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夫妻财产
夫妻一方可以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例实录
刘某与秦某经人介绍,于2001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购买商品房一套,但仅登记在妻子秦某一人名下。2002年秦某与第三人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何某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没过一周,何某准备搬进房屋居住,但是却来了一位不速之客刘某。他自称是秦某的丈夫,该房屋是二人婚后购买,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秦某无权处分,要求何某返还该房屋。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如果房屋买方是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处分房产的行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另一方不得以不知道为由进行抗辩。因此,如果刘某与秦某没有其他关于该房屋的约定,则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则应当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并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且已经登记的,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所以,如果何某是善意的并以合理价格有偿取得,且已经变更登记,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何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刘某只能在离婚时向秦某请求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温馨提示
夫妻对于重大财产的处理,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处理重大财产要求与配偶商量,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也是一种法定义务。相反,如果私自处理,则侵犯了配偶的权利。但是,夫妻之间的平等协商权是针对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来说的,仅对夫妻两人具有约束力,善意第三人没有理由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