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十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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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分析

(一)王某故意杀人案

a.基本案情[9]

1996年1月12日晚8时30分许,董某酒后在该俱乐部舞厅跳舞时,无故拦住被告人王某之父王钢某,让王给其买酒喝,被王拒绝。董继续纠缠,并强行在王的衣服口袋里掏钱,致使二人推拉、厮打。厮打中,董致王头皮血肿、胸壁软组织损伤。后王钢某被送医院住院治疗。当日晚10时许,被告人王某得知其父出事即赶回家中,适逢董某到其家,王某得知其父系被董某所打,为此发生争吵、厮打。厮打中王某在其家厨房持菜刀一把,向董某头、面部连砍八刀,将董某当场杀死。后王某逃离现场。次日下午,王某在其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22日判决如下:(1)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锡某(董某之父)经济损失人民币7千元。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锡某以对王某犯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赔偿数额太少为由,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案情分析

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属于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处理案件,即使是死刑案件,也要考虑被害人有无过错等酌定从轻情节,不能视之为可有可无。在适用刑罚时,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被害人过错的大小、被告人行为的危害后果等情节综合考虑。对于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严重过错的,即使必然判处死刑,也可不判处立即执行。被害人董某打伤被告人王某父亲,与被告人王某杀死董某的行为是紧密联系的。被害人无故纠缠被告人王某的父亲,并致其父头皮血肿、胸软组织损伤,属于有严重过错。而且王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因此,虽然被告人王某用菜刀对被害人头、面部等要害部位连砍数刀,致其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亦可以酌予从轻处罚。

(二)任某打死逆子案

a.基本案情[10]

某市北园镇农民任某的长子任某某长期参与赌博,将家产挥霍一空,与妻子离异。1995年夏天,为赌博任某某将其父脖子砍伤,拿走家中9000元国库券并全部输光,此后任某某又屡次向其父索要房产证。1996年年底,任某某再次索要房产证去赌博时和父亲发生争执。任某某扬言这次不交出房产证便要杀死任某老两口和卖掉自己8岁的女儿,并持刀威胁其父,两人对峙时被群众劝开。而后,任某将儿子叫到家中喝酒,将其灌醉后用铁丝捆住手脚,问儿子能否改掉赌博恶习,但任某某仍扬言要杀害任某老两口。任某忍无可忍,将逆子打死,然后,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b.案情分析

被害人任某某长期赌博,挥霍家产,并且为了拿走家中钱财砍伤其父,又扬言要杀死其父母,卖掉其女儿,任某在劝说无效后忍无可忍杀死逆子。本案中,任某虽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被害人负有主要的责任,其责任的体现就是对加害人刑事责任予以减免,且加害人又有自首情节。因此,对任某予以从轻处罚。

(三)王某报复社会强奸妇女案

a.基本案情[11]

2003年的一天,王某到某发廊理发,遇到了一位三陪小姐,已逾不惑之年的王某经不起诱惑,事后被讹诈了1000多元。气急败坏的王某,便产生了要报复社会、报复女性的畸形、变态的计划。王某分别于2003年8月及2004 年9月对在附近工厂上下夜班的女工实施强奸。2005年7至8月份,丧心病狂的王某,两次到大兴两售楼中心,以看房为名,将售楼小姐骗至待售的楼房内,实施了强奸。最后一次作案后,王某竟然肆无忌惮地给被害人打起了电话,后公安机关采用技术侦查手段,锁定王某在大兴亦庄一带活动,疯狂作案的王某终被抓获。

b.案情分析

本案犯罪人王某在“被讹诈”事件中,由于“经不起诱惑”而成为受害者,为此对社会中的女性予以报复,实施多起强奸犯罪行为。但其实施的强奸犯罪行为与其“被讹诈”并没有直接的紧密关联性,被强奸的被害人都是社会上的无辜者。因此,对犯罪人王某的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不能适用被害人责任的原理予以减轻。


[1]转引自郭建安主编:《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4页。

[2]陈晓娟:“论犯罪被害人责任”,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3]王佳明:《互动之中的犯罪与被害——刑法领域中的被害人责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0页。

[4]初红漫:“论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之正当依据”,载《犯罪研究》2011年第3期。

[5]杨丹:“被害人过错的刑法含义”,载冯军主编:《比较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6~187页。

[6]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上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84页。

[7][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64页。

[8]雍自元:“犯罪被害人过错立法与司法规制”,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9]选自最高人民法院选编的《刑事审判案例》。转载于王佳明:《互动之中的犯罪与被害——刑法领域中的被害人责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2、133页。

[10]张远煌:《犯罪学原理》(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04页。

[11]腾讯新闻网。http://news.qq.com/a/20060418/00129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