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关联规定:注释应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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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 26

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的规定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即: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结论应该在收到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只有在工伤职工的病情复杂,或者遇到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等情况时,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期限才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能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