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法定婚龄登记结婚,年龄合法后又以此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会支持该请求吗?
案例实录
2008年2月20日,19岁的王某(女)与刘某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因王某当时未达法定婚龄,便借用其表姐李 某的户口本,以李某的身份与刘某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该结婚证上的照片为王某和刘某,而姓名则登记为李某和刘某。2010年8月,两人因感情不和正式分居。2010年10月7 日,已经21岁的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其与刘某的婚姻无效。请问,法院会支持王某的请求吗?
律师分析
本案中,原告王某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原属无效婚姻,但2010年王某提出宣告婚姻无效时,她已满21岁,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已消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可知,婚姻当事人及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是请求权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只能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之前提出,如果婚姻当事人双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所以本案中的王某要想解除与刘某的婚姻关系只能起诉离婚,而不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对她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是对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应如何处理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法律在赋予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基层组织,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同时,针对审判实践中有些无效婚姻在经过一定时间后,因婚姻无效事由已经消除等情况,可以认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基层组织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存在阻却事由,这时对提出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