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家权益的对策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围绕如何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家权益,特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一)良法善治,健全完善并形成我国民营企业特有的现代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
1.立“良法”
立法是制度之本,立什么样的法,直接关系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切身利益。目前在国家层面上,法律体系已基本健全,但立法过于宏观,在具体实践中难免心有余而力不足,这就需要地方立法的补充和跟进。重点应通过“立、改、废、停”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家创业的发展环境。所谓“立”,就是出台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有利于保障民营企业家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而且要“硬头货”,要“真金白银”,真正在法律层面为民营企业家撑起“保护伞”,给投资者吃下“定心丸”,给创业者“撑腰打气”,使民营企业发展、民营企业家创业不会因政策环境的改变而改变,使政策始终保持稳定性、连续性。所谓“改”,就是对以往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有针对性的梳理,特别是对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的条款,都要做到及时修改完善,保证与时俱进,时刻给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疏经活血”,不让过时的、旧的法规条文成为民营企业发展的“拦路石”,在法制层面及时扫清障碍,及时“修桥补路”,让民营经济发展畅通无阻。所谓“废”,就是要及时废止已经过时的、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和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特别是一些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于法无据、有部门利益的法制化倾向,容易产生“吃、拿、卡、要”和滋生腐败的地方性法规,必须坚决及时废止。所谓“停”,就是要好事快办、特事特办,发现有损害民营经济发展、侵害民营企业家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要先暂停执行,然后再通过或改或废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停”不仅是措施保障,更是一种姿态,让民营企业家真正看到政府的决心,帮助民营企业家进一步树立信心。
2.重“实施”
法律的生命就在于实施。在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家权益的问题上,绝不能只做“纸面文章”,要真刀真枪地去做,实打实地去干。
(1)明确实施主体。每一部地方性法规、每一项政策出台后,都要有配套方案跟进,明确执行主体,责任到人,让民营企业家能见到人、联系到人、说得上话、心里托底。
(2)建立真正的协调解决机制。建立定期联席会议机制,并实行议事结果公示制度,不仅让民营企业家知道,也让全社会知道,让人民群众看一看,这次会议是谁牵头开的,开得有没有必要,到底研究出了哪些结果,取得了什么成效,社会效益有哪些,倒逼个别部门切实帮助民营企业家解决实际问题。
(3)建立主动靶向体系。保障民营企业家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其靶向就应该指向民营企业家,要建立定期征求民营企业家意见、建议的体制机制,由专人就执行情况向民营企业家反馈,对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建议要组织专家论证。有好的意见、建议要立即采纳,马上采取“先停或废,或改”的办法,对制度进行完善;对无法采纳的意见、建议,由专人向民营企业家反馈,说明情况,真正建立起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的制度保障体系。
3.严“监督”
(1)丰富民主监督内涵。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中国社会主义的特色,更是优势,要充分发挥政协民主监督在执行惠企政策中的作用,可以采取政协常委包企业、政协委员驻企业,以及政协涉企“直通车”等形式,打通民营企业家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障碍,让政协成为民企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特别是涉及企业政策执行的问题,政协委员要真参政、敢参政、参到位,发扬不达目的不罢休的精神,杜绝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到政协只是“走形式,串串门”的形式主义现象发生。
(2)丰富舆论监督内涵。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和保障民营企业家权益上,只要政府机关的底气足、信心足,完全可以胆子壮点儿、步子大点儿,完全可以借助媒体与民营企业家面对面地交流,为民营企业家现场解决问题。同时,政府应赋予新闻媒体一定的权力,专门设立“曝光台”,持续曝光惠企政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落实不好的部门、典型案例和典型责任人,让懒政怠政无处藏身,让“吃、拿、卡、要”望而却步。
(3)开展群众监督。民营企业家要主动融入群众当中,不要有高高在上的心态。可以定期举办“企业开放日”活动,定期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到企业参观,这既是对企业的一种宣传,更是积极主动邀请群众监督的有效方式。
4.强“保障”
(1)加强政治保障。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加强党对促进民营企业发展、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家权益工作的领导,这是保障的基础,更是保障的关键。只有把加强党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基础夯实了,才能保证法律或政策不会因领导变而变、不会因领导兴奋点变而变,不会因得罪领导而使民营企业举步维艰的现象发生。
(2)加强干部保障。要选派优秀干部去执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和保障民营企业家权益的政策,这样的干部至少要具备三方面的条件。一是政治过硬。执行党的民营企业政策要不折不扣,全力以赴。二是业务精通。要熟悉业务,懂政策,能解决问题。三是要有情怀。要对民营企业有感情,对民营企业家敬重。只有把这样的干部派到一线,才能保障有关法律和政策执行到位、落实到位。
(3)加强财政保障。执行民营企业政策需要以大量的资金投入为保障,包括社会文化营造、舆论氛围引导、干部队伍激励等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这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研究、以实为实地保障。
(二)依法行政,把政府建设成更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1.廉洁性
建立廉洁型政府是现代文明社会对政府的基本要求,这在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家权益中显得更加突出。非廉洁型政府会把民营企业家当成“围猎”的对象,到处设卡,多方设套,最终将民营企业家吃干榨净。一方面要保证公职人员享有与其付出相适应的物质待遇,让公职人员无心理落差,从而安心为民营企业家服务;另一方面就是一切要在阳光下操作。阳光是腐败的天敌,公开是腐败的克星。既要及时告诉民营企业家政府拥有权力的数量、规模和边界,又要告诉民营企业家政府行使每一项权力的依据、流程和时限。这样就杜绝了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权力异化空间,便于民营企业家了解政府权力运行的方式和途径,使他们更加信任政府。
2.便利性
具体应做好“落地、联动和规范”三个关键环节。
(1)所谓“落地”,就是把国家“简政放权”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真正落地着实,显现效果。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连续取消和下发行政审批事项达600多项,地方对此要进行认真梳理,特别是与民营企业发展有关的,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取消,该下放的权力必须下放,而且要扎扎实实全部落实到位,不折不扣地真正落实到位。
(2)所谓“联动”,就是在执行“简政放权”过程中,必须坚持上下联动,协同推进,保证审批链条完整下放,不能上面动作大,下面动作小,责放了,权不放,上面放得快,下面衔接慢,特别要防止因工作衔接不到位而出现真空地带,因权责不明确出现推诿扯皮等人为给民营企业家设置障碍的现象发生,把好事变成坏事。
(3)所谓“规范”,就是要规范行政行为,真正实现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动政务公开,建立行政行为档案和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制度。
3.高效性
给“权力瘦身”,建设高效政府,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1)涉企的每个环节、每个窗口、每个具体事项的工作时间固定化,这个时间不能由部门自己决定,更不能以“上面有规定”等借口搪塞。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因地制宜,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而且要广为宣传,让广大民营企业家了解掌握,方便监督。
(2)出台服务窗口指导意见,对服务方式、服务流程、服务态度进行量化固化,并作为部门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吃、拿、卡、要”事件的发生。
(3)要有全局理念,树立“一盘棋”思想,统一标准,统一流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特别要杜绝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相互攀比,更不能出现因权责不明而造成重复审批、交叉审核等让民营企业家不堪其扰的现象发生。
4.低成本
对民营企业家而言,降低民营企业成本,特别是创业之初的投入成本尤为重要。对白手起家的民营企业家来说,一点一滴的节省对他们都是最大的支持。而在现实中,创业之初的政府审批和费用投入的人力和物资成本是最大的一块。很多民营企业家创业之初基本都是举债应对政府的各种费用和所谓的必须“支出”项目。从支持企业家创业的角度而言,政府应该统筹考虑企业的负担情况,整体降低或减免企业创业费用。比如,降低企业资源要素成本,包括地、水、电、气、热等,能免则免,不能免的暂缓收取;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政府应牵头整合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等交通资源,建立多形式协同联运模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发挥政府财政担保的引导作用;降低企业贷款成本,规范金融机构收费和放贷行为,特别要着力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降低涉企税费水平,在国家减税降费的基础上,出台更大的优惠政策涵养企业;降低企业人工成本,主要是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用,加大就业安置的政策性补贴力度;降低企业技术创新成本,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补贴和税费减免力度。总之,降低企业成本的措施有很多,其方法和力度关键看地方政府的认识和魄力。
(三)公正司法,努力构建让民营企业家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1.关于刑事案件
众所周知,民营企业家一旦涉及刑事案件被逮捕,企业轻则经营受到严重影响,重则因无法经营而关门,这已经不是企业家自己的事,而是涉及数百甚至成千上万员工生活乃至地域经济发展的大事。张文中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虽然最终正义得到伸张,但对其本人和公司员工以及社会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是无法估量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最大限度地保护民营企业就是对民营企业家网开一面,“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就是对民营企业最大的保护和支持。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司法办案人员要为民营企业着想,也就是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中,司法人员要真心为民营企业发展考虑,要真心为民营企业将来着想。只要司法办案人员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心系民营企业的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就一定能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司法政策精神领会透、贯彻好。在此基础上,各级司法人员应深化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和完善现有的非羁押诉讼制度,在严格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同时,在边缘案件的处理上,能够使用行政、经济、民事的手段处理民营企业问题,尽量不用刑事手段,能够不立刑事案件的尽量不予立案,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民营企业。
2.关于民商事案件
民商事案件一般标的都比较大,涉及资金上亿元,涉及人数也动辄数以千计,各种问题和矛盾盘根错节,审理周期长,事关重大,不仅直接涉及众多民营企业家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事关涉诉民营企业的发展甚至生存,极易诱发社会不稳定情绪。从司法角度讲,应该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司法政策精神,一方面要严惩针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实施的敲诈勒索、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涉企申诉案件;另一方面要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切实增强企业家的人身财产安全感。从民营企业自身角度讲,企业家之间出现的矛盾纠纷,应尽量避免进入司法程序,应考虑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各级商会应该积极发挥牵好头、聚人心、多引导的作用,通过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等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积极鼓励通过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为民营企业提供基础性、公益性纠纷解决服务,避免进入诉讼程序。同时,民营企业家应该本着就近、快捷、经济的原则,多渠道解决民商事纠纷,避免介入诉讼之累,把更多的精力放到研究企业管理和企业发展上。
3.关于涉企行政案件
这里主要是指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
(1)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如果确实因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侵害民营企业家权益或给民营企业造成损失,应该建立“快速审理”通道,抓紧审理、及时办结,坚决纠正涉及民营企业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特别是对其中涉及随意违约毁约、“新官不理旧账”等典型问题一经查实,不仅要纠正不当行政行为,还要对相关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起到警示作用。同时,如果是民营企业自身问题,行政机关也要做好解释工作,以主动的姿态化解民营企业家心中的疑虑,服务到位,让民营企业家真正感受到政府的关心。
(2)关于行政应诉案件,应该建立起涉及重大民营企业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的强制性制度。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审判和庭审实践中,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率不高是一个现实问题,“告官不见官”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不少行政机关以委托律师出庭的形式应诉是普遍现象。促进民营企业发展,保障民营企业家权益需要行政机关拿出更高的姿态,出台更具有实效的举措。比如,针对涉及民营企业的重大行政应诉案件应出台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的强制性制度,这不仅是一种措施创新,也是政府服务民营企业的试金石,更是不断完善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助推器。
4.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法律服务
(1)要有提前介入意识。对民营企业发展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应坚持以预防为主、解决为辅的方针。在民营企业创立之初就要建立起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评估体系,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应制订防范预案,让民营企业在发展之初就站在法律的制高点。
(2)要有全面布防意识。对民营企业要建立“保姆式”全程服务制度,在企业发展的各个阶段、各个方面都要有跟进式服务,特别是对重要的建设环节,还要采取“定点号脉”和“专家会诊”等特别措施,筑牢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风险防火墙,让民营企业家放心,也让政府少操心。
(3)要提升民营企业家运用“法治外脑”的能力和水平。民营企业家也应该提升自己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好的民营企业家可以不是法学家,但身边一定要有法学家。民营企业家应该积极聘请法律顾问,切实发挥法律专业人士的特长,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最大限度把自己解放出来,研究企业问题。
(四)源头治理,从根本上营造有利于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家权益的社会氛围
1.领导干部的认识要“高”
(1)提高对政商关系的认识。习近平总书记曾用“亲”“清”二字为新型政商关系定格,体现了党中央对正确处理政商关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的坚定决心和信心。但在现实中,有个别领导干部对政商关系不同程度存在着一种“亲了就不清、清了就不亲”的错误认识,在“亲”与“清”之间很多领导干部宁可撇清与民营企业家的关系,也不想惹上麻烦,进而拒商、远商、避商、怕商,不敢与民营企业家交往,为了与民营企业家保持距离,避免负责任、受牵连,对企业“软拒绝”,对企业正常诉求置若罔闻、视而不见,甚至出现“不接电话、不批文件”的变相懒政、怠政行为。领导干部在如何认识和处理与民营企业家关系的问题上应该进一步提高认识,只要“立身正”,“近”但不“黏”,有“交集”但没有“交换”,有“交往”但没有“交易”,完全不用为与民营企业家走得近而担心,只要出于公心,没有私心,主动服务,不仅不会被误解,反而能够赢得民营企业家的尊重,始终保持“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2)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认识。这是法治中国建设对领导干部最起码的要求,随着法治社会进程的加快推进,“拍脑门决策”“随意而为”等行为将一去不复返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并要求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这也就要求领导干部在今后决策办事过程中必须首先把依法作为标尺,必须考虑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什么是法律限制和禁止做的,力戒随意决策、人情决策和经验主义、功利主义,这样才能时刻绷紧法治这根弦,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2.广大干部作风要“实”
(1)要解决一线干部减负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虽然中央出台了“八项规定”,各地方也出台了一些具体举措,并取得显著成效。但形式主义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基层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而且有些还根深蒂固。很多政务中心审批大厅的工作人员诉苦,“白天要热情接待不敢怠慢,晚上要做学习笔记更不敢偷懒”。个别地方这种多如牛毛的形式主义几乎耗掉一线工作人员的大部分精力。如何更好地开展服务、解决形式主义是一项长期工程,首先要把审批、许可等服务百姓的一线工作人员解放出来,通过区别对待的办法,逐步铲除形式主义滋生的土壤。
(2)要解决个别“小鬼难缠”的问题。个别地方特别是一些偏远地区的干部存在“官小权大不好惹”现象,服务意识欠缺,在现实中简单问题复杂化、复杂问题烦琐化是其惯用伎俩。针对这种“小鬼难缠”的现象必须要铁腕整治,要有“谁敢砸民营企业家的饭碗,就砸了谁的饭碗”的决心和魄力,采取严厉的惩治措施,持续曝光或通报典型案例,并常态化开展对“小官”的法治思想教育,转变“小官”的法治观念、程序意识和工作态度,充分利用强有力的法治手段彻底解决“小官”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3.民营企业家要“真”
尊重是相互的,在强调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同时,民营企业家也应该摆正自身的位置,积极回应政府、社会对民营企业家的关心爱护。
(1)真心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民营企业家的首要任务是把自己的企业做好,要继承和发扬老一辈企业家艰苦奋斗、敢闯敢干的精神,聚焦实业、做精主业,专心致志地经营企业,努力把企业做强做优,创造社会财富,积极扩大就业,推动民营经济在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回报社会。
(2)真心参与地方公益事业。民营企业家应饮水思源,以回报社会为己任,积极参与地方公益事业,如投资支持地方教育、扶贫、文化事业等。投资是一时的,社会效益是长久的,这也是让社会改变对民营企业家态度的最好方式,通过参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益慈善事业,用真情回报社会,反哺桑梓,在社会实践中不断提升民营企业家的社会地位,并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
(3)真心为地方政府分忧解难。民营企业家要以诚信守法为准则,始终心怀敬畏,行有所止,讲正气,走正道,不行贿、不欠薪、不失信,依法经营,依法治企。始终坚守底线,分清公私,讲实情、说真话、谏诤言,自觉做“亲”“清”型政商关系的建设者,不给党委出难题,不给政府添“堵”。
参考文献
《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7。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学习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9。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外文出版社,2014。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
胡云腾:《保护企业权益弘扬企业家精神典型案例评述》,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
[1] 课题负责人:常立飞;课题组成员:禹治洪、张秋华、李超、许秀慧。
[2] 王健君、尚前名:《释放中国企业时代活力——专访联想控股董事长柳传志》,《瞭望》2013年第45期。
[3] 王健君、尚前名:《释放中国企业时代活力——专访联想控股董事长柳传志》,《瞭望》2013年第4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