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裁判文书的特点
裁判文书主要有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判决书要解决的主要是实体问题,在这方面其明显区别于裁定书、决定书等其他法律文书。一般来说裁判文书具体包括五个部分:首部、尾部、主文、事实、理由。
一、裁判文书制作的特点
裁判文书作为一种特殊的书面语,它在制作依据、写作手法等方面与其他文书比较起来都有很大的不同,概括起来其特征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制作依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我国现有的三大诉讼法对裁判文书制作的依据都有相应的规定。裁判文书的制作不是凭空想象,而是必须依据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或者根据司法主管机关发布的文件和制作的文书格式样本的规定制作的。例如,司法机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文件,具体拟制的文书格式样本。没有法律依据的裁判文书,只会是无效的裁判文书。
1.因为法律文书在诉讼活动中使用,它的出具使用直接反映着诉讼活动的进展,所以必须依照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制作。如刑事案件的处理,从案件的立案、侦查、破案、报捕、批捕、审讯、移送起诉到审查起诉,每个环节都需要制作相应的文书来作为诉讼活动的文字凭证,都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2.时限的合法性也是法律文书制作的合法性的一个特定要求。如不服一审民事判定,提起上诉的时限必须在一审民事判定下达后的15天以内,逾期即丧失了上诉权。再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采取强制措施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也规定了最长期限。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如不对上述强制措施法律文书予以撤销或变更即属违法。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的某项活动中必须按照诉讼法的规定遵守特定的时间,当事人行使某项权利也必须遵守特定的时限。
3.法律文书的合法性还表现在某些文书的使用必须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如公安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必须首先向主管领导呈送报请批准逮捕书,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公安机关才能制作逮捕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如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扣押物品的,扣押物品清单中在写明扣押的物品名称、数量之后,须由被扣押的人签字或捺手印认可,如不履行此项手续,不仅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且该项活动也属违法行为。
(二)形式的规范性
裁判文书具有固定化的格式,在制作文书时,必须事先掌握好该文书的固定格式,然后再照着格式样本制作。裁判文书的形式格式化主要表现为:组织结构的固定化、部分用语的固定化、称谓的统一化等。裁判文书的组织结构基本上都是固定的,一般可将其划分为首部、正文以及尾部。其部分用语也是固定的,由文书样本统一规定。例如,交代上诉权部分、结束语部分等,这些部分的用语都是统一规定的,不能随便变动。称谓的统一化是指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称谓一定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随意书写。
法律文书的制作具有固定的格式,这是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创造、改进而形成的。它既能保证法律文书的完整性和严肃性,容易全面有力地发挥法律文书的作用,又能保证制作时简易方便,具有科学性。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结构固定化。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其行文表述的结构大都有固定的格式。一般来讲,都具备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内容。首部大都由文书标题、文书编号、当事人的身份事项、案由、案件来源等项目内容组成,并按上述次序排列。正文包括案件事实、处理理由、处理决定(意见)三项内容,是法律文书的核心内容。尾部一般由交待有关事项、签署、日期、用印、附注事项等内容组成。
2.用语规范化。各类法律文书的各部分内容的表达,多有规范了的固定用语,书写该项目时只能如此表述,没有丝毫的变通余地。如公安机关的立案报告在正文的后面,一般另起一行写“请批准立案”“妥否,请批示”之类的请示性结束语。又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在写明案由及案件来源时,须使用如下固定用语表述,“被告人×××因××一案,由××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我院,经依法审查表明”。又如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尾部向当事人交待上诉权事项时,也必须用如下固定文字表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3.事项要素化。各类法律文书在某些特定项目内容的表述中还须符合其要素规定,不可残缺不全。如在表述当事人身份事项时,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等要素。刑事案件被告人还应写明何原因、何时间曾被拘留、逮捕、现羁押何处等要素。
(三)语言的专业化
裁判文书是由经过专业化训练的司法工作人员制定的,其专业性要求裁判文书的用语也应该专业化,即制作裁判文书时凡是应该使用法言法语的地方都应该用法言法语,不得使用其他的日常用语来代替,其他的语言也很难清楚地表达法言法语的特定内涵。
(四)材料的客观性
制作裁判文书与其他文章的写作一样,绝对不能忽视对材料的选择。因为在制作裁判文书时,面临的往往只是一些杂乱无章的具体案卷叙述,因此我们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只选出有用的材料。在选材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选能表达文书主题,能展示案件性质的材料。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的裁判文书,收集的材料都应该是能够认定案件性质,区分罪与非罪、认定纠纷性质、明确责任等实质性的材料。对那些非实质性材料则要注意剪裁,因为不可能把所有的材料都写进文书之中。刑事裁判文书只需写能够反映犯罪性质的主要活动和情节;民事、行政裁判文书则主要选用能够反映争执事项性质的材料,对于一些无关紧要的细节则可以省略。
2.要选择真实、准确的材料。案件事实是判决的基础和依据,裁判文书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更不能以夸张的文学书写手法来书写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的叙述文字应以朴实无华,能够准确反映案件情况的文字为准,凡是被写进文书中的事实,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并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中应特别注意的是关于文书中的“数目”字一定要准确,不能使用一些如“大概”“可能”“估计”等词语来说明数目字。当然,在一些盗窃、贪污类的案件中,要是确实难以查清准确数目,在已查清的数目的基础上,还是可以适当地运用模糊数目词的。
3.选材时要注意保守秘密。裁判文书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在其制作过程中应当注意讲究策略和注重社会实效。在遇到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案件时,司法文书中不能太过详细地说明案件具体情况,以免泄露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甚至导致更严重的副作用。
除了上述特征以外,裁判文书在形式上还具有规范性、完备性、公开性、合法性等特点,在实质上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和公正性的特点。一份裁判文书不仅直接涉及控辩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对其他社会成员也有广泛的社会意义,所以在制作司法裁判文书时对文书制作者在用语、理由的阐释等方面都有很高的要求。
(五)效力的强制性
法律文书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因而它的实施必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其执行的有效性。对于一些具有执行意义的文书,这种法定的强制力就表现得更为明显。如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所出具的拘留证,为逮捕犯罪嫌疑人出具的逮捕证,一经出示,即产生法律效力,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任何人不得抗拒,否则执行公务者就可以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强制执行。再如裁判文书也是法律强制性较强的法律文书。二审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一经宣判,判决书就发生了特定效力,判处徒刑的,需立即收监服刑,判处死刑的,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后可能押赴刑场,执行枪决。另外,法律文书的强制力也有强弱之分。如人民法院的传票,本身有一定的强制性,其注意事项中明确规定“被传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但诉讼活动中,由于某些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常常发生拒不到庭或不按时出庭的情况,这一现象说明,它的强制力是有限的。但法律对此并非无能为力,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经过合法传唤的被告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对合法传唤的原告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由此可见,传票中载明的该项内容还是具有法律保障的。和传票相比,拘传票的强制力则十分强烈,其注意事项中规定的“被拘传人如抗拒拘传或脱逃得强制拘传”,其本身的强制性已十分明显。
在我们的法律工作中,不论是公安机关的侦查,还是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和起诉,不管是人民法院的审理或判决,还是公证处的公证,仲裁机关的仲裁,律师事务所为案件当事人代理的辩护、代书、诉讼等,都离不开法律文书的应用。
由此可见,法律文书在司法实践工作中作用很大,它以文字的形式,全面、准确、如实地记载和保留案件材料和证据,使法律机关及法律组织与案件当事人及时沟通、互相交流,从而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维护法律的尊严,打击敌人,严惩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
二、裁判文书的作用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在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对当事人讼争事实的认定和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和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文件。它是审判活动的综合体现,是对案件全部审判过程的客观反映和理性总结,是表明人民法院对其审理的案件处理最终态度的惟一载体,既体现了司法权威与审判独立,也体现了法官的办案质量、执法水平与判案能力。
裁判文书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法院的形象,关系到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认同。裁判文书是社会公众感受司法裁判的一个重要窗口,从这个意义上说,其制作质量的高低是人民法院是否具有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和能否实现司法公正的晴雨表。
(一)裁判文书有利于法律目的的实现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让法律发挥其调控社会、解决纠纷的效用,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施必须借助于相关的机构及其技术手段,否则制定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而已。裁判文书则正好是法律得以实施的有力手段和工具,因为如果没有裁判文书的书面记载,法官所作出的判决结论就难以保质保量的执行,也不利于效率的提高。
(二)裁判文书有利于法制的宣传
裁判文书所记载的内容既是打击犯罪、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文字说明,也是教育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活教材。广大人民群众可以根据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获得对同类案件(事情)经过法院审判将会如何处理的预测,从而引导和规范自己的行为方式。因此利用裁判文书进行法制宣传,具有生动、具体、实际的特征,与其他宣传方式相比,更容易取得实效。
(三)裁判文书有利于提高办案法官的素质
裁判文书既是文书制作者认识问题、分析案件、运用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书面反映,也是该文书制作者思想作风、工作态度、驾驭语言文字能力的反映。因此,文书制作水平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制作者的综合素质。现在我国有些法院把裁判文书制作质量的好坏作为评优选拔的一种重要参考因素,本书认为这种做法是值得肯定的,因为这样能够促使办案法官更加深入地学习法律理论知识,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其对语言的驾驭能力,从而提高裁判文书制作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