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诉讼之前可否申请财产保全?
现实困惑
王某将自己的一处商业房产转让给张某,并进行了过户登记。在付款时,张某以自己目前经济紧张为由要求延期付款,王某觉得自己和张某是多年的朋友了,于是一口答应了。但是,房产过户半年了,张某还是不给王某房款。于是,王某想向法院起诉张某,要回自己的房产,张某闻讯就想赶快把房产过户到自己的朋友名下。于是王某匆忙向法院申请要求对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后王某在15天内提起了诉讼。那么,王某的做法正确吗?
律师点评
王某的做法正确,其做法在民事诉讼法上被称为诉前财产保全。所谓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争议标的物或被申请人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若不采取保护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就会驳回申请。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而且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才能采取保全措施,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要起诉,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本案张某意图转移财产,使王某要回房产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因此王某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特别提醒
为了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当事人可以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但是必须要提供担保,并且要在法院作出财产保全措施后的一段时间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