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回 中世纪基督教的金融政策
4世纪前半期,君士坦丁大帝将伊斯坦布尔定为东罗马帝国的首都,同时将基督教定为罗马帝国的国教。此后罗马帝国分为东西两部分,东部的拜占庭帝国(东罗马帝国)一直持续至中世纪末期[1],西部的西罗马帝国虽然灭亡时间较早,却促进了基督教的传播。
曾引发争议的西班牙电影《城市广场》(Agora)便是以这一时代的智慧之都亚历山大城为舞台,讲述了亚历山大图书馆的女天文学家海巴夏的故事。在基督徒排斥异教徒的运动中,探索科学真理的科学家也遭到了迫害,很多珍贵的图书资料被焚毁。当时的基督教面对性别差异也毫不手软——女性学者海巴夏被诬蔑为“巫女”惨遭杀害。
另外,基督教认为“利息并非由财富而生,而是由时间而生”。时间不属于任何人,只属于上帝,所以中世纪的基督教将收取利息视为罪行。因此,关于中世纪欧洲利率的记录几乎不存在。
325年召开的尼西亚会议决定,神职人员不得进行融资活动,500多年后的850年又将放贷者逐出教门。在基督教徒聚集一堂的大公会议上,禁止收取利息的问题是经年不变的永恒主题。但这也从侧面说明,收取利息的行为屡禁不止,在中世纪的任何一个时期都是难以解决的问题。这或许是因为,无论在哪个时代,都会有人即使需要支付利息也要借钱。于是教会也逐渐开始在世俗欲望和传统教义之间做出妥协。
例如,在1215年召开的第四次拉特朗大公会议上,“过高利息”成为议题。对此,教会提出了以下观点:“作为逾期还款的罚金而征收的利息为正当报酬,应排除在禁止收取的范围之外。”就像这样,收取利息的名目不断被调整。另外,教会还发售了号称能够免除获利罪行、升入天堂的“赎罪券”。当时一个家族中如果有一人成为神职人员,整个家族都能够衣食无忧。对于这种腐败现象的抗争,最终酝酿成马丁·路德领导的宗教改革。
当人们谈到罗斯柴尔德家族等犹太财团,或者说起莎士比亚《威尼斯商人》中的犹太债主夏洛克时,必定会提到这样一个话题:为什么高利贷者、守财奴都是犹太人?再夸张一点谈到“阴谋论”,为什么犹太人能够操纵全世界?对此,就不得不提到中世纪基督教的禁收利息政策。
具体说来,虽然犹太教也禁止放贷,但《圣经·旧约》申命记第23章中却规定“借给外邦人可以取利,只是借给你弟兄不可取利。”因此在中世纪的欧洲,作为少数民族的犹太人能够向同胞以外的人群广泛征收利息,由此也确立了犹太民族在金融行业中的优势地位。
当然,换一个立场,也有观点认为,地中海沿岸伊斯兰教地区的银行家多数为基督徒。在基督教国家,虽然在街边放高利贷的可能大多是犹太人,但佛罗伦萨的名门美第奇家族以及控制德国银矿的富格尔、英霍夫、韦尔瑟等中世纪的金融巨头,基本上都是基督徒。犹太金融家真正开始崛起是在18世纪以后。原本在中世纪,需要大规模资本的“产业”只有国家,需要大量资金的大型项目也只有战争。因此当时的借款人也仅限于领主或教皇。可以说,中世纪基督教禁止收取利息的问题在实质上,并不在于巨额资金的借贷,而在于令人憎恶的民间“高利贷”问题。
[1] 即1453年,奥斯曼帝国攻占君士坦丁堡。——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