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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予配合吗?

案例分析

肖某,某省外办副处长,负责该省文化中心与某国合作展览筹备事宜。在筹备过程中,文化中心主动邀请肖某届时同赴国外参展。肖某在未向任何领导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应邀,并以休假为由,私自未按规定上缴的免签证护照,随其奔赴国外。回国后,未主动向主管领导汇报。一个月后,省纪检监察人员找其谈话,肖某也拒绝作出解释。问肖某可以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予配合吗?

依据我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拒绝、抵制或者以暴力、威胁、利用职权以及其他方法干扰、影响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不作为行为如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监察机关的职责,是通过监察人员的职务行为来实现的,监察人员代表监察机关行使国家赋予的各项权力,监察人员合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本案中省纪检监察人员对肖某出国的行为进行调查,是代表监察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肖某作为被监察人员,在监察人员调查处理案件过程中,应该积极配合监察部门的工作,不得拒绝,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十三条 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深度解析

依法执行职务,是指监察人员在进行监察活动的过程中,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正确行使监察职权。“依法”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监察人员必须在国家授予监察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监察工作,否则就是越权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二是在适用法律上,必须严格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监察人员从立案、立项到作出监察决定和提出监察建议,以至受理复审、复核,都必须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依据。三是监察人员在开展监察工作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