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庭暴力怎么办?
案例实录
2006年8月,大学生胡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子女。2009年8月8日,其子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之后胡某之妻张某因悲伤过度,精神不正常,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1年2月22日,张某的姐姐以胡某虐待张某、对张某的治疗持消极态度,且胡某不断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为由,要求作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张某提起离婚诉讼。请问:张某的姐姐是否可以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呢?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张某的姐姐是可以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张某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其丈夫胡某不但对其进行虐待,还对其治疗持消极态度,且不断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张某的姐姐可以先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后,再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提起离婚诉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温馨提示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夫妻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无法自己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有必要为其提供保护的途径。为此,《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婚姻关系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离婚的诉讼,但必须经过法定的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监护人资格和确定监护人程序,将监护人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变更为其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