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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工作人员阻止他人揭发检举,应当从重处分吗?
案例分析
袁某在某市纪委任职,负责接待群众的检举揭发工作。2015年3月的一天,袁某接待了一位农民,要检举揭发郭家庄村支书违法分地的事情。袁某一听便认出了该人。因为袁某妻子的老家就是郭家庄,妻子的堂哥就是郭家庄的村支书,一直以来都听说有一个人早年间因一些琐事与堂哥家结仇,多年来一直想告状。袁某见此便找借口说今天马上下班,不能再接待他,将其赶走。事后袁某找到该人好言相劝,让他不要再来上告,安心种地,那人不听。袁某便恐吓他说,再这样闹下去就让公安局把他抓起来。于是举报人再没来过纪委,袁某也以为此事就此平息。没想到5月份的一天,领导找到袁某谈话,内容的就是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的事。那么,袁某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从重处分吗?
袁某的行为应该从重处分。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本案中,袁某作为纪委工作人员,阻止他人揭发检举,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袁某从重处分。
法律条文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深度解析
从重处分情节属于量纪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在量纪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即只要违法违纪人具有从重处分的情节就必须从重处分,没有选择的余地。酌定情节指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由处分决定机关从处分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纪时酌情予以考虑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