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学习读本(全国“七五”普法学习读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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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如何打行政官司——行政诉讼法律常识

第一节 受案范围与管辖、诉讼参与人、受理等

176.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热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这些就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77.哪些案件虽然属于行政类,但即使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受理?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178.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179.行政复议后不服提起诉讼的,应该把谁作为被告呢?

答: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由此可知,行政复议后不服起诉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被告。

180.一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是由多个机关同时做出的,可以把这些行政机关同时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吗?

答: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据此可知,多个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而行政相对人不服并提起诉讼的,那么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因此,认为多个机关作出的同一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是可以一起告的。

181.行政诉讼的被告包括规章授权的组织吗?

答:《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从上述法条的第二款可知,规章授权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也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182.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途径吗?

答: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此可见,行政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提起行政诉讼之前不必都先进行行政复议。

183.因行政复议起诉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的当天算起十五天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复议机关期限已过还没有作决定,申请人应当在复议期限满的当天算起十五天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4.公民以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作为起诉原因的,应该在什么时候提起诉讼?

答: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所以,公民请求行政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而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应该在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书的当天算起至两个月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公民是在紧急情况下申请的,起诉的时间就不会受到两个月的限制。

185.因为某种原因可能会延误起诉期限的,应该如何补救?

答: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由此可见,造成延误期限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属于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一种是除第一种情形外的其他情形造成的。对于第一种情形,可以忽略不计,因为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而对于第二种情形,则需要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向法院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

186.不经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87.法院对已经提起的诉讼既不受理也不说明理由,作为原告该怎么办呢?

答: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由此可见,起诉后,法院不受理也不说明理由的,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当事人完全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