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增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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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保证

在法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中,保证由于具有形式简单、担保效果好等特点,而成为实践中运用最为广泛的担保方式。对《担保法》中没有明确的,而在实践中又出现不同理解和适用的若干问题,《担保法解释》第二部分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以更好地指导实践。该部分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一条主要规范了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相对于普通的民事主体资格,严格了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条件。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针对约定不明确时保证方式的认定,总的原则是在约定不明时认定为连带保证或者连带共同保证。第二十六条至第四十六条通过针对不同的情况对保证债权的具体时效限制、若干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保证责任的范围及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追偿权等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