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创建经验: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实践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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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青海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的主要经验

(一)党的民族理论和政策是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的根本遵循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理论的重要论述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理论最新成果。党的民族政策是党的重要政策。青海省委提出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战略顺应了全省各族群众的愿望,是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总体目标的极大提升,也是进一步践行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理论和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重大举措。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共同繁荣发展,是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也是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和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的最终目标。从青海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实践经验看,毫不动摇地坚持和贯彻落实党的民族理论,为民族地区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指导,是创建活动成败的关键。青海省的创建活动,始终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这一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总原则和总政策,坚持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把有利于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进步,作为创建活动的基本标准,更加集中地体现了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等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主要原则,使创建活动成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的重大实践。

(二)加强党的建设是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的政治保障

1.巩固党在青海民族地区的执政基础是创建民族团结先进区的首要任务

党在青海民族地区的群众基础,不仅是党的整个社会政治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是更加重要的组成部分,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就是针对这种执政基础建设的重要性而提出来的。新的历史条件下,青海民族地区的执政基础表现出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的多样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增加了青海民族地区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的难度,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正是应对这种执政基础新变化新发展的现实选择。

2.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是促进青海民族地区团结稳定、和谐发展的根本组织保证

青海民族地区团结稳定不仅事关青海各族群众的幸福安宁,更事关国家安危。“通藏衔疆”的特殊地理位置使青海处于反分裂反渗透的第一线,其在维护安全稳定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这样的环境中,加强党的建设,提升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影响力,增强政治意识、阵地意识,强化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把党中央的各项民族政策创造性地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各族群众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更好地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三)改善社会治理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建设的重要途径

1.各族群众共建共享是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建设的重要途径

青海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党政主导,群众主体,充分尊重各族群众的主体地位,让群众共建共享。这一根本要求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完全相符。实践中,我们应该在实施的具体环节充分体现先进区建设主体的多元性,通过制度规范社会组织行为,逐步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坚持合作共治,在同质性建构中尊重多元主体的差异性,坚持主体结构的包容性,提高政府协调能力。各族群众和社会组织积极的建设性参与和对创建活动的自觉认同是实现先进区建设目标的前提和关键。传统的政府“为民做主”“替民做主”的工作方式必须升级为“让民做主”,包括建立起与其他社会主体的平等关系、伙伴关系。

2.依法治理是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建设的基本方式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了构建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法律保障,以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方法化解社会矛盾,从而逐步形成以法律为准绳的制度预期,凝聚以法律为底线的行为共识,最终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基于此,青海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建设,只有在法治的原则下推进,才可能达到预期的成效。在青海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上通过的《青海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实施纲要》(下文简称《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要“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强调“法治是治青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努力做到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全面实现社会法治化”,这些要求体现的就是依法治理的精神。所以,青海的先进区建设不是一场“政绩工程”,不是政府“一厢情愿”,它是全社会的共同期待,归根结底是为青海的长治久安建构良好的社会基础,而这更需要法治强有力的保障。

3.化解矛盾是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社会治理模式下,利益矛盾因多元主体的社会合作得到有效解决,其产生的维稳成本与压力也因多元主体的社会参与得到有效分担。同时,从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建设来讲,达成社会共识的过程,一定是协调利益、化解矛盾的过程。《实施纲要》把“有效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先进区建设的重点工作之一,要求“坚持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解决问题与完善制度有机结合,扎实做好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坚决防止各类矛盾纠纷碰头叠加、蔓延升级,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这些内容与国家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的要求相一致。

(四)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建设的制度保证

1.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中国化的实践过程,也是实践结晶。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基本政治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也对此做出了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包括坚持中国特色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动摇。国家以立法的形式保障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既要保证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在本地贯彻执行,又要从实际出发,切实行使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利。先进区战略正是对这一制度最好的贯彻。

2.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我国民族关系发展的主题。在青海,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其根本目的就是要更好地把国家大政方针及政策与地区实际结合起来,充分按照当地特点和条件实现科学发展,全面提升综合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增强民族地区自我发展能力,这既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也是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治本之策。青海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必须坚持中国特色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动摇,并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使其不断完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