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是否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
案例分析
高某与朋友合伙开了一家酒厂,县国税局在对高某的纳税记录进行检查时发现,高某存在偷逃税款的行为,于是作出了行政决定要求高某限期补齐所欠税款,并对高某处以5万元的罚款。高某感觉自己实际经营的收入并没有那么高,5万元的罚款实在是过高了。于是高某向市国税局提请行政复议,县国税局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要求高某提供自己的实际收入、支出等账务记录作为证据使用。行政复议机关领导白某得知县国税局自行向高某进行证据申请,立即责令被申请人即刻停止该行为,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那么请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是否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罚款包括逾期交纳罚款的加罚行为不服的,可申请复议。在本案中,高某对于县国税局作出的罚款的行政决定不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缘由,因此提请行政复议是正当的。但是县国税局在复议过程中,私自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这已经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而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白某在得知情况后所作出的要求被申请人即刻停止行为的决定是十分正确的,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
(五)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
深度解析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取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是建立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所以在申请人提请行政复议之前,针对该行政行为的证据被申请人应当是确实充分的掌握,所以法律作出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的规定有利于督促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做到证据充分,是一种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表现。同时被申请人如果认为有证据确需收集,可以提请复议机关进行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