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读本(全国“七五”普法学习读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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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车主将车外借,司机在驾驶该机动车过程中致使非本车人员的投保人遭受损害时,权利人能否得到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

案情介绍

兰某与朋友周某郊游外出,返回时兰某因酒后无法驾车,便让同行的周某驾车。行至某十字路口时,兰某下车办事,好一会儿也没有回来。周某想把车开到路边车少的地方停放,由于当时车辆和行人较多,为了躲避行人周某不慎撞伤了刚刚返回的兰某。周某向保险公司提出损害赔偿,但保险公司拒绝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原因是兰某是投保人不是第三者,所以不享有该项保险。周某不服,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那么,该保险公司的做法对吗?车主将车外借,司机在驾驶该机动车过程中致使非本车人员的投保人遭受损害时,权利人能否得到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限额范围内的赔偿?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针对此种情况权利人是可以要求承保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但是,只有在损害发生时投保人不是本车上人员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支持。具体到本案中的情形,作为投保人的兰某是可以得到承保自家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温馨提示

机动车车主作为机动车的投保人,将车外借,当该借车司机在开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而投保人恰好作为第三者出现并且因该起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的,保险公司应该在已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而不能以受伤人员是投保人身份具有特殊性而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