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庭暴力该怎么办?
案例实录
张女士与丈夫王先生是60后,他们是经父母介绍同意后结婚的,婚后不久即生下儿子阳阳。随着生活负担的加重,二人开始经常因为琐事大吵大闹,甚至不惜拳打脚踢。但是,张女士害怕自己和丈夫离婚后,儿子阳阳会跟着父亲受苦。如果自己把儿子带走,又担心无力承担儿子的生活费用。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张女士该怎么办?
律师分析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身体的、精神的以及性的伤害,这其中包括了人身方面的侵害、强制;精神方面的凌辱、胁迫;性方面的强迫、虐待;财产方面的恶意损毁、剥夺以及其他造成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损害的行为。
张女士的遭遇显然属于家庭暴力,长期的家庭暴力会构成虐待,这在我国是绝对禁止的。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女士应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应当及时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3)施暴造成受害妇女轻微伤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给予施暴方治安管理处罚,如警告、罚款、拘留。
(4)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可以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在离婚时获得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内的离婚损害赔偿。
(5)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妇女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受害妇女可以及时向妇联或妇女公益组织等求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针对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情节比较轻微、后果尚不严重的暴力和虐待行为的救助措施和违法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或虐待行为,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情节和后果也不尽相同,对于那些情节比较轻微、后果尚不严重、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行为,应该按照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受害人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