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证据运作
19.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答:民事证据中,当事人应当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与诉讼请求有关的事实。但是,在当事人遇到某些法律规定的客观原因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这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中有所体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所以,当事人遇到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时,应及时在举证期间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20.当事人什么时候可以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答:申请证据保全是指当事人为了保全诉讼证据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因此,证据保全的申请应该是书面的申请,并且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还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21.举证期限不够用,当事人该怎么办?
答:在法院确定举证期限后,当事人如果认为举证期限不够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适用: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而若申请理由不成立,人民法院则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22.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后果是什么?
答:在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后,当事人应该积极收集与诉讼请求有关的事实证据。但当事人却又因一些原因没有及时收集证据的,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23.严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证据能被法院采纳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之所以能为当事人证明待证事实,必须要符合合法性的特征。严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等并不符合合法性的特征,所以法院不予采纳。
24.一方当事人毁坏对对方有利的书证会受到法院怎样的处罚?
答:民事诉讼中,法官和当事人的关系呈正三角状态,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为了诉讼公平公正的进行,法官对于妨碍诉讼的行为有权进行处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因此,法官有权利对损坏书证的行为进行处罚,以保证诉讼的威严。
25.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法律是如何解释的?
答:民事证据包括八类,其中包括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进行了解释: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在越来越发达的信息时代,有必要了解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以便提高诉讼效率。
26.谁应该支付证人的出庭费?
答: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的,证人的费用先由当事人垫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了证人出庭的补贴标准: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这项规定为证人出庭作证降低了难度。
27.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证言有效力吗?
答:证人如果出庭作证,应当保证自己证言的正确性和真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了证人在拒绝签署保证书的证言的效力: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的一项义务,每个人都应该依照法律规定述事实,说真话。
28.当事人可以通过哪种途径进行鉴定?
答: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在选择鉴定人时,一定要注意鉴定人要具备鉴定资格才能鉴定。
29.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吗?
答: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参加法庭审理必须是和有关专业问题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因此,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法庭的审理还是有限制的,不得涉及专业以外的问题。
30.当事人的隐私在勘验时受保护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由此可见,勘验中应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