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当事人是否可以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直接提起诉讼?
案情介绍
胡某是某大学大三的学生,在“五一”节假日期间与几名兴趣相投的同学一起沿101国道骑行至承德进行旅游。当胡某几人行至某交汇路口时,不慎与一辆私家运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手臂骨折。交管部门进行现场勘验后,于事故发生后3日内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该运货机动车辆的赵某应当对此次事故负全责。赵某提出通过调解解决问题,但是胡某想到事故发生时赵某对自己及同学的恶劣态度,坚决不同意调解,一定要起诉赵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胡某是否可以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直接进行起诉呢?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当事人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就损害赔偿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选择通过调解协商解决问题,那么当当事人调解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不因为参与调解而丧失诉权,仍然可以就赔偿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胡某是交通事故当中的受害人,有权选择解决赔偿事宜的方式,一方面机动车司机赵某有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问题的意向,如果胡某也愿意调解,则双方可以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调解不行再进行起诉,也可以遵照自己的意愿直接进行起诉,这都是法律许可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温馨提示
调解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的必经程序,是否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行为。所以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的现实情况进行选择,综合分析自己直接提起诉讼的利弊,对照通过调解方式可能获得的结果,以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自己的受偿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