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疆理论研究
论中国边疆学研究的多学科合作
方铁[1]
内容摘要:中国边疆学近年获得长足的进步。受中国历史发展特点、中国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影响,中国边疆学研究具有与他国不同的一些特点。目前,中国边疆学的学术意义与应用价值日渐彰显,并呈现蓬勃发展的趋势。开展多学科合作是中国边疆学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就中国边疆学的特点与发展趋势、历史学二级学科的合作、历史学与人类学的合作、历史学与政治学的合作、历史学与法学的合作等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关看法与建议。
关键词:中国边疆学 多学科合作 发展趋势
一 中国边疆学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中国边疆学是研究中国边疆历史与现状问题的学科。进入21世纪后,中国边疆学得到长足的发展,目前已成为广受学术界瞩目的学科。
中国边疆学发展迅速,与中国面临的国内外形势有关。就国内来说,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我国进入持续发展的时期;边疆地区的形势出现变化,在边疆地区持续发展、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民族关系和谐进步等方面都面临新的问题,原有的认识与经验已不能满足需要。在国际上,诸多关系发生改变,一些涉及边疆的权益存在争议,尤其是作为单极世界大国的美国,强制推行单边主义,对现行国际秩序构成严重的挑战。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边疆及与边疆有关的问题十分突出,亟待学术界加强研究,从理论探讨与实践总结方面予以回应。
中国历来有重视边疆治理的传统。近代由于列强环伺中国边疆,导致边疆地区出现严重危机,促进有识之士对中国边疆的历史与现实问题进行研究。中国边疆学大致经历了古代治边研究,近代以来的边疆舆地学、边政学、边疆史地、边疆综合研究等几个发展阶段。[2]中国边疆学的萌芽与诞生,与中国边疆地区的治理以及边疆出现的危机和挑战有关,并伴随中国边疆问题的日益深化而相应得到发展。
中国边疆学学科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基础性研究与应用性研究并重;二是边疆理论与治边实践并重;三是边疆历史与边疆现实问题并重;四是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具有多样性;五是边疆史地与人文社会科学的其他学科,以及与自然科学的相关学科相结合;六是研究成果不仅具有学术意义,而且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可以预期,中国边疆学具有的上述特点,随着时代的前进将更趋明显,并形成蓬勃发展的趋势。
中国边疆学源起于近代以来的边疆舆地学、边政学以及边疆史地研究,这几个领域属于历史学的范畴。因此,历史学的研究方法,仍然是中国边疆学的主要研究方法之一。历史学研究的主要特点,是重视史料的收集与整理,注意把握历史发展过程以及相关因素间的复杂联系;在对史料做全面收集、正确诠释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演绎与归纳等方法,尽可能准确地复原历史的面貌,进而总结历史演变的特点与规律。
中国边疆学研究的对象十分丰富而且复杂,涉及的内容不仅与历史有关,一些问题至今依然存在,而且发展演变的过程仍在延续。此外,中国边疆学的不少问题,属于政治学、法学、国际关系学甚至自然科学探讨的范畴,仅靠历史学不可能做深入的研究。中国边疆学涉及的学科,包括历史学、民族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学、国际关系学、考古学、语言学、地理学、宗教学、哲学、文化人类学、人口学、军事学、心理学、环境学、生态学、信息学等。因此,重视历史学与相关学科的合作,学习、借鉴其他学科研究的成果与方法,是中国边疆学得到进一步发展的前提。
习近平同志指出:“当代中国正经历着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这种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必将给理论创造、学术繁荣提供强大动力和广阔空间。这是一个需要理论而且一定能够产生理论的时代,这是一个需要思想而且一定能够产生思想的时代。”“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范畴很广,不同学科有自己的知识体系和研究方法。对一切有益的知识体系和研究方法,我们都要研究借鉴,不能采取不加分析、一概排斥的态度。”[3]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持续演变、文化传统未曾断裂的唯一大国。中国在边疆治理、处理民族关系方面形成一套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在边疆建设、边疆民族和谐相处、妥善处理邻国关系等方面,也积累了宝贵经验。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边疆学是中国经验的组成部分,其构成内容、研究的对象与方法,与西方的边疆问题研究有所不同。目前,加强我国边疆治理理论体系的建设,增强文化软实力,争取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我国关于边疆治理问题的研究,尚落后于迅速发展的形势。这对我国处理边疆问题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同中国国力的迅速增长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远大抱负也不匹配。因此,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边疆学,不断提高研究水平,不仅是形势和时代的需要,也是用中国话语讲述中国故事的具体体现。我们应树立远大的志向,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中国边疆学。
参与中国边疆学合作研究的学科甚多,以下择其要者简要叙述。
二 历史学二级学科的合作
与中国边疆学关系较密切的历史学二级学科,主要是中国史的专门史、断代史,以及外国史的中国周边国家史。较为常见的研究路径,是进行史料的收集与整理、具体史实与历史问题的研究,以及相关理论与规律的探讨。这些工作十分重要,应得到重视并继续开展。但中国边疆学毕竟不同于一般的历史学,所具有的两个特点值得重视。
一是中国边疆学探讨的某些问题,具有内容结构复杂、运动时段甚长、位处深层不易发现等特点。这些问题有:历代政治实体治边的思想与治策,治边思想与治策和中国传统文化的关系;历代政治实体治边战略的内容及其应用,治边战略的形成发展及其与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巩固的关系;中国边疆形成演变的过程,中国边疆形成演变的机制与内在规律;传统文明、地缘政治、民族宗教问题与治边的关系;中国传统治边的思想、策略蕴含的积极内容,在新形势下如何继承发展等问题。
二是中国边疆学涉及的一些问题,仅靠历史学不可能进行充分的研究。例如:边疆地区人类活动与自然环境变迁的关系;中国边疆地区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央政府对边疆的管理与经营、边疆民族融入中华民族整体等中国经验,如何与外国交流并形成共识的问题;边疆地区资源、权益的合理分配,边疆毗连地区资源的共同开发问题;边疆地区的法治管理与邻国的对接,实现睦邻相安、睦邻合作并与邻国构建命运共同体等问题。
若固守以考证、推理为主要手段的历史学传统方法,排斥其他学科的参与合作,探讨上述问题可以说是举步维艰。历史学的一些学者,近年来采用历史时段、系统分析、比较研究等较新的研究方法,取得令人欣喜的成果。
历史时段方法源自法国年鉴学派第二代领军人物布罗代尔提出来的“长时段理论”。该理论流行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至今仍未见衰。[4]布罗代尔认为历史时间可划分为结构(structure)、局势(conjuncture)、事件(event)三种不同的时段,这三种时段在历史研究中的重要性相异,可按照结构、局势、事件的顺序递减排列。所谓“结构”,主要指地理环境、气候变化、社会结构、文化心态等在数百年、上千年间起作用的较稳定因素。“局势”指人口增长、流通分析、国民总收入等数十年、百余年间存在的重要因素。“事件”则指事件、现象、人物等短期内出现的因素。布罗代尔认为长时段历史最重要,而短时段历史不过是枝末细节,这种看法有失偏颇。布罗代尔将历史时间分为不同的时段,注重区分不同时段的研究内容,尤其重视探讨长时段下蕴藏的事物内部结构与发展演变的规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系统分析方法源自自然科学,应用于人文社会科学后得到改造与补充。[5]该方法视研究对象为由诸多要素组成的一个庞大系统,其包括诸多的子系统,各系统相互影响,推动事物不断前进。系统分析方法具有的特点,一是认为事物处于不断的运动和变化之中,如希腊哲学家所说:“人无法走进同一条河流。”二是承认事物内部存在复杂的结构,结构内部的联系与矛盾,构成事物发展的动力。三是认为研究对象包含不同的子系统,但系统的整体功能大于各部分功能之和,或者说研究者对事物整体的把握,重要性超过对子系统分散的研究。系统分析方法与历史唯物主义有相通之处。
比较研究方法在历史学中应用较广。应用此法通常是选取两个或多个具有可比性的对象,总结其发展轨迹做不同时段的比较,或在某一时段做横向各类情形的比较。比较研究重视研究对象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选取的对象是否具有可比性,以及比较是否符合逻辑及遵循科学的程序。比较方法有助于发现研究对象的异同,进而寻找其成因及内在规律。
建设中国边疆学,应扩大研究的领域,发展深层次的研究,尤应提倡综合性的研究与大视角的研究。中国边疆学研究的对象具有时间跨度长、地域范围大、内涵丰富与情况复杂等特点,内容涉及众多的学科与研究领域。进行多学科、综合性研究能增大视野、扩展材料范围,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来认识研究对象的本质与规律。综合研究强调的是各学科之间的横向联系,大视角研究则是指在研究中扩大视野,把研究对象放在更为广阔的背景下考察。由于复杂的自然环境与社会发展方面的原因,边疆地区演进的过程丰富多样。若采取静止和孤立的方法研究边疆学方面的问题,难以摆脱只见树木、不见树林的局限。进行综合性、大视角的研究,不仅要采用历史时段、系统分析、比较研究等较新的方法,还需要历史学各二级学科、社会科学以及自然科学相关学科的通力合作。
专门史中的民族史与历史地理学,较早介入中国边疆学的研究。1949年以来,学术界关于边疆问题的研究成果有相当一部分来自民族史学界。近年来,其研究视角和重点发生了改变。究其缘由,既因民族问题、边疆问题搅在一起难以区分,也因边疆问题日渐突出,人们对边疆与民族的关系等有新的认识。此外,相关研究进入较深的层次,研究复杂问题逐渐受到重视,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宗教信仰与宗教问题影响历朝治边的问题,近年也受到学术界的重视。梳理清朝对边疆各地的治理,可知清朝不仅重视宗教信仰与宗教问题,而且将宗教问题的应对作为治边制度与政策的一部分来建设。
历史地理学与中国边疆学的关系十分密切。历史地理学有研究地理学中与历史有关部分、探讨历史学中与地理有关部分等两种学科定位。受其影响,历史地理学兼采历史学、地理学的研究方法。历史地理学界研究的一些问题,如中国历史疆域的形成与变迁,边疆的行政管理及其演变,边疆人口的分布与迁徙,边疆的经济开发与地域差异,边疆城市与交通线的历史变迁,边疆的历史文化景观及其变化,边疆人类活动与自然资源、环境的关系及其嬗变,都具有跨学科研究的特点。历史地理学、中国边疆学还有一共同之处,即较擅长从整体观、发展观、运动观与比较观的角度来观察问题。
近年有学者提出地缘政治观及其应用的问题,即属于历史地理学视角较新的探讨。[6]所谓“地缘政治”,指与地理因素紧密相关的政治及其有关问题。地缘政治是客观存在,人们关于地缘政治的理论,是对这一客观现实及其应对的认识与总结。中原王朝有经过长期的实践与积累形成的地缘政治观,其表述话语与内容构架,与西方的地缘政治理论颇有差异;其内容之丰富,较之西方的地缘政治理论毫不逊色。
中原王朝的地缘政治观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形成发展的时间很长。从先秦时期诸子百家热衷于探讨诸侯国的地缘政治、形成地缘政治研究的首次高潮算起,到晚清王夫之等思想家潜心总结历代经营得失,就有关的地缘政治问题作专门探讨,中原王朝的地缘政治观经历了两三千年演变的过程。二是历代王朝处理与地理因素有关的政治问题,常自觉或不自觉地应用地缘政治方面的知识,经过反复的实践与总结形成一些相应的原则与策略。三是中原王朝的地缘政治观内容十分丰富,既关注自身政治利益与相关地域的关系,也包括对本集团与天下地缘政治关系的认识。四是中原王朝的地缘政治观,与近代西方的地缘政治理论明显不同,集中反映了观念持有者在价值观、天下观、人地关系观等方面的哲学思想与政治智慧。中原王朝的地缘政治观强调不同地区之间主次、先后的关系,形象地喻之为树木与枝叶或身体与四肢的关系;同时持有宝贵的全局观、长远观与内在联系观,注意到不同地区之间存在联系及互动的关系。中原王朝不仅关注地域板块之间的关系,还重视地缘政治视角之下的区域经营与治理方面的问题。
在中国边疆学相关研究中,近年来历史地理学家还较重视区域史的研究。目前我国的区域史研究,大致有向内收缩、向外扩张两种视角,即从区域外看区域内,或从区域内看区域外。[7]开展区域史研究,采用历史时段方法较为优越。应重点揭示区域内部的运行机制,区域演变过程中人的作用,以及区域中自然、地理环境的变迁等问题,这样才能呈现全面、鲜活的历史。另外,相关研究还应妥善处理区域的同质性与异质性的问题,既总结所研究区域的特点与自身规律,也不能将所研究区域与地区全局分离开来。
三 历史学与人类学的合作
人类学是全面研究人及其文化的学科。[8]在英美等西方国家,人类学包括文化人类学与体质人类学,文化人类学亦称社会人类学。人类学主要研究现实生活中的人及其文化,表明人类学与历史学仍有区别。[9]
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以普同论、全貌论、整合论、适应论、文化相对论作为理论基础,强调研究对象的全貌观、整体观与适应性变化观,认为文化的价值是相对和平等的,任何文化均有其独特价值,值得尊重和研究。二是重视直接观察方法,通过深入的观察与访谈,全面、系统地把握研究对象各方面的情况。三是注意发掘研究对象的诸多表象所具有的文化涵义,探索深藏其内部的文化要素及其变化的过程,以及相关的运行机制与内在规律。[10]
真实的历史与历史学是有区别的。历史是已凝结的过去,已形成的史实只能被后人认识,铸就的史实不可能修改。受研究者的视角与方法、所掌握史料的丰富完备与否、研究者的时代和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研究者对同一研究对象的看法必然有差别,甚至研究结果大相径庭。研究历史是历史学家的任务。历史学可以不断探索,一些研究或许能较大程度地接近史实,但无人能准确、全部地复原真实的历史。
复原历史若能做到精彩、真实,并探索其内在机制与发展规律,必须具备足够的史料根据以及符合逻辑的严格推理等条件。法国年鉴学派认为,历史学不能只是简单地罗列史料。只有当历史学家赋予揭示其真相的思想,才能使史料鲜活起来,进而构成真正的历史学。中国历史学家何兆武说:“所谓历史的本来面貌,实际上乃是史家所企图传达给读者的那幅面貌。这里面已经经过了历史学家的理解、诠释和他的表达以及读者的理解三重炮制。数据只是死数字,是经过了以上的重重炮制才赋给他们有血有肉的生命,使之转化为活生生的人的历史活动。”[11]
引入人类学的知识与研究方法,对探讨中国边疆的形成演变等问题十分有利。采用系统分析方法与历史时段方法,也为历史学与人类学结合研究提供了必要前提。人类学定位于研究当代的人与人的文化。历史学则探讨已发生的事实,两者的定位截然不同。根据研究对象的差异,人类学可细分为探讨历史、经济、宗教、体质、生态等学问的不同分支。现代人类学认识论的基础,主要是普同论、全貌论、整合论、适应论与文化相对论。现场直接观察法是人类学的重要方法,认为研究者唯有亲临现场目睹并收集事实,获取的材料才真实可信。研究者须对获取的材料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发掘深藏其内的文化内涵,梳理相互因素的关系,才能揭示所探讨问题的本质。人类学与历史学探讨的对象虽有现实及过往的区别,但不妨碍我们汲取其理论与方法的有用之处,借以探讨历史现象的内在机制、演变规律等较复杂的问题。
历史学家从事的研究,主要是收集史料进行考释,争取最大限度地复原史实。一些旨趣较佳的历史学家,在复原史实的基础上,还努力探讨深藏其内的演变机制与发展规律等问题。如前所述,无人能毫发无损地复原历史,何况保留至今的史料本身多有欠缺。进一步来说,中国历朝的记录虽有相对客观、准确的优点,但史料残缺不全甚至被恶意篡改也不可避免。兼之中国史学界根深蒂固的传统是划分朝代分类研究,对历史过程的认识不免造成割裂。受其影响,一些人淹留于局部乃至细碎问题的探讨,热衷于平面及静止意境的研究。诸多不利因素的存在,使探究演变机制与发展规律等深层且复杂的问题,有可能成为难以企及的奢望。
人类学提倡的全貌论、整合论、适应论与文化相对论,与整体史研究法有相通之处,相关的思维以及探讨,亦可在采用历史时段方法的前提下顺利进行。历史学家不可能身返过去的历史。但人类学倡导的“现场亲睹”,却提醒历史学家应模仿古人的思维方式,置身所研究时代的意境,才有可能领会史载话语的真实含义。另外,人类学讲究破解资料所蕴含的信息,释读隐藏其中的文化密码,以获得对事实的准确把握。人类学家还关注事物内部的关系及其变化过程,这些都值得我们学习。
近年一些学者研究土司制度,试图借鉴人类学的研究方法。[12]元朝最早在云南行省实行土官制度。施行后效果显著,乃在湖广行省等地推广。明朝对土官制度进一步完善,所形成的土司制度在更大的地域范围内推行。清雍正朝实行改土归流,保留土司制度的合理内核,在边疆地区则继续实行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有特定的社会基础,仅适用于南方类型的蛮夷地区。土官土司制度重在控制蛮夷首领。其主要特点,一是强调各级土司与所辖子民、自然资源之间的紧密关系,注重土司社会由上而下的复杂结构,设法使之相互牵制。二是朝廷极为重视土司职位的承袭,视其为控制土司的要害。朝廷为此积极发展儒学教育,培养合格的土司接班人。三是允许一些土司统率土军,负责维持治安并可由国家调用。四是朝廷在土司地区征收赋税,并以此为土司的重要职责。土官土司制度开创了中原王朝的边疆分类施治,即根据边疆各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与资源开发利用的不同方式,当地的社会结构以及衍生的文化传统,蛮夷之间以及蛮夷内部复杂的关系,制定不同的统治方略以及相关制度。
盟旗制度与土司制度迥然有异。一方面,清朝的盟旗制度源自前代的万户制度,吸收了八旗制度的一些内容,主要实行于北部草原。游牧社会盛行强者为王,相互兼并、势力消长是常事。游牧势力膨胀过甚,可能导致无法控制的局面。盟旗制度的核心是防止游牧部落相互间的掠夺与兼并,乃至形成有威胁性的政治势力,即史籍所说的“众建而分其势”。因此,盟旗制度的关键是维持所设盟旗的稳定与盟旗的规模,控制游牧势力的消长。另一方面,朝廷不甚重视盟旗长官的世袭。基于上述认识,清廷通过世代联姻控制游牧势力的上层,又通过分置盟旗管控游牧势力内部的关系,为此禁止盟旗之间相互往来,不许越界放牧。至于在盟旗地区发展儒学教育、征收赋税等则属次要问题。通过实行盟旗制度,清朝有效地控制北部草原,同时解决了北方游牧势力经常南下骚扰的问题。
清朝在其他边疆地区施行的统治制度,也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清朝在维吾尔族地区实行伯克制度。伯克原是维吾尔族地区的传统官制。15世纪后伊斯兰教在其地得到迅速发展,宗教领袖阿訇逐渐掌控政权。清廷认识到听任阿訇势力膨胀,将危及其在维吾尔族地区的统治。收复新疆后清朝实行政教分离的政策,废除伯克世袭的传统,并就伯克的任免、品级、回避、养廉、入觐等做出具体规定,令伯克署理维吾尔地区的民政事务,有效抑制了宗教势力的发展。清朝在西藏实行以政教合一为特色的制度。清初利用蒙古和硕特部的首领顾实汗,对西藏进行间接统治。18世纪初清朝派官员直接管辖西藏,派遣驻藏大臣代表朝廷处理西藏事务,并借重驻前藏的达赖喇嘛、驻后藏的班禅额尔德尼两个宗教领袖,规定其地位和职权与驻藏大臣平等,共同协商处理政务。以后又创立遴选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继承人的金瓶掣签转世制度。
研究边疆地区形成的机制与演变规律、历朝制定边疆的统治制度等问题,采用人类学方法大有可为。人类学与历史学结合研究,可以探讨的问题很多,这是一个前景广阔的研究领域。
四 历史学与政治学的合作
政治学是研究社会公共权力的活动、形式和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13]政治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国家问题。中国政治学界近十余年来探讨的热点,主要是国家理论、政治发展、政治文化、政治参与、政治稳定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也为中国边疆学界所关注。两者不同之处在于,政治学主要是探讨现实方面的问题,而历史学则关注历史上的问题。政治学、历史学还可共同探讨感兴趣的问题。包括政治制度史与当代政治制度在内的中国政治制度研究,近年来方兴未艾,而对中国政治制度史的研究,大致有政治学与历史学两种不同的视角。
历史上的政治制度与行政管理等问题,属于中国边疆学研究的范畴。中国的封建集权制度,中央与地方的行政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包括法律、监察、军事、财经、教育、职官等在内的国家管理制度,以及中国传统的政治哲学,对探讨中国历史疆域以及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与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政治学的一些研究方法,如重视结合国家理论进行探讨,具有全球意识、历史演进与比较研究的视野,积极捕捉并追踪重大理论与现实方面的问题,善于根据研究对象的差异选择适当的研究方法,这些都值得人们学习和借鉴。
边疆统治制度是历朝治边的理念、方略的制度化体现,也是历朝治边的理论付诸实践的中介环节。史学界研究历朝的制度,重点是阐述制度的内容与特点,至于设计者提出制度的初衷,制度形成演变的过程,以及制度施行后的效果与相应修正,通常注意不多。政治学提出了“制度安排”的理念。“制度安排”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强调制度设计、定型乃至衰落的演变过程,二是重视制度实行后的情况反馈,以及制度制定者根据反馈的情形,对制度做相应的修改使其臻于完善的过程。
明确“制度安排”的含义,一方面,有助于我们了解历朝治边的理念、方略与制度设计之间的辩证关系,即治边的理念、方略是制定边疆统治制度的基础,边疆统治制度付诸实践及其情况反馈,则为治边的理念、方略的修正与完善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制度安排”理念也有助于我们认识历朝治边的理念、方略与边疆统治制度,所经历的不断发展及趋于完善的过程;进而探索发展过程的阶段性差异,以及造成这些差异的原因。
基于“制度安排”的视角,中原王朝治理边疆的地方行政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大致可分为秦汉至宋代施用于整体边陲的羁縻治策,以及元明清时期以土官土司制度为代表的分类施治型统治制度两个发展阶段。自元代起中原王朝明确区分边疆与邻邦,在边疆地区施行以因地制宜、分类施治为特点的统治制度,对邻邦则实行藩属国制度。[14]羁縻治策实行于秦汉至宋代,主要内容是中原王朝借重边陲夷狄的首领,对边陲夷狄施行羁縻或控制,但并未形成严密的制度。元朝在云南行省首创土官制度,明代将其发展为土司制度,并在更大的地域范围推广。
土官土司制度有以下特点:一是仅推行于边疆地区,不再兼用为应对邻邦的政策;二是仅施用于西南边疆及情形类似的其他蛮夷地区,并不用于北部草原等差异明显的地区;三是土官土司获得占有资源和拥有权势的合法性,朝廷掌握收回资源与权势的权力,迫使土官土司奔走效忠,形成了有效的运作机制;四是初步解决治边中长期存在的高成本、低收益的问题,提高了朝廷治边、营边的积极性;五是为解决边陲吏治、驻军等方面的问题,提供了行之有效的途径;六是使中原王朝“以夷制夷”的策略获得成功,治边的效率明显提高,对边疆的统治亦相应深入。土官土司制度也存在软肋。一是易造成土官土司坐大并割据自守。二是中原王朝对土司地区或鞭长莫及,土司地区甚至可能脱离国家的法治管控。三是土官土司地区的发展长期滞后,随着时间推移而日趋严重。明清两朝为上述问题进行了改土归流,尤以清雍正朝改土归流的影响最大,效果也最明显。
土官土司制度获得成功的原因,在于朝廷掌握了南方蛮夷社会的症结,即蛮夷及其首领与土地、人口等资源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为继承王位与占有土地、人口等资源,蛮夷内部经常进行争斗,以此为调整权益分配的途径。实行土司制度后,朝廷插手蛮夷社会的争斗与社会关系的调整,同时创造了分类施治的成功经验。受土司制度启发,王朝在其他边疆地区制定符合当地特点的统治制度。
元明清三朝的藩属国制度,源自元代以前中原王朝的藩篱制度。藩篱制度的基本特点,是中原王朝视归附的边陲夷狄为华夏腹地之藩篱,后者受命护卫华夏边陲的安全。中原王朝与边陲夷狄建立藩篱关系的基本原则,是“附则受而不逆,叛则弃而不追”[15]。元以前的中原王朝,大都无认真经营与开发边陲的打算,亦无进一步控制或改造边陲夷狄的计划。在边陲地区,中原王朝的边疆与周边势力的界限经常变动,中原王朝乃以藩篱制度为武器,以此笼统地应对边陲地区的夷狄。
元明清的藩属国制度有别于前代的藩篱制度。元朝始明确区分边疆地区与邻邦,在边疆实行任命土官等统治的制度,对邻邦则施用新创的藩属国制度。元朝以安南、缅国等为邻邦,约定藩属国君主定期入朝、子弟入质、编民出军役、纳赋税、置达鲁花赤(掌印官)统治等规定。[16]在元明两代的基础上,清朝的藩属国制度进一步发展。19世纪法国、日本等列强控制安南、朝鲜等国,标志着清朝与安南、朝鲜等国的藩属关系走向终结。
藩属国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确立宗主国与藩属国的等级隶属关系,宗主国对藩属国有至尊与统领的关系,并通过藩属国君主定期入觐与纳质朝贡等得以体现;宗主国对藩属国有保护及监督的义务,须对藩属国纾困解难;宗主国允许藩属国自治,王位世袭;宗主国对藩属国事务较少干预,允许藩属国有自己的法律;藩属国象征性交纳赋税,或定期缴纳一定数量的土产;藩属国须维护宗主国疆土的安全,避免在边境生事生乱。藩属国违反规定必遭惩罚,宗主国甚至出兵讨伐。
中国的政治学理论是从西方引进的,因此存在用中国话语讲述中国故事的问题。周平教授指出:“概念短缺已经成为中国政治学构建的掣肘因素。今天中国要构建完备的政治学知识体系,须以概念构建为突破点。”[17]不仅是中国政治学,中国历史学同样存在“概念短缺”的问题。进行必要的概念构建,是历史学提高研究水平的一个突破点。
以“治边文化软实力”为例,“文化软实力”是现今使用的概念。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包括硬实力与软实力两个部分。硬实力是指该国的社会生产总值和基础设施等硬件拥有的程度,软实力则是指文化与制度方面的影响力,包括文化影响力、意识形态影响力、制度安排影响力等。古代有无文化软实力?至少古代并无“文化软实力”的说法。笔者认为,古人对现代意义上的文化软实力不可能做出科学归纳,但历朝对华夏文化具有的重要价值、所产生的重大影响等有深切认识,并采取相应的政策争取其影响实现最大化。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中原王朝的统治者对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作用有深切感受,对自己具有的文化软实力有充分自信,并以此作为巩固王朝统治及向外扩展势力的利器。[18]出自对自己的文化、实力与制度的高度自信,中原王朝以封贡制度为载体,通过交通往来、厚往薄来、文化浸润等方式,将文化软实力传播至周边地区,企望实现“守在四夷”、和谐安邦的目标。进一步来说,中原王朝治边施用文化软实力,主要通过实践封贡往来的方略、重视交通的方略、德治教化的方略、软硬实力搭配的方略来体现。[19]
由此可见,古代虽无“文化软实力”的说法,但古人却有与“文化软实力”类似的理念,并将“文化软实力”的理念付诸实践。我们须面对一个问题,即受历史条件所限,古代的某些现象与古人的相应认识,表述的话语与现今不同,古人对这些现象的认识达不到现今的水平或另有相异的理解,我们便需要创造新的概念,并以适当的话语来表达。
对现存史料也要做具体分析。中国史籍汗牛充栋,其文字记载大致有以下特点。一是内容详细,几乎涵盖了古代社会的主要方面,但仍有漏记或故意不记的情形。二是据实记录,可靠的程度很高。虽然一些记载或见有意曲笔、见闻失当、理解有误等方面的情形,但总体上仍属可信,这也是中国历史学具有的一个优势。三是史籍对某些问题的记载延续不断,笔者对前代的记载亦有考证或纠偏,这与中国的传统文化未曾断绝,以及有注意总结前代得失、弥补史载疏漏的传统有关。四是受捉笔者之喜好与偏见的影响,对认为重要之事记载翔实少有遗漏。如古人认为奇异自然现象是上天对掌权者的警示,“二十四史”中的“灾异志”内容极为详细。对认为不甚重要或经常变动、难以把握之事,则仅略述或干脆舍弃。遍观“二十四史”、“十通”、《资治通鉴》等史籍,并无关于羁縻治策、与蛮夷和亲、土司制度等内涵较为翔实的记载。五是史籍对某些现象的文字表述,受时代、认识水平、语言习惯、作者理解等因素的影响,常有含混、抵牾乃至难以理喻之处,这些都给后人的研究造成不小的困难。
有鉴于此,我们研究历史应使用科学的方法,即在全面占有、深入分析、正确诠释史料的基础上,注意辨别史料的真伪谬误,弥补因记载不足所造成的缺环,寻找有助于解开历史谜团的关键话语。同时,应细心体会史籍撰写的时代、古人的认识水平与当时的话语体系,对古人的表述与用语,做细致的揣摩并力求领会准确。此外,还要注意不同时期古人用语涵义方面的变化,以及所述对象事实上已发生的改变。还有一种情形,即对已形成事实或蕴藏较深的规律,古人尚无相关的理念,或对内在规律并无明确的认识及相应的表述,对此我们应用易于理解的话语,进行相应的归纳与提升。因此,对学术上一些常用的概念或问题,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补充可能被忽略的内容。对一些认识有异的事项,则需要重新界定概念,乃至构建新的概念。
五 历史学与法学的合作
古代中国有自己的法学,今称“传统法制”。传统法制包括历史上中国法制的思想与理论、法制的典籍与相关制度、民间流行的习惯法等方面的内容。传统法制以中原王朝的法制为主,同时包括边疆王朝、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传统法制与中国现代法学虽有交集,但毕竟不能等同。
经历数千年的发展,中国传统法制形成完整的体系,并体现出鲜明的特点。春秋战国流行成文法,秦代乃有健全的司法机构。隋朝始有全国统一的开皇律。唐朝的法律包括武德律、贞观律、永徵律、开元律与大中刑律。元朝的法制大致是蒙古习惯法与汉法的混合物,颁行全国的法治典籍《大元通制》,仅为法律案例的集成,算不上一部正式的法典。《元典章》也是元朝官吏所编的法律汇编。明朝于洪武七年颁布“洪武七年律”,三十年颁布“洪武三十年律”,又称“大明律”,沿用至明亡。清初使用满族的习惯法。清朝建国后,推崇明律并将之译为满文,略做修订后颁行全国,称《大清律集解附例》。乾隆五年清朝颁布第三部法典《大清律例》,一直使用至清亡。
清朝的另一项创造是制定大量的则例,包括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作为不同部门工作的规范。清朝在中央设理藩院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理藩院也制定适用于蛮夷地区的法律法规。如施用于西北地区的“回律”、北方草原的“蒙古律”、西南多民族地区的“苗律”、甘肃和青海等地的“西宁番子治罪条例”,以及西藏地区的“钦定西藏章程”。清朝还编制汇编法规与制度的《大清会典》,至光绪年间进行过五次修改。清朝立法之详密、制度之完备与程序之健全,均登上中国法制史的高峰。晚清制定的《大清新刑律》,是中国首部独立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刑法典,但颁布后未及实施,清朝即告灭亡。
边疆王朝的法制及其形成过程,迄今仍是一个相对薄弱的领域。目前学术界对辽、西夏、金、南诏的法制研究较多。辽初期因俗而治,对被统治的汉人实行唐律,对本民族实行习惯法。西夏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中国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刊行的法典。金在建国之初采用女真习惯法,灭北宋后使用唐宋汉人的法律,皇统年间制定《皇统制》,为金朝首部成文法典,以后又颁布多部法典。金朝的《秦和律义》大致沿袭唐律,其法制有全面汉化的特点,对元朝产生很大的影响。南诏法制受到唐朝法制的深刻影响,同时保留自己的一些特点。
中国边疆地区的形成、管理以及传统法制,都历经数千年发展演变的过程,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各自形成较完整的知识体系。两者是学科属性有异,但可结合研究的关系。一方面,历代法制的思想与理论、法制的典籍与相关制度、边疆地区的习惯法,与中原王朝、边疆王朝对边疆的经营有必然的联系;历朝对边疆的治理和经营,又深刻影响了传统法制。另一方面,传统法制的认识和理论,又是历朝治边重要的理论基石,两者相互依存,彼此影响。同时应指出,从传统法制的视角,探讨历朝治边、中国历史疆域形成等问题,在研究的话语、选题及表述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增进交流与借鉴十分重要。
传统法制结合中国边疆史研究的选题不少,以下略举数例。
元以前中原王朝应对边陲问题,相对重视文化软实力,因此恪守“德之刑辅”“教化为先”等法制理念。元明清时期边疆趋于稳定,治边的问题日渐突出,中原王朝较为强调法制管理与制度建设。或言“以霸王道杂之”“德之刑辅”“宽猛相济”等法制理念,元代以前与元明清时期,中原王朝的理解与侧重点有所不同。元以前中原王朝的“德之刑辅”“教化为先”等理念,兼用于边陲内外地区。自元代起边疆、邻邦较清楚分开,上述思想通常仅用于边疆地区。对待与己建藩属关系的邻邦,中原王朝奉行尊卑有序、和而不同、亲诚惠容、守境相安等理念。自元代起中原王朝治边的文化软实力,其内容、效用与影响均发生明显改变,究其缘由,与元明清诸朝的法制思想未能相应发展,可能有一定的关系。
法制史学家强调中国古代司法具有整体性。但从边疆史的视角来看,历代内地与边疆的司法、内地与边疆的制度及管理方式均存在多样性,可说“一国多制”的情形绝非个别,并在法制思想、法制规章等方面有所表现。对这一有争议的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
法制规章制度是统治者法制思想的体现与具体化,为法制实践提供了文本依据。与法制思想一致,规章制度也经历逐渐完善的过程,并体现出不同时期的特点。法制规章制度包括法典、条例、法规、制度等类别。历朝的法制规章制度都应该研究,清代或应是探讨的重点。元代以前,中原王朝在边疆及徼外地区实行羁縻治策,应从法制史的视角进行研究。元明清王朝在法制方面的规章制度,具有因地制宜、分类施治等特点。元明清“三朝”的边疆管理制度,有联系与共性,但彼此的差别也较明显,从法制的视角思考上述问题,不失为具有重要价值的选题。
对元明清王朝施用于边疆不同地区的管理制度,如土司制度、万户制度与盟旗制度、伯克制度、金瓶掣签转世制度,主要用于北方藩部的朝觐制度,以及施用于邻邦的藩属国制度,都应从法制管理的视角进行研究。清朝的边疆管理制度,具有制定严密、可操作性强、持续时间较长等特征。就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完备性与有效程度而言,清朝在诸朝中可称领先,其中西藏的管理制度较为典型。清朝的西藏管理制度相对合理,与西藏社会具有生产方式与经济类型多样、普遍信仰宗教实行政教合一管理、区域发展不平衡与行政类别复杂等特点相契合。从法制史的视角研究清朝的西藏管理制度,不仅有积极的学术意义,也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近年中国边疆史的研究,较多采用历史时段、整体史、比较研究等较新的方法,可开拓传统法制研究的视野。传统法制研究讲究严格的概念,全球的视野,注重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学术研究为治理实践服务,注意学习其他国家的成果,强调古为今用,这些特点对中国边疆史研究有启迪的意义。中国边疆史、传统法制有共同感兴趣的选题,可合作进行研究,或借鉴对方的成果、方法开展研究。中国边疆形成稳定的过程,与传统法制的发展大致同步。历朝经营边疆的思想与方略,相关的实践与经验,均有法制方面的内容。从法学视阈审视中国边疆史,可开拓新的领域,提高研究的水平。中国边疆地区的形成与管理,是传统法制涉及较多、较有特色的一个领域。传统法制结合边疆史进行研究,还可催生中国边疆法政学等新的学科。
中国现代法学是学习西方法学的结果。在现代法学中,与中国边疆史关系密切者首推国际法。古代东亚地区有无国际法?当代国际法如何吸收中国经验?这是不应回避的问题。现行国际法是近代以来形成的,宗旨是维护二战以来的国际秩序,有其合理的一面。但现行国际法参照欧洲的情形制定,未考虑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因此也是不完备的。现行国际法具有以下特点:强调所有国家一律平等,尊重各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通过平等协商解决问题。以现行国际法为基础,当代国际社会秩序得以构建。
古代并不具备现行国际法形成的条件。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系”的概念逐渐被各国法学界认可,人们认为历史上形成的法律可分为五大法系,即以《摩奴法典》等为基础,体现婆罗门教文明的印度法系;以中国古代法律为基础,体现中华法律精神并传播至周边国家的中华法系;以《古兰经》为基础,体现中世纪亚欧非地区伊斯兰文明的伊斯兰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体现西欧大陆成文法文明的大陆法系;以英国法为基础,体现判例法文明的英美法系。
中华法系起源甚早,内容完整并相对合理,其中“唐律”起到母法的作用。[20]隋唐时的中国法制为周边国家所信服,并产生深远的影响。以隋朝“开皇律”、唐朝“永徽律”等为基础的中国法律,依托隋唐盛世,成为朝鲜、日本、琉球、越南等周边国家学习与仿照的对象。以中国的法律为主体,以相关国家的法律为支撑,乃逐渐形成适用于东亚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具有下述特点。一是法律以君主的意志为转移。法律的任务是维持“家天下”。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根据君主意志制定法律。二是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与理论基础。西周法制思想的核心是宗法制度,对后世产生深远的影响。早期法律制度兼有国法、宗法的双重性质,既适用于宗族内部,又适用于国家。汉朝法制思想的核心是“德之刑辅”,即先用德礼进行教化,德礼无效再辅以刑法。唐朝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三是法律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中国法律的初始内容主要体现在刑法。中国古代法律为诸法合体,与西方法律体系不同。四是司法从属于行政。中国有行政立法的传统,并形成一套行政法规。历代颁布各种形式、带有编制立法性质的典、令、格与律,尤其以《唐六典》《明会典》《清会典》最为完备。[21]
中国传统的法制体系包括行政法、礼仪法、刑事法三个部分。其中以官制为核心的行政法庞大完整,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国家大法的地位,发达程度为其他国家所不能及。[22]礼仪文化体现中国法律文化的显著特征,隋唐以后实现了法典化。行政法、礼仪法所涉及的大量社会关系,靠有效的刑法制裁得以推行。历朝治边的理论与实践,受到传统法制体系的深刻影响。
现行国际法与中华法系是有差别的。国际法秩序以维护主权、领土完整为基本宗旨,但国际法的国家标准具有不确定性。国际法下的国家标准有三要素、四要素之争,国内外学者一般赞同“四要素说”。“四要素说”衡量国家的标准,包括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权组织、主权。[23]现代国家具备独立主权、完整领土的特点,这是与古代国家最大的区别。在国际法秩序之下,各国一律平等,国家领土是稳定的,非经法定事由与程序不得变更。古代的东亚文化圈则是一种以中原王朝为中心与最高点,通过伦理、文化、权力、利益等方式,与周边国家形成的一个等级严密、尊卑有序的秩序网络。国际法秩序是一种主权国家平等、林立的秩序,东亚文化圈则像一个围绕唯一中心旋转的圆圈,或一个具有唯一最高点的金字塔结构。[24]古代东亚地区并无国家主权的准确概念,国家领土意识形成的时间亦晚,这些情形与现行国际法均不相同。
在古代东亚地区起到国际法作用的中华法系,有其合理的内容。在处理与邻邦关系方面,中原王朝积累了妥善处理相互关系、合理分配相关权益等成功的经验,体现了进步的法制精神。突出表现在中原王朝通过施行封贡制度,向边疆与徼外地区彰显自己的文化、制度与和实力,构建以华夏为中心的文化圈;并通过厚往薄来、传播德化等方式羁縻四夷,达到睦邻息兵、相安共存的目的。另外,中原王朝的一些进步的法制思想仍有重要的时代意义。例如:“以霸王道杂之”,“德之刑辅”,宽猛相济,约法省禁,慎刑轻罚,依法治吏,法因时而变,邻国相亲,和而不同,亲诚惠容,互补共生,守境相安,等等。国际法应吸收中华法系的合理内容。我们应加强对中华法系的研究与宣传,在适当的时机,将中华法系的合理内容补充入国际法,使国际法趋于完善,能充分反映包括中国在内发展中国家的权益。
习惯法与传统法制有紧密的联系。习惯法是某一民族、某一群体或某一地区居民,经过长期发展演变的过程,所形成的与其社会状况、文化传统相适应的群体约束机制,习惯法所有者有特定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习惯法并非纯粹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具有道德规范的性质。一方面,习惯法在维护习惯法所有者的共同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及传递传统文化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习惯法也存在一些消极的内容,习惯法的某些部分与国家法律相悖甚至冲突。
学术界对习惯法的研究已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仍有进一步扩展的空间。迄今一些学人对习惯法的认识,仍限于少数民族习惯法及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层次。对习惯法(包括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地区习惯法)所折射的社会状况与文化传统,习惯法与国家法律的相容或冲突等问题,目前的研究不能使人满意。至于国家法律如何吸收习惯法的积极内容、习惯法与边疆稳定的关系、习惯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等问题,关注的人也不多。
习惯法与边疆的形成巩固有密切的联系。建议探讨以下问题:习惯法与历朝国家法制的关系;习惯法与国家法制关系的演变过程;在边疆民族的国家认同、文化认同形成的过程中,习惯法的地位与作用;统治者借助习惯法维持统治的途径与方式;跨境民族中涵盖两侧地区的习惯法,以及所产生的复杂影响。通过习惯法理解边疆社会,以及不同时期的边疆社会与各民族的状况,迄今是一个薄弱的环节。应研究不同地区习惯法的内容及表现形式,不同时期习惯法的发展演变过程;通过习惯法的改变,研究边疆地区与少数民族社会的演变过程;进行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习惯法的比较研究,区分习惯法的精华与糟粕,明确可以继承的积极内容。习惯法与边疆管理制度、政策法规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既要研究习惯法与历代边疆管理制度、政策法规的关系,也应关注习惯法与现今国家法律的关系。
历史学与法学合作研究,是一个较新的问题。这方面的探讨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1]方铁,云南大学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边疆史、民族史与边疆历史地理。
[2]方铁:《试论中国边疆学的研究方法》,《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3]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6年5月17日,新华网。
[4]方铁:《中长时段方法与边疆史研究》,《中国古代社会高层论坛文集》,中华书局,2011,第172页。
[5]方铁:《方略与施治:历朝对西南边疆的经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第13页。
[6]方铁:《论中原王朝的地缘政治观》,《中国边疆学》第7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第3页。
[7]黄道炫:《区域史研究正不断拓展史学研究的视角》,《人民日报》2018年5月3日。
[8]庄孔韶主编《人类学通论》,山西教育出版社,2004,第1、12页。
[9]就广义而言,历史学应属于人类学的一部分,此不赘言。
[10]方铁:《论古代边疆演变的内在机制——基于人类学视角的考察》,《天府新论》2015年第2期。
[11]何兆武:《思想文化随笔》,科学出版社,2012,第129页。
[12]方铁:《土司制度与元明清三朝治夷》,《贵州民族研究》2014年第10期;《土司制度研究方法述论》,《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
[13]中国社科院科研局编《新中国社会科学五十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第256页。
[14]方铁:《论中原王朝治边的理念、方略与制度安排》,《烟台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
[15](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卷86《南蛮西南夷列传》,尚书令虞诩言,中华书局点校本,1965,第2833页。
[16](明)宋濂等撰《元史》卷4~8《世祖本纪》,中华书局,1976,第56~146页;卷125《赛典赤赡思丁传》,第3063页;卷166《信苴日传》,第3910页;卷209《安南传》,第4633页;卷210《缅传》,第4655页;卷210《占城传》,第3660页。
[17]周平:《概念供给中国政治学构建的关键》,《江汉论坛》2018年第5期。
[18]方铁:《论中原王朝治边的文化软实力》,《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2013年第2期。
[19]方铁:《论中原王朝治边的理念、方略与制度安排》,《烟台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
[20]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第3页。
[21]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1卷《总论》,人民出版社,1996,第48页。
[22]吕丽等:《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与文化专论》,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3,第6页。
[23]赵建文主编《国际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0,第69页。
[24]范宏云:《国际法视野下的国家统一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第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