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一、共同责任体现了实质公平
在现有的减排制度设计下, 碳排放权将会以分配的形式分配给社会成员, 与权利相对的义务——碳减排义务应当如何分配就成了问题, 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由于社会成员中个体的巨大差异性, 平均分配显然不能体现正义的要求。乌尔里希·贝克就指出,“社会不平等与气候变化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任何人在解释不平等概念时, 再也不能不考虑气候变化的后果; 同样, 在解释气候变化概念时, 亦不可不考虑社会不平等的影响。”[3] 基于基本生存需求的排放和基于发展需求的排放能否采用同一的分配标准,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 那么如何分配才是合理的呢? 要对碳泄漏进行法律规制,就必须要讨论碳排放责任是否公平, 是否能够达到正义的分配。
“正义包含两个因素——事物和应当享有事物的人; 人们会认为同等条件下的人应该分配得到同等的事物。”[4] 言下之意即是, 正义是给予人们所应得的东西, 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但是当应得的东西属于稀缺资源并供应不足时, 就会出现了分配问题, 正如有学者指出,“正义问题会在某些东西相对需要而供应不足或者被意识到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出现。在这种状态下, 人们所关心的是要得到他们的公正的份额, 协议就此而达成, 或者制度由此而产生, 以在需求它们的人们中间对稀缺物资进行分配。”[5]“分配正义是在社会成员之间建立一个荣誉、财富或其他可分的共同财富的分配公正原则,这些东西的配得可能不一定是完全相同的同一种东西, 分配的正义……在于成比例。[6] 亚里士多德将对社会财富进行分配所应遵循的正义原则, 设计为两种分配方法: 一种方法是依据平等原则来分配,即完全的平均分配, 不考虑分配对象的实际需要、能力和贡献等条件, 一律分配均等的东西。这种分配方法追求的是“绝对数量上的相等”, 或者说数目和容量上的与他人并无二致, 即绝对公平的分配。这种方法的好处是简单明了, 标准单一、精确, 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分配方法能明确实现简单的公平。但是, 由于人与生俱来就有着天赋能力的差别, 绝对的平均分配也可能导致事实上“不均等”的情形。表面的公平不等于必然具有正当性, 也不能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最大福利。
因此, 另一种方法更为合理, 即依据平等原则, 结合考虑参与分配者个人的需求、能力、贡献等不同条件来分配, 这种分配方法追求的公正在于“成比例”, “公正必定是适度的、平等的 (并且与某些事物相关的) 。”是基于对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客观上的不平等加以考量后, 对个体实行一种表面不均等的分配, 目的是在不平等的基础之上, 通过这种表面不均等的分配, 达到分配后的“几何式”均等。[7] 这种表现为“不均等”的分配追求的是相对公平。是基于事实上客观存在的差别条件, 用看似不均等的相对公平原则来进行分配, 反而可能更接近整体意义上的实质公平。分配正义强调分配公共财富的公正, 关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的如何享有应得的权利和权力, 是坚持了分配要实行差别原则, 目的是尽可能使成员获得均等的机会, 从而实现实质上的公正和平等。
共同责任的基本逻辑是: 全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地球只有一个, 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责任, 产品的生产会发生环境成本, 生产者的生产行为直接导致资源和环境受到影响, 而消费者对商品的消费需求支撑和促进了生产。在商品生产及产生环境影响的过程中, 生产者与消费者、需求者与供给者是一对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有机整体。推广到国家责任上, 就是各国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相对于生产者负担和消费者责任, 共同责任强调: 在生产的全过程中, 供需链条上的每个生产环节都受上游生产者和下游消费者的影响, 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是碳排放的参与者, 这种责任分配兼顾了消费者和生产者对环境的负面作用, 由于现有国际分工中初级产品生产者往往处于经济水平较低的弱势地位, 共同责任使得生产者在承担碳排放责任时不再孤立。在责任划分和排放量计算上, 通过对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碳足迹的捕捉, 可以更清晰地界定碳排放责任,既能激励生产者在各自的生产环节引入清洁生产技术, 又能给予消费者更为清晰的引导, 此外, 还可以避免碳排放责任的重复核算,能使一国所有地区、所有企业、部门的碳足迹之和与国家足迹账户中的数据一致。[8] 这种计算责任的方式更为清晰、可测量, 符合公平原则。总之, 将各个阶段的生产者和消费者进行细分, 并划分各自的责任, 获得利益的主体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符合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