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毛泽东论直接民主[1]
李生林 冯同庆
列宁说:“要让群众自下至上地直接参加整个国家生活的民主建设”(《列宁选集》第3卷第47页)[2],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之中,丰富和发展了列宁这一思想,取得了宝贵的经验。对这些经验,下面,我们试做一些简要分析。
一 群众组织直接推动政权建设是直接民主的有效形式
无产阶级取得革命政权以后,必须把代表制民主同人民的直接民主结合起来。马克思和列宁谈到过这种结合的多种形式,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通过群众组织的活动直接推动政权建设。马克思依据巴黎公社的经验提出,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应该是中央集权和基层自治相结合的政治机构,以列宁为首的俄国布尔什维克在十月革命后把工人创造的群众组织苏维埃直接改造成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以后又建立了工人的工会组织。列宁认为,工会不是强制性的国家组织,而是教育、吸引和训练群众的组织,没有这样的组织做基础,就不能实现无产阶级专政,就不能执行无产阶级国家的职能。显然,马克思和列宁都主张直接依靠革命的群众组织,促进政权建设,从而推动全体人民逐步学会对国家的管理。
毛泽东同志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极为重视革命群众组织对政权建设的巨大作用。在民主革命政权初创时期,他论证了红色政权必须直接依靠群众组织支持的必要性。他指出,“中国红色政权首先发生和能够长期存在的地方,不是那种未经过民主革命影响的地方”,而是“曾经有过很广大的工会和农民协会的组织,有过工农阶级对地主豪绅阶级和资产阶级的许多经济的政治的斗争”的地方。(《毛泽东选集》第49~50页)他还指出,共产党必须领导群众组织参与政权建设。他说,由于“封建时代独裁专断的恶习惯深中于群众乃至一般党员的头脑中,一时扫除不干净”,他们“遇事贪图便利,不喜欢麻烦的民主制度”,这就要求无产阶级政党大力进行宣传和教育工作。(《毛泽东选集》第71页)后来,毛泽东同志把吸引人民群众参与政权活动并给以政治教育概括为实现党的领导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从而,我们党愈加自觉地直接依靠群众团体建设革命政权。正像刘少奇同志所指出的:“群众团体有极高的威信,号召群众拥护政府才有力量。农会如果威信扫地,就难以号召农民拥护政府。所以,群众团体在群众中的威信越高越好。这种威信高,是党的领导的结果。”(《刘少奇选集》第239页)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人民在贫农团和农会的基础上建立起区村(乡)两级人民代表会议,毛泽东同志认力,人民代表会议一经建立,就应当成为当地的人民的权力机关,而贫农团和农会就成为它们的助手。我国建立革命政权同苏维埃俄国不同的一点是,没有把群众组织直接转变为政权机关,尔后重建群众组织;而是在群众组织的基础上建立政权,并在建立政权后继续保留和发展群众组织以支持和推动政权建设工作。中国是缺乏民主传统而又人口众多的国家,没有人民的直接民主就没有革命的专政。在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城市的漫长革命道路上,如果没有群众组织支持,基层政权组织的作用是难以发挥的。进入社会主义时期后,我们党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经验。50年代初,普遍建立了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城乡人民调解组织。这是巩固基层政权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形式,其浓郁的中国气派受到举世称赞。可惜的是,十年内乱使这些组织如同基层政权一样陷于瘫痪和半瘫痪状态。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同志指出,“在民主的实践方而,我们过去作得不够,并且犯过错误”,“民主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邓小平文选》第154页)党的六中全会决议,把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作为重要议题,并且要求“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后来又决定改变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设立乡政权;更加合理地划分城乡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职权;保障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活动,并把这些载入了我国的根本大法。这就为扩大城乡基层政权的民主,使每个公民都能实际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组织保障和法律保障。其中有关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规定,更是直接依靠群众组织建政的历史经验在新时期的发展。
二 人民直接选举基层政权是直接民主的主要内容
马克思把巴黎公社通过普选选出领导机构看作是一切无产阶级政权都应当遵循的道路。然而,这不是一下子可以实现的,在实行中可能会遇到很多困难。例如,1918年苏俄宪法规定,市苏维埃和村苏维埃由选民直接选出。但是,立宪会议选举的结果表明国家政权有落到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政党手中的可能。于是,列宁决定暂停选举制,改行任命制。直到1926年,阶级状况好转,才举行了第一次广泛、公开和直接的苏维埃选举运动。这说明,为了使人民群众直接行使选举权需要创造一定的条件。
毛泽东同志从理论和实践上为实现基层政权的直接选举进行了大量工作。早在革命根据地,我党就规定和实行了基层政权的直接选举。毛泽东同志把这种选举看作是关系到政权性质的大问题,要求做到名副其实。他指出,“县、区、乡各级民众政权是普遍地组织了,但是名不副实”,“是用一种群众会选举的”,“一哄而集的群众会,不能讨论问题,不能使群众得到政治训练”,必须通过教育改变此种状况。(《毛泽东选集》第71页)他还批驳了“人民不能实行民主选举”的错误观点。抗日战争时期,有些人说老百姓没有知识,不能实行民主政治。毛泽东同志说:“在抗战中间,老百姓进步其快,加上有领导、有方针,一定可以实行民主政治。例如在华北,已经实行了民主政治。在那里,区长、乡长、保甲长,多是民选的。县长,有些也是民选的了,许多先进的人物和有为的青年,被选出来当县长了。”(《毛泽东选集》第551~552页)由于充分认识到人民选举的重要性,加上正确的方针和领导,我国民主革命时期基层的直接选举是成功的。其特点是,从实际出发,着眼于民主的实质,不追求当时条件还不具备的民主形式。在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到,我们的做法同列宁的做法有相同点,也有差异。相同点是,都力图体现基层政权的无产阶级性质,力争实现人民的直接选举。不同点是,俄国从夺取政权到列宁逝世几乎一直处于战争和纷乱状态,布尔什维克党被迫放弃选举制;而我国革命政权的建立有一个由局部发展到全国的过程,革命政权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能够实行并逐步扩大直接选举。这些好做法延续到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时候,刘少奇同志强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定要在普选的基础上产生。同时指出,实行完全的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制度还要有一个创造条件的过程。因此,50年代只在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大多采用举手表决方法,以适应群众及领导缺乏经验和许多人不识字的实际状况。这就在当时的情况下,真正充分地保证了人民群众在基层政权中行使民主权利。十年内乱,一切形式的选举基本停止。
近年来,为了使人民群众充分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党中央领导修改和制订了新的选举法。根据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发生的变化,规定直接选举由等额改为差额,范围扩大到县一级。彭真同志郑重宣布,人民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行使权力,组织政府,管理国家,是人民最大的、最根本的权利。基层选举制度的改革,使我国基层政权的直接选举更加名副其实,更加切合实际,是扩大人民民主权利的重大步骤。
三 人民直接监督国家政权是实现直接民主的重要途径
人民的选举只有伴之人民的监督,才符合真正的民主原则。人民直接监督国家政权是实现直接民主的重要途径。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政权的公职人员应当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当然,马克思还有让无产阶级政权机关之间相互监督的思想。但是,由于他强烈反对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原则,主要倡导的是人民的直接监督。列宁也认为,无产阶级政权应当是人民的直接政权,或者至少受人民的特别监督,其公职人员一经人民要求即可撤换。十月革命前,列宁遵循无产阶级政权必须“议行合一”的原则,没有设想过成立同苏维埃分开的其他国家机关,也大力主张建立和制订对国家机关实行人民直接监督的制度和法令。到1918年他还大力提倡实行人民自下而上的直接监督制。后来,列宁考虑到对公职人员实行的任命制增加了直接监督的复杂性,转而提出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问题,并把苏维埃有权监督和撤换政府的条款载入苏维埃宪法。列宁在世的最后一段时间,他的监督思想又有发展,实行了国家监督、监督机关监督和工人直接监督等多种形式的监督。总之,在当时险恶的环境下,布尔什维克与其他党派的合作破裂,工人阶级极度涣散,广大农民左右彷徨,人民的直接监督有一定困难,这说明,实现人民的直接监督特别是把其制度化和法律化是十分艰巨的任务。
毛泽东同志致力于实现人民的直接监督。早在井冈山创立政权时,他就发动过由广大群众自下而上检举民主政府,认为针对工作人员不良行为的检举运动,是搞好政权建设的必要条件。他指出,只有正确地领导检举运动,“才能健全我们的政府机关,使我们的政府更有力地领导革命战争,领导各方面的工作,领导经济工作”。(《毛泽东选集》第111页)为了搞好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的建设,毛泽东同志要求参政的共产党员一方面坚持革命的原则,另一方面必须接受党外群众的监督。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党成了无产阶级执政党。1956年,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了扩大人民监督范围的问题,即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1957年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又系统地做了阐发。他说,“主要监督共产党的是劳动人民和党员群众。但是有了民主党派,对我们更为有益”,“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耳边很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394、395页)大家知道,各民主党派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他们对执政的共产党的监督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的国家监督。但是,它们可以列席人大会议,甚至同时开会讨论国家大事,与执政的共产党进行协调和协商,提出批评和建议。这就如同人民群众对任何一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都有权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一样,是一种人民的直接监督。与苏维埃俄国不同,我们党在建政初期就与人民群众和革命的民主党派建立了密切的关系,并在长期的患难中锤炼出坚强的团结,有实行人民直接监督和党派直接监督的基础。中国革命政权建设的这个特色,是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马列主义理论宝库的宝贵贡献。然而,我们在这方面也有过沉痛的教训,长期以来,我们没有把人民的直接监督,包括民主党派的直接监督制度化和法律化。1957年,在党的整风运动中把许多正常的甚至善意的批评和建议视为右派进攻,误伤了许多好同志以及同我们党长期合作的朋友。这种局面随着十年动乱的降临则愈演愈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三令五申,重视来自群众的监督。邓小平同志在1980年8月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明确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邓小平文选》第292页)几年来,我们陆续制订了一批各级干部职权范围和生活待遇的条例,新宪法规定人民有权通过除人民代表大会制以外的其他形式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在新中国成立以来还是第一次。在发展民主党派的监督方面我们也做了卓有成效的努力。1982年1月胡耀邦同志讲道,“在新的历史时期中,我们一定要同党外朋友建立起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关系”。这样,民主党派的直接监督就具有了新的内容和特点。新宪法还把政协组织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写入序言。这也就使民主党派的直接监督为国家根本法所确认。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群众和民主党派对国家机关的监督开始制度化和法律化,进入了新的阶段。
四 把民主扩大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是直接民主的发展方向
民主是政治范畴,是一种手段。无产阶级的革命导师强调民主的政治属性,是正确的。因为,资产阶级标榜主权在民,吹嘘他们的制度是代表全民的,必须揭露它们的阶级实质。然而,也不能因此做绝对化的理解,完全否认非政治形态的民主,关键在于搞清楚革命导师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强调民主是政治范畴的精髓所在。
1884年恩格斯讲民主是政治形式和手段时,是告诫人们不要脱离政治谈民主。因为,那时德国的小资产阶级民主派无视实际的阶级状况,把民主作为目的,幻想建立农民和小资产阶级的统治。恩格斯认为,在资产阶级统治的情况下,这种主张对无产阶级来说是一种倒退,应坚决予以反对。1920年列宁讲民主是上层建筑时,也是告诫人们脱离政治谈民主会造成混乱。因为,那时托洛茨基向工人宣扬抽象的“生产民主”。列宁认为,这种口号在恢复国民经济的动荡条件下不利于工人全面理解党的工作方法,而加以严厉批判。因此,谈民主必须考虑它与当时政治的联系。在我们看来,这就是马列主义经典作家强调民主是政治范畴的本意。实际上,政治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所以,对民主的研究还要联系这种发展。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就是先讲到原始社会的民主,又讲到阶级社会的民主,最后引证摩尔根的话谈到未来理想社会的民主。显然,原始社会的民主和理想社会的民主都不属于阶级社会的政治民主,不应该把民主绝对地局限在政治领域。列宁认为,原始社会的民主有许多方面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复活。这就启发我们,在民主发展到一定阶段时要扩大其范围。无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后,讲民主固然还需要联系政治状况,但更需要考虑政治状况的变化,在深度和广度上不断地把民主推向前进。这样,民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势必越出政治范畴,并且还会成为目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经历社会主义实践,列宁的社会主义实践也很短暂。但是,列宁已经敏锐地感觉到应当把社会主义民主从纯粹政治领域扩大到经济领域,并当作斗争的目标。他说,“在资产阶级世界观的概念中,政治好像是脱离经济的,资产阶级说……经济方面的政治由你们的主人管。其实不然,政治应该是人民的事”,我们应当把“重心逐渐转向经济方面的政治”。(《列宁选集》第4卷第370页)然而,总的说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成了遗留给后人的任务。
毛泽东同志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思考过如何使社会主义沿着民主的方向发展的问题。他在强调民主是一种手段的同时,在总结苏共二十大和波匈事件影响的基础上又提出民主是目的的思想。他说:“我们的目标,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456~457页)他强调过民主是政治范畴,而在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又提出扩大民主范围的思想。他尖锐指出,人民必须有权管理上层建筑,我们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问题了解为人民只能在某些人的管理下面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权利。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是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个权利,就没有工作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转引自1978年3月1日叶剑英《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从这些精辟论述中可以得出这样几个结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须让人民享有民主权利,这是建设社会主义的目标之一;人民的民主权利不限于政治民主,还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等各种权利;有些民主权利应该由人民直接行使。同列宁一样,毛泽东同志的这些观点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在实践中的前进。而且,毛泽东同志的一些提法似乎更为明确。但是,整个说来,我们党包括毛泽东同志在理论上对社会主义民主问题缺乏更为具体更为系统的科学研究,对于它在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缺乏全面的正确认识。这是后来十年内乱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经历了十年内乱的人民群众深深感到,没有民主,社会主义制度就不完全,甚至会受到歪曲。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任务,之后又提出了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问题,六中全会以决议的形式肯定了这个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胡耀邦同志代表党中央表示,共产党对整个国家生活的领导,其目的在于支持人民当家做主。从党的指导思想上明确地把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奋斗目标,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化的进程。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要“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邓小平文选》第154、282页)近年来,我们党在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同时,强调在经济、文化等各种基层组织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保障人民在基层社会生活中实行广泛的自治权利。这就在理论和实践上改变了以往总是把社会主义民主局限在政治领域的狭隘认识,确立了社会主义民主兼含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社会民主的正确观点,进而推动了人民的直接民主权利的逐步实现。应该说,所有这些都体现了马列主义直接民主理论在中国具体条件下的新发展。
总而言之,社会主义民主的特征之一是代表制民主同直接民主相结合。我们党从实际出发,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逐步摸索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实现直接民主的方针和政策。近年来,党强调了国家的权威活动必须以人民群众的自治活动为基础,强调了用国家法制保护人民的直接民主等。只要我们坚定不移、百折不挠地去实践,一定会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实现人民直接民主的道路,把毛泽东思想中关于人民直接民主的理论推向前进。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将不断扩大,在社会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不仅在基层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而且也将在整个社会领域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
[1]本文发表于《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4年第2期。李生林,原中国工运学院院长,教授;冯同庆,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原副院长,教授。
[2]本文发表时注释体例原文如此,本书不做调整,其他论文类似情况不再做出说明——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