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背景下碳泄漏的法律规制:理论逻辑与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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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碳泄漏法律规制的基本范畴

第一节 碳泄漏的内涵与外延

一、碳泄漏的产生及其概念

人类进入20世纪以后, 经济增长几乎是各国各地区发展的唯一目标, 世界经济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人类在享受丰硕的物质成果的同时, 也面临着全球气候变暖、环境污染与能源危机等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后, 经济全球化更加加剧了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化, 尤其是二氧化碳过量排放导致全球气候变暖, 为此全球范围内开始关注并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1992年, 《公约》 (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公约》旨在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的排放, 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遭破坏的水平上。 1997年12月, 联合国气候大会在日本京都举行, 此次会议旨在落实《公约》的目标及原则, 确定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可实施的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和期限, 以使发达国家更有效地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严峻形势。经过激烈和艰难的谈判磋商, 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明确要求发达国家承担强制减排义务, 并制定了量化减排方式, 2008年至2012年全球主要工业国家必须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基础上平均削减5. 2%。

由于《京都议定书》只给负有减排义务的国家制定了减排目标,不均衡的减排义务引发经济成本的不同, 在国际贸易机制下, 这些负有减排义务的国家采取对外投资、产业转移、扩大进口等方式减少国内生产产生的碳排放, 但是如果投资、产业转移的目标国是不负有减排义务的国家, 或者进口产品来自不负有减排义务的国家,那么实际上又增加了不负有减排义务国家的碳排放。这种因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的国家采取减排措施而导致没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国家碳排放总量增加的现象, 就被称为碳泄漏。

虽然大多数人关注碳泄漏是从《京都议定书》设置的国际强制减排机制形成开始的, 但是碳泄漏现象却早已伴随着国际贸易而产生。 1995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一届会议在德国柏林国际会议中心闭幕, 会议通过了《柏林授权书》等文件, 要求各缔约方进行谈判, 以通过量化目标和规定时限进行减排, 并决定不得为发展中国家增加任何新义务。授权书认为现有《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是不充分的, 一致同意立即开始一个谈判“进程”, 就2000年后应该采取何种适当的行动来保护气候进行磋商, 以期最迟于1997年签订一项议定书, 议定书应明确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发达国家所应限制和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1997年11月, 柏林授权特设小组在其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了碳泄漏 ( carbon leakage) 的概念。[1]把因实施对除《蒙特利尔议定书》所规制的温室气体之外的温室气体采取排放限制措施而导致的排放密集活动向不实施排放限制措施的国家转移的现象界定为碳泄漏。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 IPCC) 《第三次评估报告: 气候变化2001》将碳泄漏“定义为由于 (《京都议定书》) 附件B国家实施减排而造成的非附件B国家排放的增加, 表示为附件B国家减排量”的百分比。”[2] 基于此定义, 可以将碳泄漏的概念界定为, 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采取的减排行动导致不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增加排放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