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背景下碳泄漏的法律规制:理论逻辑与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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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碳排放权既是环境权利也是经济权利

碳排放权是一种商品属性与金融属性兼备的资产。自2005 年《京都议定书》生效, 碳排放权的交易迈出了第一步。当时主要是依据《京都议定书》建立的三项灵活履约机制进行交易: 一是“排放权交易” ( IET) , 是在承诺减排的发达国家之间进行排放权额度的买卖, 即发达国家出售减排指标给发达国家; 二是联合履约机制( JI) , 是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合作联合减排, 所实现的减排量可以转让给另一个发达国家, 其结果相当于发达国家之间转让了同等量的减排单位; 三是清洁发展机制 ( CDM) , 是由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 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项目, 通过项目所实现的减排量可以计入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 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通过项目合作进行的碳排放权交易。在上述三个机制下, 以“碳排放权”交易为标志的贸易体系形成, 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 已经成为同石油一样具有价值的资产, 这一资产对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都有重要影响。碳排放权是一种权利凭证, 发放之后, 在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注销。其间, 市场价格常常波动明显, 使其具备了投资特性,参与者能够通过交易差价获取利益。随着碳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和碳货币化的发展, 碳排放权逐渐衍生出如碳排放期货、碳排放期权、碳信用等具有流动性和投资价值的金融资产, 因而, 碳排放权也具有金融属性。从国际经验来看, 发展碳排放权期货及其衍生品交易,对节能减排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碳排放权作为金融体系中重要且稀缺的金融资产, 是大国间竞争与博弈的新领域, 其实质是各大国或国家集团借“碳资产”和“碳金融”, 来争夺全球低碳经济的战略制高点。《巴黎协定》保留了原有的碳排放交易机制, 并计划设计新的气候融资机制, 鼓励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向气候变化领域投资。中国在这场“碳金融博弈”中, 从初始碳排放权的分配, 到碳交易的货币绑定权, 再到碳交易的定价权等方面, 都需要仔细谋划, 力争占得先机, 取得更多的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