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执 行
9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不服的怎么办?
答: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他们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此,作为在执行程序中的救济手段,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95.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不执行的,申请人该怎么办?
答:通常申请人递交申请执行书后,人民法院就会依据执行文书开展执行工作,但是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法院消极执行、无故拖延执行的情况,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规范执行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专门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因此,法律赋予申请执行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行使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避免因法院怠于执行给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害。
96.据以执行的判决有错误,如何处理被执行的财产?
答:在案件执行完毕后,会存在执行错误的情形,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纠正执行中的错误,这就是执行回转制度。一般引起执行回转的情形分为三类:一是先予执行中的执行行为被案件最终生效推翻;二是再审程序中将原裁判文书推翻,原判决文书已执行完毕;三是法院用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依据被其制作机关撤销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据此可知,据以执行的判决被推翻后,法院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已被执行的财产。
97.对于哪些法律文书,在什么样的情形下,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答:所谓强制执行,是指依照执行文书确定的内容,由法院以国家的强制力量,使义务人履行执行文书确定的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据此可知,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有四大类,即: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其他应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对于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种类,《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也就是说,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均为可作为执行依据的文书,属于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的范畴。
对于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前述法律条文的规定可知,在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8.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其抚养的孩子应当纳入考虑范围吗?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根据以上规定可见,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必须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被执行人所抚养的孩子属于被执行人扶养的家属,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考虑其所抚养的孩子。
99.查封后的财产,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拍卖,如何拍卖?
答: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查封后仍然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不可随意拍卖处分,那么,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拍卖吗?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由此可见,只有在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法院才可以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至于如何拍卖,人民法院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意愿以及是否适于拍卖,决定拍卖、变卖或交由有关单位收购。
100.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人民法院有权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吗?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根据以上规定可见,在强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有权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前提是持有由院长签发的搜查令。否则,任何人无权非法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侵犯被执行人的财产权。
101.谁负担强制执行产生的费用?
答:在强制执行中会产生一系列费用,例如保管、查封、扣押费用等等。那么,这些费用由谁承担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由此可见,强制执行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102.执行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清债务的,债权人该怎么办?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以上规定可见,人民法院在查询、扣押、划拨、冻结、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后,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债权人以后还能申请执行,并且可以随时请求执行。
103.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会对征信问题产生影响吗?
答:征信就是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个人或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客观记录其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一种活动,它为专业化的授信机构提供了一个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拒不履行裁判等法律文书的人,其信用面临考验,其征信问题必然会受到影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由此可见,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行为可能会被记录在征信系统中,影响其征信问题。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也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总之,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不仅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还会被列入“有征信问题”的黑名单。
104.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期限有异议,法院会如何处理?
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由此可见,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的,会由人民法院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的,会裁定不予执行。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5.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吗?
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由此可见,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
106.法院如何处理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
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由此可见,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会制作财产分配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可以提出相应的书面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