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裁判文书概述
第一节 裁判文书的概念及沿革
一、裁判文书的概念
裁判文书,旧称“判词”,又称“例案”文章,“乃专门之学”,有其特殊的制作规律。常见的有民事裁判文书、刑事裁判文书、行政裁判文书以及其他通用诉讼文书等。
裁判文书,是记载人民法院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它是诉讼活动结果的载体,也是人民法院确定和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惟一凭证。一份结构完整、要素齐全、逻辑严谨的裁判文书,既是当事人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的凭证,也是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2013年7月3日,一批裁判文书首次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集中公布。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依据该办法,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最高法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一般均应在互联网公布。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最高法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法备案。
审判文书公开是法院系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标志着人民法院司法公开迈出了关键一步。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一环,有利于增强司法透明度,强化监督,防止司法权滥用。通过互联网及时、全面公布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在国际司法领域已是大势所趋,其优势在于发布速度快,覆盖面广,便于查阅,既高效回应社会关切,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裁判文书的沿革
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文明,是世界上著名的文明古国之一。早在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就形成了国家和法律,揭开了中华法系的篇章。因此,裁判文书也源远流长。通过研究,对古代裁判文书进行批判地继承,借鉴历代裁判文书的精华,有助于提高当前裁判文书的质量。
(一)中国古代裁判文书
我国裁判文书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从最近出土的秦汉法律资料中我们知道,早在秦汉时期裁判文书在内容和结构方面均已形成相对固定的格式。在两汉时期由于汉武帝独尊儒术,司法活动也逐渐儒家化,儒家的经典著作成为司法断案的根据。裁判文书中也必须引经据典,判决理由重点突出、特色鲜明,推动了裁判文书的长足发展。隋唐以后,科举制度的兴起与完善,推动了裁判文书的进一步发展。唐宋时期裁判文书的内容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案件来源与案由;二是阐述具体的案情和裁判的法律依据、情理依据以及裁判结论。《文明判集残卷》中将裁判文书的结构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大部分。首部又包括了三个部分的内容:首先是以“奉判”一词作为引导词,引出案件事实;然后对整个案情进行概括叙述,对双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概述;最后提出裁判应解决的问题。正文则无论在哪个朝代的裁判文书中都属于核心部分。我国古代裁判文书正文通常采取夹叙夹议的修辞手法,将法、理、情相互交融,令人信服。尾部主要是判决的结论。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文化最繁华的时期之一,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了法律的进步和完备。在这个时期催生了许多法学著作和法学家,其中法学巨著《唐律疏议》则是我国封建社会法学发展和学术研究精华的体现。法律的发展也推动了司法制度的完善,唐朝实行法官独任制和“三司推事”等司法制度对裁判文书的质量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对实现司法公正有着积极重要的意义。两宋时期,裁判文书的结构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改变了以往将拟判事实和判词分开书写的结构形式,而是二者融合在一起,构成了既清晰严密又科学合理的判词结构。
明清时期法律制度更加完备,裁判文书的结构和格式也越趋科学,还有很多实判专集流传于后世,比较有代表性的判词专集如明朝时期李清所著的《折狱新语》。这部著作是李清根据自己任内审理的具体案件加以整理而成的汇编,每篇裁判书都是在遵循法律规定的格式的基础上,以骈散相间的写作手法书写而成,基本上都以三个字为标题如“逼嫁事”,而正文一般以“审得”为引说词,然后引出文书的其他内容,可谓一气呵成、无懈可击。清朝时期的裁判文书格式基本上是程式化的,其判决用语一般以散文为主,很讲究叙述方法,有时在判词中还要添加证据分析、叙事说理,使得判决结论更具说服力。从以上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古代判决书的结构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正文、结尾,在叙述手法上一般采用先事实后理由再结论的形式。
(二)中国近代裁判文书
清末民初我国裁判文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清朝末年中国与其他国家交流日益增多,西方一些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相继传入中国,引发了中国对传统法律制度的热议,同时西方国家在政治上用武力打开了中国大门逼迫清政府修改传统的律法。事实上清政府自己也逐渐发现固有的法律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修改律法或许是挽救其专制统治的办法之一,在这种内忧外患的情况下清政府被迫修律,使长达几千年的中华法系最终解体,裁判文书也相应地发生了变革。判决书格式区分为刑事类判决书格式和民事类判决书格式,刑事类判决书的格式统一规定为被告基本情况介绍、犯罪的事实、裁判理由、法律依据、援引法律条文的理由等五个部分。民事类判决书格式则统一规定为诉讼人的基本情况介绍、理由、判决理由。
民国初期司法制度基本上承继了清朝末年的制度,裁判文书的制作风格是在继承清末的基础上,又借鉴德、日等国的文书制作风格,研创出了一套新的、适合中国特殊国情的裁判文书制作模式。判决书的基本形式也相应地变为“先主文,后事实,再理由”的倒三段论结构形式。该判决书结构经过不断地修正和补充,逐步发展为一种较为固定的模式,即“先介绍当事人基本情况,后叙述正文,再阐述事实,最后说明理由”的“倒三段论”形式。
(三)中国当代裁判文书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国民党《六法全书》的被废除,建国前沿用的国民党政府司法文书的格式亦被革除,司法文书程式进行了改革。中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规定了新的诉讼文书格式、公证用纸格式和侦查文书格式。当时虽对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文书格式有所借鉴,但主要是在批判地继承中国司法文书格式的基础上,结合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实际,创制了有自己特色的司法文书格式。50年代,在总结司法工作经验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曾联合发出《关于〈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布告和判决书的检查报告〉的通报》,60年代初,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出了《关于改进审判文书质量的问题的通知》,对制作裁判文书的原则、基本要求,以及裁判文书文风的改进,都提出了具体意见,从而使这一时期的司法文书质量不断得以提高,涌现了一批优秀的裁判文书。196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规定,要运用案例的形式来指导审判工作。在加强案例工作的过程中,进一步提高了裁判文书制作质量。同时,为了培养这方面的人才,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指示当时所属的政法学院开设司法文书写作课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制建设进入黄金时代,连续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司法工作迈入一个新时期,对司法文书的制作质量和格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这种新形势,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相继修订、出台了一批适应各自司法工作需要的裁判文书格式。与此同时,各政法院校恢复了司法文书课程的设置,并作为一门法学专业必修课程进行教学。1982年,在北京成立了中国司法、行政文书研究会,并于1984年创办了《司法文书与公文写作》杂志。从此,在司法文书的教学科研中,开展了空前的裁判文书学的科学研究和学术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