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篇 打官司知识问答
第一章 如何打民事官司——民事诉讼法律知识
第一节 管 辖
1.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是怎样的?
答:我国的法院有四级,分别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明晰各级人民法院分别负责审理的一审案件范围,需要依据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据此可知,我国的四级法院各自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概况,有助于明确案件审判权的落实。
2.哪些法院受理专利纠纷案件?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法院是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议通过的准备探索建立的审判机构,设立在北京、上海和广州。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3.如何区分“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
答:诉讼中经常用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词语,两词看似相似,实则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公民和法人都有其“住所地”,而“经常居住地”只有公民才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所以说,“住所地”一般来说是登记的地址,而“经常居住地”一般来说是实际居住的地址,具体界定依据法律规定。
4.国内法院有权管辖跨国离婚纠纷吗?
答:跨国婚姻离婚有几种情况,包括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离婚以及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离婚。以上几类涉外离婚纠纷,当事人一方向国内法院起诉的,国内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就其离婚后的国内财产纠纷案件起诉的,应由哪级法院管辖?
答:一般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应当遵守定居国的法律,但其离婚后就国内财产分割起诉的,国内法院就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当事人一方应该到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哪些法院对保险纠纷有管辖权?
答:保险纠纷分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都是关于保险合同的履行发生的纠纷。不同种类的保险纠纷受管辖的法院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财产保全纠纷由哪里的法院管辖?
答:财产保全纠纷是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采取保全措施导致被申请人财产损失而引起的纠纷。财产保全可以在诉前申请,所以申请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可能起诉,也可能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8.约定纠纷管辖法院的,实际起诉时可以怎么操作?
答:签订的协议中可以约定发生争议后的管辖法院,一般来说,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约定纠纷解决的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但法律也有一定的限制,防止权利的滥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以上为管辖协议的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