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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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的定义[1]

——简答李全元、邓光汉两同志

李全元、邓光汉两同志在《逻辑与语言学习》1987年第3期上撰文,就充分条件、必要条件的定义问题与我商榷。我想有必要简要地答复一下。

1974年,王宪钧、晏成书两教授合编了一本教材《形式逻辑(讨论稿)》,由北京大学哲学系铅印。王先生执笔的第二章,在讲述事物情况之间的联系时说,有甲必有乙,甲是乙的充分条件。无甲必无乙,甲是乙的必要条件。把这两种条件结合起来,客观世界中两种事物情况的联系有以下三种:充分而不必要、必要而不充分、充分又必要。该章在介绍假言判断时又说,在逻辑学里,用“如果…则…”作为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的代表形式,用“只有…才…”作为必要条件假言判断的代表形式,用两个判断反映充分必要条件。

金岳霖主编的《形式逻辑》在出版前夕,曾按王先生的上述意见,对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的定义,作了修改。

我在一些文章和书中对王先生的看法试图做些解释。我的解释未必妥当,也没有在发表前请王先生过目。

金岳霖主编的《形式逻辑》还说:“从事物的存在与不存在这个角度来看,条件可以分为三种。这就是充分条件、必要条件与充分必要条件。断定事物情况之间的条件关系的假言判断,也相应地分为三种,这就是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必要条件假言判断与充分必要条件假言判断。”(第107页)现在看来,这里对条件和假言命题的阐述,是考虑不周的。第一,如果把条件划分为充分、必要、充分必要,是违反规则的,因为它们不是互相排斥的。第二,假言命题分为三种不是根据对条件的错误划分,也不是根据被反映的事物情况是何种条件联系,而是根据联结词的不同。

逻辑上讨论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不是把条件划分为充分、必要两类,因为它们是相容的。但没有充分条件假言命题是必要条件假言命题。充分条件可以划分为必要的、不必要的两类;必要条件可以划分为充分的、不充分的两类。但是充分条件假言命题不能从形式上分为必要的、不必要的两类;必要条件假言命题不能从形式上分为充分的、不充分的两类。充分必要条件,既是充分条件,又是必要条件。但是充要条件假言命题既不是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又不是必要条件假言命题;它只是既蕴涵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又蕴涵必要条件假言命题。

“如果一个三角形是等边三角形,则它是等角三角形”是充分条件假言命题,而不是充要条件假言命题,它绝不蕴涵“如果一个三角形是等角三角形,则它是等边三角形”。这不是逻辑工作者需要讨论的问题,而是几何里的既成习惯、客观事实。逻辑要联系实际,首先应该联系这类实际,否则逻辑就一无用处,而将被科学家所抛弃。

李、邓两位同志把“不必不p”(或“不一定不p”)理解为“可能不p,也可能p”。从模态的角度看,李、邓两位同志这里所用的“可能”含意太窄,“可能p”增加了“可能不p”的意思。若把“可能不p,也可能p”理解为“不p或p”,则由于“不p或p”(排中律)是重言式,故与之等值的“不必不p”也应是重言式。这似乎不合自然语言的习惯:任何命题之前加上“不必不”(或“不一定不”)就得到一个常真命题。

李、邓两位同志把“如果不p则不必不q”分析为﹁p→(﹁q∨q)。由于(﹁q∨q)是重言式,所以﹁p→(﹁q∨q)也是重言式。把重言式合取地加到任何合式公式A上去,都不会改变A的值。任何A都蕴涵所有的重言式。我们不从代表有效推理形式的意义上来讲,重言式就是绝对不会错的、信息量等于零的废话。把﹁p→(﹁q∨q)加到p→q上去,等于不加。关于p→(﹁q∨q),情况相同,不再赘述。

总之,在充分条件的定义“有p必有q”之后加上“无p不必无q”,在必要条件的定义“无p必无q”之后加上“有p不必有q”,根据我的解释,导致逻辑矛盾。根据李、邓两位同志的解释,等于不加,也许还会有别的解释可供选择。


[1] 原载《逻辑与语言学习》1987年第6期。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