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回 《汉谟拉比法典》对利率上限的管制
美索不达米亚文明诞生初期,苏美尔人曾繁盛一时。公元前3500年左右,苏美尔人开始使用人类最早的文字——楔形文字,并且率先在底格里斯河及幼发拉底河沿岸发展灌溉农业,形成村落。由于农产品产量不断增加,自给自足后仍有盈余,农民开始将粮食提供给神职人员、士兵、工匠、商人等不直接从事粮食生产的社会成员。这些人员聚居形成城市,之后各个城市开始独立的统治,并演变为城邦。
在此背景下,收获的谷物粮食需要先汇总、贮存,再进行重新分配。于是,负责分配工作的首领便成为城邦统治者,并修建了神殿作为行政机关。而神殿并非仅是祭神或政治活动的场所,同时也是仓库,用于集中贮存收获的谷物以及以捐赠和纳税的形式上交的各种产品和物品。
这种对于农产品进行再分配的方式,正是税收制度的雏形,同时也是政治的开端。为了管理这些收集并贮存的物资,必须进行记录。谁上交了多少小麦,现在仓库里还有多少剩余——这些数据对于统治者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信息。
记录物品数量的一个可行的办法,是使用硬木棒在墙壁上画线。我们在中小学选班委的时候,也会在黑板上画“正”字来计算得票结果。然而苏美尔人需要处理的信息量要庞大、复杂得多。于是,苏美尔人便用泥丸作为单位标记,一个泥丸对应一定数量的小麦。如图1-1所示,泥丸就是用泥土制成的“弹球”。将标记(泥丸)在不同的货架间移动,可以对物品的入库出库情况进行管理;对货架上的标记(泥丸)数量进行统计,就能够迅速计算出库存情况。此外,当标记(泥丸)积累到一定数量时,苏美尔人会将其存放进一个泥制球状容器(封匣)中,以便进行更大数目的计算与统计。
不难设想,仓库储存的物品种类会不断增加。谷物不仅限于小麦。金属、木材、纺织品、工艺品等需要分门别类,并且需记录入库日期和物主等信息。特别是安装在砖房上的木门,在当时是非常贵重的物品。最初,仓库会在封匣上做记号,随后记号被楔形文字代替,之后封匣和泥丸标记也不再使用,而是直接在泥板上镌刻记录。泥板之效用无异于纸张,除了画面是静止的,它和现代的平板电脑极其相似,颇为有趣(见图1-2)。
图1-1 作为统计标记的泥丸(下)和泥制容器(上)
图1-2 美索不达米亚文明时期的“平板电脑”——苏美尔人的泥板
从此,各种记录通过泥板这一媒介保存了下来,甚至连每年作物收获时节对仓库进行清仓盘点后编写的年度决算报告,也流传到了后世。
然而,泥板的用途并非仅限于库存管理。早在公元前2800年,就已经有了不动产交易的泥板记录。《汉谟拉比法典》第七条也规定,在无泥板契约的情况下转让所有权,受让方将被视为偷盗者。这些商业交易的记录都说明,除物物交换的方式以外,应该还存在类似于货币的交易媒介。的确,当时,在美索不达米亚平原,除了谷物以外,白银也是一种称量货币,其价额根据重量决定。
《汉谟拉比法典》对贷款利率有如下规定。由于当时货币尚未出现,因此下列规定中的计算单位皆为重量单位:
“①商人若以谷物放贷,每1库鲁[1]谷物可收取60卡谷物为利息;
②若以白银放贷,每1舍客勒[2]白银可收取1/6舍客勒又6塞白银为利息。”
①中规定了谷物贷款的利息。1库鲁=180卡,即利率为33.3%;②中规定了白银贷款的利息,1舍客勒=180塞,则1/6舍客勒为30塞,再加上6塞合计36塞,即利率为20%。
此外,更有后续条文如下:
“如果商人违反规定,收取的利息超过了1库鲁谷物允许获得的60卡谷物,或者1舍客勒白银允许获得的1/6舍客勒又6塞白银,则商人应丧失其所贷付之物。”
这就是《汉谟拉比法典》对利率上限的管制。由此可以猜想,当时的美索不达米亚也存在高利贷,并且成了社会问题,从而催生了这样的法律规定。
[1] 每库鲁约合121公升。——译者注
[2] 每舍客勒约合11.25克。——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