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高速公路上遇路政大队拦截检查,耽搁重要事情,不知权利被侵犯而忍气吞声
案例背景
高某是长延市阁里县荔园村人,该村主要种植大棚草莓。高某家也种了几棚,但主要由父母和妻子管理,自己搞草莓销售。现在市场竞争非常激烈,高某花费了近半个月的时间才谈成了一家大型水果经销商,该经销商位于凤凰市,距离长延市75公里左右,如果走高速的话,也就是1小时10分钟左右的车程。2014年5月10日,高某按照约定拉了一车草莓去凤凰市送货,车上高速后,大约行了一半路程,便被堵住了,高某以为前方可能是发生什么事故,等待交警处理完就会放行,便没下车,在车里等待。大约过了20分钟左右,看着还没啥动静,高某下车问了问周围的车主前方发生啥事了,可大家也都不清楚。高某放眼望去,一眼看不到头的车队,高某担心按时送不到货,便步行了一段距离,上前打听后才知道,前方路政大队设下路障,阻断了公路,组织检查车辆证件。高某回到车上继续等待,又等了半个多小时,仍然没有轮到自己,眼看约定的送货时间就到了,这是第一次给这个经销商送货,要是没有按时送到,后期的合作很难维持,于是,高某就上前找到相关工作人员交涉,并出示齐全的车辆运输相关证照,希望执勤部门尽早放行。可是执勤的路政大队工作人员坚持按规矩办事,不予放行。没办法,高某只得老老实实地等。最后货物送达时,已经是中午12点了。经销商很是气愤,以高某不讲信用为由拒绝接收高某的货。一个大客户就这样流失了,高某非常自责,埋怨自己太倒霉,第一次送货就赶上路政大队检查,造成这么大的损失。
律师分析
与在普通公路上行驶相比,在高速公路行驶车辆具有特殊性,除有法律授权的特殊机关执行任务外,我国法律明确禁止有关部门和公民在高速公路上对行驶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证件、收费、推销商品等,以维护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对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本案中,路政大队执勤人员并非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也没有依法执行紧急的公务,因此,其在高速公路上设置路障,拦截车辆检查证件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其行为已经侵犯了高某的合法权益。
高速公路是专供车辆高速行驶的道路,其特点是车速高、通行能力大、行车安全且耗能低,无论是自驾出游还是从事交通运输,都是人们优先考虑的出行方式,因此,只有保证畅通无阻才能使高速公路发挥其作用。任何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无故停滞,都会影响高速公路的顺畅,并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高速行驶,还会造成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如果允许在高速公路上随意拦截正在高速行驶的过往车辆,无疑会严重影响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甚至会引发严重后果。因此,必须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行驶的车辆。但与此同时,法律也做了例外规定,即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紧急公务,比如拦截、追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等,需要在各个交通要道设置关卡进行检查、盘查时,可以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这是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肩负的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的职责所决定的。除此之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在高速上拦截检查高速行驶的车辆。
回到本案中,路政大队在高速上设路障,拦截检查高速行驶的车辆,致使高速拥堵,严重影响了高速公路的秩序,给过往车辆造成了不必要损失,其做法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合法的行为。案件中的高某就是其中一位受害者,因路政大队的执法行为,致使车辆在高速上停滞达几小时,以致错过了大好商机,遭受了较大商业利益损失。但是高某由于不懂法,并不知路政大队的公务行为系违法行为,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积极去维权,而是埋怨自己运气差,自认倒霉,最终不得不自己承担这么大的经济损失,真是悔不当初。倘若高某对道路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个基本的了解,那么,结果将是另一番景象。由此看来,因不懂法而背负的经济损失可不是一个小数目呢!
温馨提示
高速公路是专供汽车高速行驶的道路,在高速公路上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行驶,实行全线封闭,出入口控制,可以最大限度地确保车速,从而增加车辆的通行能力,只有保证畅通无阻才能使高速公路发挥其作用。在高速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势必会使高速公路拥堵,因此,除法律规定的人员执行特定的任务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在高速上拦截车辆。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