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振兴 全方位振兴:吉林省2019年度“十三五”智库规划基金课题成果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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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侵害民营企业家权益的主要类型

近年来,虽然对民营企业家的权益保障有了长足进步,但是受“左”的思潮影响,“民营经济退出论”等声音始终不绝于耳。在现实中,侵害民营企业家权益的事例更是屡见报端,这也是当前民营企业家心存疑虑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身份、地位歧视

一部分人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对民营企业始终存在偏见,甚至认为民营企业家就是资本家,把民营企业家看作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最大障碍,从而造成了对民营企业的歧视心理,如产业和市场准入歧视、税收歧视、信贷和融资歧视、补贴歧视等。这些歧视在形式上可以分为两种,即显性歧视和隐性歧视。显性歧视在改革开放初期比较明显,主要是对民营企业家人为设置障碍,提出苛刻条件,让民营企业家主动退却。这方面的案例比较多,给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无可估量。比如,众所周知的联想集团,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经济运行还主要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就已经具备了生产电脑的条件,便向国家申请希望生产电脑,但是因为该企业不是国家体制内企业,所以就得不到批准。当时主管部门给出的理由是,“国家已经引进了八十多条生产线了,都做得不好,何必再多引进一条”。[2]联想集团只好到香港设立公司,直到其逐步发展壮大起来后,相关部门才给联想集团颁发生产许可证。后来在外国电脑大举进入中国时,当时国家批的国企项目全部垮掉,只剩下联想集团一家。[3]这个案例充分说明:在同样的环境下竞争,一个企业究竟能不能做得好,不在于它是国企还是民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政策和法律给予民营企业更加明确的定位,毫不动摇地发展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目前,显性歧视在各地政府的政策文件中已很少见到,但隐性歧视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针对民营企业的政策说一套做一套的现象比较普遍。比如,2018年重庆市委统战部大面积调查走访时发现,一些政府项目为了避嫌,仍有意设置隐性壁垒,把民营企业排斥在外,以规避所谓的“政治风险”。这种现象不是个案,在一些地方确实普遍存在,这一问题在基层尤为严重。

(二)人身权益侵害

我国民营企业的一个普遍特征是人治,创始人和高管具有同一性且高度集权,一旦民营企业家涉罪被捕,企业经营势必会受到很大影响甚至倒闭。最典型的案例莫过于“张文中物美案”。毕业于南开大学数学系的张文中,曾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创造了一个中国商业史的神话。当时美国的《财富》杂志甚至这样推荐中国这家超市物流集团:“如果你想看一下零售业的未来,建议阁下省去造访沃尔玛的时间,为您自己买一张前往北京的机票,去看看物美。”然而,这种辉煌在2006年11月戛然而止。2006年11月,张文中被带走调查,2009年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等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自2006年11月张文中被带走后,物美就陷入困境,经营业绩连年下滑,2015年物美终在香港退市。而蒙冤12年的张文中于2018年5月31日被平反昭雪,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张文中案改判,使正义得到伸张,值得肯定,但案件本身是典型的非法侵害民营企业家人身权益,最终导致一家很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陷入困境的例子。民营企业家最关心的就是人身权,人身权得不到保障,财产权更无从谈起。改革开放40多年来,在国家所取得的巨大发展之中,毫无疑问,民营企业家在财富创造、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家强大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残酷的现实一次次刷新着我们的认知,真正守住法律底线,确保民营企业家人身权益不受违法犯罪行为乃至体制性的侵害仍任重而道远。

(三)财产权益侵害

“有恒产者有恒心”,除人身权外,民营企业家最关心、最关注的还有财产权益的保障问题。民营企业家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在各地时有发生,比较典型的有两种形式。一是个别地方政府以推进重大项目为由,强行侵害民营企业家财产权益,很多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件中“安徽合肥金燕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肥西县花岗镇人民政府、肥西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一样,让民营企业家既无助又无奈。政府推进重大工程建设,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民营企业家予以配合亦属应有之义,但若因此要征收或者征用民营企业家合法财产,就应当给予权利人合法、合理的补偿,并且这种补偿也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只考虑行政效能,而忽视程序正义。二是在侦查诉讼审理阶段,针对民营企业“查、扣、冻”的扩大化、随意化、涉案财产被随意处置等问题,特别是在处理企业家犯罪时混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企业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的情况比较突出。比如,天新公司魏某国申请四川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最终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四川省某市人民检察院返还天新公司被扣押的资金181.2万元,并支付扣押资金利息180250.48元。加强对民营企业家财产权保护,不能用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来保护,这不仅对民营企业家不公道,对中国法治也是一种亵渎。

(四)其他权益侵害

除了身份歧视、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益外,民营企业家其他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也比较多,比如人格权、名誉权、自主经营权、公平竞争权、创新创意权益等,这里不一一列举。要实现对民营企业家权益保障,不仅需要解决认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存在“原罪”的心理问题,更需要把对民营企业家的权益保障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只有通过法治手段,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家的权益,才能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才能保障中国经济进入正常、健康发展轨道,进而真正强大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