婚姻法案例读本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婚前以一方名义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实录

2006年,在南方打工的王某回到家乡后,首付了10万元在山西太原买下一套一百多平米的商品房。不久后,他便和女朋友李某登记结婚了,婚后取得房产证。但是,婚后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感情不和闹离婚,李某提出她婚后共同承担了房贷,还出了装修费,要求分割房产,王某不同意。王某表示,婚姻期间两人用工资共同还贷约8万元,还有20万元的房贷未付清。该房屋现在若出售能卖70万元。两人要离婚,这房子该怎么分?

律师分析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处理,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由此可知,本案中涉诉房屋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应归属王某,未付清的20万元房贷属于王某的个人债务。婚后二人用工资共同还贷8万元,应确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偿还债务,现双方离婚,对此部分必然要进行分割。

该房的增值部分即(70万元减去房屋总价38万元为32万元)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温馨提示

现在购房大多以贷款方式购买,一方婚前贷款买房,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甚至房产证也在婚前取得,按《婚姻法》的字面感觉,这房子就是婚前个人财产了。但是,婚前首付很可能只是房款的一小部分,另一方在婚后承担了还贷义务,如果简单认定该房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对另一方显然不公平。即使婚后的还贷是婚前买房一方用个人收入来归还的,但婚后任何一方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还是在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就给这种情况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款项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按共同财产分割。这体现了付出与所得相符合的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