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以何种形式做出答复?
案例分析
周某是某村的低保户,近年来,由于儿子已经参加工作并且实际收入可观,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变化,县民政局作出行政决定,在新一年度取消了周某的低保户待遇。周某得到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市民政局申请了行政复议。市民政局在收到周某的申请书后,将申请书副本送达县民政局。主管此事的领导刘某让秘书小张写一份书面答复,连同相关证据一起送交市民政局,但是小张表示市民政局与县民政局是上下级关系,自己口头向市民政局的负责领导解释一下此事就行了,没必要再作一份书面答复。那么请问,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以何种形式做出答复?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该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本案中,秘书小张的想法显然是错误的,虽然县民政局与市民政局是上下级隶属关系,但是法律对于行政复议的相关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县民政局是作为被申请人出现在这一行政关系纠纷中,因此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由上级机关进行公正的审议。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深度解析
行政复议坚持的是及时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各个环节中都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一方面有利于及时作出决断,保障当事人利益;另一方面能够节省行政资源,防止不必要的浪费,所以对于被申请人的答辩期限作出规定。同时在举证责任方面,要求申请人针对主张提交证据,必要时,允许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查阅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