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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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调整理念与模式的转变

目前,我国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总体上实行整齐划一的一体调整模式,对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区分类型或性质,统一实行“一体适用、同等对待”的处理方式。现行劳动法规则中,除了《劳动合同法》设立专节对“非全日制用工”提供了相应的特殊规则外,[1]几乎没有针对特殊劳动者或者特殊用人单位的条款,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适用同样的劳动法规则。[2]

随着劳动关系的复杂化、法律调整的精细化,目前,我国劳动关系及其法律调整的单一化模式已越来越不适应劳动关系实践的需要以及特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特殊规则的需求。当前,我国存在数亿劳动者、数千万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截至2017年末,全国就业人员为77640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为42462万人。[3]截至2017年9月,全国实有企业总量为2907.23万户,注册资本(金)总额为274.31万亿元。[4]截至2017年底,全国实有市场主体为9814.8万户,其中,企业为3033.7万户,个体工商户为6579.4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为201.7万户。[5]面对数量如此庞大、类型各式各样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继续采取整齐划一的一体调整模式显然不合时宜,将给劳动法尤其是劳动合同法的适用性及实施效果带来不利影响。

笔者曾经从用人单位(雇主)的角度,提出了劳动法应当区分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给予不同的待遇,尤其是应充分考虑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自身特点、特殊要求以及劳动法的实施状况,对它们在劳动法上实行一定的优惠待遇。[6]但是,学界却一直鲜有人从劳动者(雇员)角度研究劳动法区别对待和分类调整问题。近年来,有针对家政工的研究触及该话题。例如,有研究认为“应当重新定位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构建多元的调整方式,制定专门的家务服务员劳动权益法”[7]。另有论文指出,家政工与雇主之间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应建立超越一般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则的制度安排,为家政工提供有别于一般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特殊规则。[8]上述论述主要从家政工的法律保护中引出特殊劳动者应当区别对待的问题。也有其他论文触及雇员分类调整的话题,认为应当顺应就业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复杂化、灵活化的发展态势,探索对不同的群体适用不同的、多样化的劳动权利义务。[9]但总体上看,目前对劳动关系的分类调整尚缺乏全面、深入的研究。对劳动者进行分类调整的背景和理由,分类调整如何实现,如何为特殊劳动者提供特殊规则,需要进行系统和深入的分析。

本章拟主要从劳动者角度,分析劳动法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进行分类调整的问题,并从中探索劳动法如何打破一体调整模式,实现向分类调整和区别对待的模式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