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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加盖公章的拘留处罚决定书合法吗?

案例分析

曲某对其单位的某领导不满,在单位到处散布该领导贪污公款的谣言,并向有关部门投递举报材料。同时曲某还到处散布该领导在某地嫖娼,使司法部门开始介入对该领导的调查。后经查证,曲某散布的关于该领导贪污和嫖娼的情况纯属子虚乌有。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曲某不服,认为该拘留处罚决定书没有承办人员的签名和盖章,办案程序明显违法。曲某的理由可以得到支持吗?

行政机关应该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既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实体法上的规定,也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程序法上的规定。本案中,曲某实施了两个行为。第一,捏造某领导贪污的情况,企图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第二,捏造该领导嫖娼的情况,企图诽谤他人。从实体法上来说,曲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应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本案的拘留处罚决定书没有承办人员的签名和盖章,程序违法。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一条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深度解析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有明确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主要包括:(1)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2)违法事实和证据;(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5)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另外,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