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不知机动车更换车身后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日后验车惹麻烦
案例背景
小崔经营了一家家装建材门店,出于节省成本的考虑,小崔决定购买一辆车,由妻子负责照看店面,自己亲自送货,这样每年下来能节省一笔不少的物流费用,也可以第一时间了解顾客反馈的商品质量信息。2014年春节,小崔在朋友的推荐下购买了一辆车,正式开始上门送货。同年7月份的时候,一位老顾客紧急向小崔订购了一批家装涂料,希望小崔在最短时间将货送到。在接到订单后,小崔驾驶货车在第一时间内将顾客所需要的货物送到了指定的地点。待到卸完货时,已经是夜里10点多了。这时小崔接到妻子的电话,说是孩子突发高烧,自己正在送孩子去往医院的路上。听到这个消息后,小崔十分着急,谢绝了对方留宿自己的好意,连夜驾车往回赶。行至半途拐角时,由于前方车辆突然转弯,小崔在紧急避让时驾车撞到了路边的护栏,所幸安全气囊及时打开,小崔只是受了点皮外伤,但是车身前端已经完全变形,受损严重。小崔向拖车公司拨打救援电话,将受损车辆拖到汽修厂进行修理。鉴于车身受损严重,汽修厂的修车师傅建议小崔整体更换车身外壳。多方衡量之下,最终小崔同意了修车师傅的建议,为车辆更换了车身。在修车间隙,与汽修师傅聊天时,修理厂的工人告诉小崔说,更换车身后需要到有关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小崔却觉得更换车身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没有必要办理什么登记,况且自己还有几个订单因此被耽搁了,现在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管这些琐碎的事。直到年底进行验车的时候,小崔的验车申请遭到工作人员的拒绝,小崔被告知法律明文规定车身更换需要进行办理变更登记,而自己的车辆进行过车身更换,但没有及时进行相关登记的办理,现有车辆信息与已登记的相关信息不相符合,所以工作人员不能为小崔出示验车合格证明。小崔这才恍然大悟,原来更换车身后办理变更登记是法律的明文规定,自己的无知为自己招惹了验车的麻烦,更因为车辆不能上路行驶,自己便眼睁睁地与几个订单失之交臂,实在是悔之晚矣。
律师分析
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于买房、购车这种大事都有基本的认识,那就是需要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二手车、二手房交易,也需要交易双方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但对于更换车身这种不太常见的现象则了解甚少,大多是凭着主观认知擅自对车身作出较大变动,对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就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已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应该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此可知,案例中小崔更换车身的行为属于法定的需要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
对变更登记有关法律知识缺乏了解的小崔片面地认为:买到手的车就能够任由自己设计翻装,与登记管理部门无关。在这种想法的驱使下,小崔未办理变更登记,最终在验车过程中遭到拒绝,给自己的正常经营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产生了不好的影响,而这一切的根源仅仅是因为小崔不了解法律,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这么一件细微的小事,实在是不应该呀!
温馨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法律出于对机动车车主以及其他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考虑,作出了机动车车身进行更换等事项必须进行变更登记的规定,其目的在于有关部门能够及时了解车辆信息,并在办理变更登记时能核查车辆改变后的安全指标,确保上路车辆符合标准,也能在车辆发生道路安全事故时,有效将责任落实,防止事故责任人的逃避,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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