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全球气候变暖是人类共同面临的巨大挑战, 维护气候安全是国际社会的共同目标。国际社会为推进气候变化应对举措作出了不懈努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 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就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原则、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做了相对原则的规定, 为各国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明确规定, 根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 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 “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水平”, 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转让技术和能力建设。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认发展中国家的优先目标是发展经济和消除贫困, 为实现发展其能源消耗和由此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将有合理的增长, 因此发展中国家不需要承担约束性减排义务, 但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内采取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发展中国家在多大程度上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取决于发达国家履行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义务的程度。
1997年12月, 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 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设立了具体的减排方案, 是确保《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得以实施的重要法律文件。 《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设立了从2008 年到2012年第一承诺期量化的温室气体减排指标, 确定了发达国家率先减排的长效机制。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京都议定书》,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确立了减排责任分担的基本格局。
但是, 发达国家对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强制减排责任一直不满, 试图通过国际贸易措施来维护自身利益,“碳泄漏”成为发达国家指责减排政策存在区域差异性的理由, 声称碳泄漏抵消了减排效果, 造成了减排国家的产业竞争力下降, 并试图以此为由, 为单边贸易措施寻找合法性。碳泄漏问题的应对, 既与气候变化相关,也是国家间贸易利益之争, 既是贸易与环境的问题, 也是国家间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博弈。从发达国家单边贸易措施的表现形式看, 虽然各种对进口的限制措施大都表现为以保护环境为目的, 但实际上是发达国家希望通过环境规制实现对贸易活动的影响。事实上, 贸易与环境的相互影响和协调问题一直被国际社会所关注, 并被纳入WTO多边谈判议题。
《巴黎协定》后, 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角色和定位已经发生改变,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重点已经从国际谈判战略规划的制定,转向建立高效合理的监督管理体系。 2015年11月, 习近平主席在气候变化巴黎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提出, 中国将于2030年左右使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实现, 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 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45亿立方米左右。这既是中国在国际气候合作中展现的大国担当, 也是国内社会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在碳泄漏的问题上,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 利益立场不同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声称的竞争力受损, 是指国内减排措施导致高排放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 这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 却未必是“福利”, 其实质是污染的转移。中国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经济发展, 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能源和资源“瓶颈”不断凸显, 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是必然选择。中国的发展, 应该是可持续的发展, 而不是成为“污染的天堂”。
本书围绕碳泄漏问题, 展开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分析和探讨。
第一, 关于碳排放权的探讨与碳泄漏的关系。碳排放权的概念,与大气环境容量有关, 是伴随气候变化的科学理论研究发展起来的。随着人类越来越多的利用和排放需求, 大气环境容量成为稀缺资源,而基于全球大气环境的整体性、流动性等自然属性, 一国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不可能不对其他国家产生影响, 尽管国家对本国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完全的永久主权, 但权利的行使不应致使别国利益受到损害, 包括别国对大气环境资源享有的利益。因此, 国际法意义上碳排放权概念出现了, 通过签订国际条约, 在对国家主权实现有限让渡的基础上, 发达国家基于历史责任, 应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发展中国家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基础上, 其生存权和发展权应受保护, 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碳排放权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第二, 碳泄漏与碳壁垒的关系。碳泄漏能否成为碳壁垒的正当性理由? 发达国家总是试图通过援引WTO中的环境例外规则, 来获得采取碳壁垒措施的正当性依据。但是, 在我们讨论国际环境问题,特别是考察应对气候变化时, 不能忽略背后密切相连的国家利益问题。发达国家在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中居于绝对优势地位, 而发展中国家受制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水平, 在国际分工中并没有更多的选择权。在很大程度上, 发展中国家的产业结构不是由发展中国家自己决定的, 而是受制于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当前备受指责的高排放水平, 是由现有产业结构决定的。因此, 如果打着环境保护的旗号, 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设置碳壁垒、实施单边贸易措施, 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也有违WTO协议的初衷。
第三, 中国的低碳发展与法治化建设。 2015 年, 《巴黎协定》确立了2020年后以国家自主贡献为主体的国际应对气候变化机制,全球气候治理的理念确定为低碳绿色发展。一方面, 中国必定会践行承诺, 履行大国责任, 承担一定的减排责任; 另一方面, 中国加快低碳发展、完善绿色法治建设, 既是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要求,更是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作者在湖南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期间, 我曾担任其导师。她多年来持续关注国际投资与贸易中的环境法律问题, 博士论文以来华投资的跨国公司为研究对象, 探讨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规制跨国公司的环境行为, 以及跨国公司如何承担环境责任的问题。 2013年以来, 她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博士后工作, 在关注气候变化法的基础上, 继续围绕贸易与环境问题, 深入分析碳泄漏背后的深层次法律问题, 在对碳排放权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 分别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角度提出了应对碳泄漏的对策建议。这本著作不仅是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的最终成果, 也是作者多年坚持学术研究的积淀。多年来发达国家以碳泄漏为由, 对中国的碳排放水平和减排努力横加指责, 本书的问世, 算是一个很好的回应, 有利于透过碳泄漏的现象, 看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博弈的本质。
欣闻姜明副教授的专著《新时代背景下碳泄漏的法律规制: 理论逻辑与实现路径》即将付梓, 十分高兴, 特作此序为贺。我相信读者能够从该书获得许多收获和启迪, 并祝愿她在环境法学研究道路上继续前进、勇于开拓, 取得更多的成绩。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