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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供与申请事项无关的资料?

案例分析

小王于2014年通过了司法资格考试,实习期满后想要申请律师执业资格,司法局要求小王提供通过司法考试的证明材料以及个人信息证件,小王一一准备了。但是司法局还要求小王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小王感到很费解,他提出拒绝提供与该申请无关的资料,司法局答复称,如不提供将全部材料,将不核发执业资格证书。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小王申请办理律师执业资格证,应当根据《律师法》第六条规定,提交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小王的婚姻状况与该行政许可无关,小王有权拒绝提供。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深度解析

根据行政公开基本原则的要求,行政许可的实施及相应结果都应当公开,而行政公开势必会涉及申请材料的公开。行政机关在当事人申请行政许可的环节,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这样规定是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