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市县企业史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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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1978—1991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认识不断深化,理论不断创新,法律法规不断健全,政策措施不断完善,为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自治区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企业管理制度的改革,努力促进企业发展,逐步形成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并存发展的局面。

一、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十二届三中全会召开期间(1978年12月—1984年10月),宁夏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推进国有企业的简政放权、扩权让利,在国有企业内试行利润留成、经济责任制、“利改税”、横向经济联合、“拨改贷”等改革探索,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在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至党的十四大召开期间(1984年10月—1992年10月),宁夏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开展企业集团试点、股份制试点等,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改革宏观管理体制,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为各类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国民经济调整发展

按照《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提出的“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应该从1979年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实现四个现代化,要求大幅度地提高生产力,也就必然要求多方面地改变同生产力发展不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改变一切不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改变一切不适应的管理方式、活动方式和思想方式,因而是一场广泛、深刻的革命”的要求,1979年4月,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决定,对国民经济发展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新“八字方针”,国家有计划地降低了积累率,放慢了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适当增加了非生产性建设投资。宁夏认真贯彻中央决定,1978年12月—1984年10月,对全区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预期成效。

1.调整基本建设投资规模

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由1978年的42246万元,调减为1979年的38486万元、1980年的30409万元、1981年的20143万元。从1982年开始,随着国家直接投资和宁夏自筹资金投资的一批大项目陆续开工建设,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逐年扩大。到1984年,达到45500万元。在1978年以前,宁夏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全部为基本建设投资,从1979年开始,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加了建成项目更新改造投资,当年更新改造投资仅为2892万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6.93%。此后更新改造投资规模迅速扩大,到1984年达到17595万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21.05%,年均增速达到43.5%。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国有经济投资比重由1978年的98.89%开始下降,到1984年下降为81.39%,集体经济投资比重由1978年的1.11%上升到1984年的5.09%,而个体经济投资比重则由1981年的1.4%,迅速增加到1984年的13.52%。

2.大力发展工业经济

宁夏由于工业基础比较薄弱,在贯彻落实国家“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有利条件下,积极争取国家直接投资,加大自筹投资规模,新上一批大工业项目,全民所有制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迅速扩大,工业经济迅速发展。同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乡镇企业蓬勃发展。工业企业总数和工业总产值分别由1978年的1072家、13.85亿元,发展到1984年的1249家、19.11亿元,分别增长16.51%、37.98%。其中:国营企业数和总产值分别由374家、11.47亿元增加到385家、16.07亿元,分别增长2.94%、40.10%;集体企业数和总产值由698家、2.38亿元增加到860家、2.87亿元,分别增长23.21%、20.59%。国营企业数量增加很少,但总产值却占到了工业总产值的84.09%,国营企业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得到巩固。①

3.调整经济发展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宁夏经济结构逐步改变了以农业为主体的格局,二、三产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到1978年一、二、三产业经济结构比例为23.6∶50.8∶25.6。此后,随着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推行,农业产业得到了较快发展,第一产业比重有所上升,1984年,一、二、三产业结构比例调整为31.6∶38.2∶30.2。一、二、三产业内部结构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调整,第一产业内部农、林、牧、渔的比例结构由78.7∶3.1∶18.1∶0.0调整为77.7∶8.6∶13.5∶0.3;第二产业内部工业和建筑业的比例结构由84.7∶15.3调整为78.9∶21.1;第三产业内部的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信业、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和其他服务业的比例结构由19.8∶28.8∶12.9∶2.4∶36.0调整为18.4∶21.5∶20.3∶2.0∶37.8。第一产业中的林业和渔业、第二产业中的建筑业、第三产业中的金融业得到了较快发展。

4.扩大企业自主权和第一步利改税

1979年10月,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宁夏选择8家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开展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1981年开始,在企业内部推行经济责任制,把企业对国家承包的经济指标,在企业内部实行全面包、层层包,改革企业内部分配制度,使企业内部劳动成果与物质利益相联系,极大地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1983年,宁夏工业企业普遍开始实行盈亏包干、超利润分成、减亏分成或留用的经营管理体制,到1984年底,80%以上的国营企业都建立了承包责任制、扭亏增盈责任制、全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有效提高了企业经营的经济效益。同时,从1983年开始在地方国营企业中推行了“以税代利、税利并存”的第一步利改税工作。

5.允许城乡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1979年,随着党和国家对个体私营政策的放开,宁夏出现了个体私营经济的萌芽,年底全区正式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有114户。1980年,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办法》,放宽了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的政策。1984年4月,自治区政府批转了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放宽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以此为标志,宁夏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正式起步。

(二)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

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进一步解放思想,走自己的路,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指出,“增强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积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进一步扩大对外的和国内的经济技术交流”,由此开启了全面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新进程。针对全国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日趋严重的问题,1988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国民经济进行治理整顿,继续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多管齐下压需求、整秩序,认真清理从事倒卖倒买的公司,消除流通渠道过乱、环节过多的问题和企业“三角债”问题,至1991年,全国治理整顿任务基本完成。

从1984年10月开始至1992年10月,宁夏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以搞活国有企业为中心,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为目标,以“放权让利”为主线,先后实施了“利改税”、承包经营责任制等改革措施,逐步探索政企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的路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实施第二步“利改税”方案

1984年9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决定开始实施第二步“利改税”方案,从1985年1月1日起开征。从1984年10月开始,宁夏在238个国营企业中实施了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和调节税,对小型企业征收八级累进税,通过“利改税”确立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2.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1984年以后,宁夏围绕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市场,进行了搞活消费品市场、建立生产资料市场、发展资金市场和技术市场,促进人才流动等一系列改革,国家指令性计划、计划管理的商品和统一价格的范围逐步缩小,农副产品市场和工业品消费市场基本形成,各类要素市场开始建立并有一定的发展。

3.实行对外开放

改革开放之初,宁夏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开放活动。1980年,宁夏才开始了枸杞、发菜、甘草等农副产品对港澳地区的自营出口,迈出了对外开放的第一步。1984年和1985年连续两年在银川举办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洽谈会,拓展了对外经贸合作的渠道,并将原有的两家外贸企业划分为粮油、纺织、土畜产、轻工、五金矿产、化工、机械等十多个专业外贸公司和地方进出口公司,进一步扩大了外贸经营的主体。1986年,在香港举办了展销会,并在一些国家建立了外经外贸窗口,与多个国家发展了经贸关系。从1989年开始,宁夏外贸企业的经营活动随着三年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施,开始由国家统收统支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过渡,充分调动了外贸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对外贸易活力显著增强。到1991年,宁夏直接出口和供应出口商品额增加到9029万美元,比1978年增长了3倍,年均增长11.2%。①在加强对外开放不断发展的同时,加强了与兄弟省区的经济技术合作,与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经济协作关系,建立了西北省区经济协作联席会议制度;在企业之间建立了联合与协作发展关系,各种新型的企业群体和企业集团相继出现,开始摆脱条块和行政隶属关系的束缚。通过改革、开放、搞活,对外开放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4.强化企业管理

1985年,宁夏开展了企业厂长(经理)负责制试点。1986年,在全区普遍推广了企业厂长(经理)负责制和生产任务目标责任制。1988年,对大中型企业进行了第一轮承包,1990年在全区范围内推行了第二轮承包,调整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企业的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5.鼓励城乡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1987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决定》中提出,对私营企业应当采取“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的方针”。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集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由此,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成分,鼓励和支持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发展变成了宁夏经济发展的基本政策。

二、国有企业改革探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务院针对国家对企业统得过多、管得过死、政企不分、条块分割、企业缺乏自主权、职工吃企业大锅饭、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等一系列问题,在全国小范围扩大企业经营权改革试点的基础上,于1979年7月13日印发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同时还下发了《关于国营企业利润留成的规定》《关于开征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税的暂行规定》《关于提高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改造折旧费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暂行规定》等5个文件,这些文件的出台为国营企业扩大经营权改革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据。

(一)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

根据国务院扩大企业经营权的文件精神,宁夏陆续颁布了5个关于国营企业扩权等方面的文件,并于1979年10月在银川橡胶厂、西北煤矿机械总厂等8个大中型国营企业开展了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试点。试点内容主要是将按工资总额提取企业基金的办法,改为实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的办法。1981年10月,在大河机床厂、银川毛纺厂等企业进行了“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的试点。1982年,宁夏开始全面整顿工业企业,用两年时间,对全区377家工业、交通运输企业进行了全面整顿,并在各企业中普遍推行了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改革了企业内部工资奖励制度,扩大企业的工资分配权,使职工个人收入与企业经营好坏、劳动贡献大小直接挂钩,初步克服了平均主义,调动了职工劳动生产的积极性。1984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后,宁夏进一步推行国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并逐步规范,进一步改革了企业工资制度,统一了工资标准,普遍增加了职工收入。至1984年底,宁夏地区生产总值增加到24.78亿元,比1978年增长了90%,年均增长9.65%;80%以上的国营企业建立了经济责任制,建立和完善了企业内部经营机制,使国营企业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对加快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通过5年的改革发展,宁夏确立了依托资源优势,发展以能源工业为主的工业建设方针,集中财力、物力,大力支持以能源煤炭、电力为龙头的能源工业、高耗能工业和轻纺、食品等轻工业发展,相继新建扩建了一批大中型骨干企业,使全区发电装机容量、采煤、化肥和水泥生产等能力有了较大提高。

(二)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

1983年2月,银川市新华百货商店等5家大商店开始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3月,银川市24家国营工业企业也开始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宁夏推行国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由此发端。198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了“要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为国营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国务院相继出台了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承包责任制及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宁夏于1984年10月24日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宣传〈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明确提出“在中央《决定》指导下,宁夏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改革的重点从农村转向城市,从企业试行利润留成、包干试点、简政放权开始向以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发展横向经济联系,逐步建立市场体系,改善宏观管理体制方向发展”,银川橡胶厂、石嘴山钢铁厂等5家企业进行了厂长(经理)负责制试点。1985年,宁夏主管部门和各地、市、县又选择了一批企业进行了厂长(经理)负责制试点。在总结全区各地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试点的基础上,1986年在全区国营企业中普遍推行了厂长(经理)负责制,同时实行了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终结审计制。1987年,先后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的试行办法》,确立了“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8月10—14日,自治区政府同大河机床厂、长城机床厂、银川汽车运输公司等13家企业签订了“两保一挂”(保上缴利润、保技术改革任务,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承包经营责任制。同年12月,自治区政府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承包经营企业厂长任期终结审计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实行承包经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均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终结审计。1988年,宁夏对大中型企业普遍进行了第一轮承包,并先后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细则》等7个改革配套文件,进一步完善了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承包的形式主要有“双包一挂”“上缴利润”“递增包干”“上缴利润包干”“超收分成”“微利企业上缴利润定额包干”等。1990年,宁夏在全区范围内推行了第二轮承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承包形式,调整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承包经营制的推行和不断完善,调整了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促进了企业内部配套改革,调动了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实行“利改税”

在国营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后,为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早在1979年,国家在部分省市小范围内进行了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即“利改税”改革措施的试点。所谓的“利改税”,就是将企业与国家之间按盈利比例分配的方式改为按统一的税率征收,将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规范而稳定的分配关系,这样既可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又能激励企业增收,有利于企业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开展经营活动,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在总结“利改税”试点的基础上,1983年2月国务院决定从1983年1月1日开始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利改税”的基本内容是:国营企业保留原来按销售收入计征的工商税,对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实现的利润征收55%的所得税,税后利润再在国家和企业之间合理分配。税后利润分配的核定,原则上以1982年的数据为准,一定三年不变(1983—1985年)。1983年4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具体办法。1983年,宁夏在全区557家有盈利的地方国营企业中推行了“以税代利、税利并存”的“利改税”改革,完成了第一步“利改税”任务。“利改税”后,企业上缴国家的税利占其利润总额的65%(其中税后上缴利润占利润总额的14%),企业留利占35%,比“利改税”前企业留利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增强了企业发展的后劲。

1984年10月,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精神,宁夏在工业、交通行业238个国营企业中实行了第二步“利改税”改革工作,对28户大中型企业开征了调节税,并对微利企业核定了减征所得税率。“利改税”的主要内容:一是将工商税按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改变企业利润上缴形式,国家对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分别征收所得税和调节税,税后利润企业留用。二是允许企业在征收所得税前从利润中归还技改贷款。三是调节税采取一户一率的办法分别核定,国营大中型企业基期利润扣除按55%计算的所得税和1983年合理留利后的部分,占基期利润的比例为调节税税率。四是放宽小型企业征税标准,对小型国营企业所得税试行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五是对亏损企业和微利企业继续实行盈亏包干。六是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实施“利改税”,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缓解企业因产品价格不合理、资源条件和技术装备水平不同所产生的苦乐不均的矛盾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但由于“利改税”既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附加费,又对企业实现利润征收所得税和调节税,再从税后利润中收取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税率和费率均较高,没有达到“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预期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导致“利改税”实施不久就被承包经营责任制所取代而终结。

三、乡镇企业的兴起

1978年以前,宁夏的乡镇企业是在农业集体化中兴起的,称为社队企业(1984年改称乡镇企业),隶属人民公社、大队或生产队,属于集体性质,主要从事农机维修、小农具制造、家庭生活用具制造、碾米、磨面、榨油、烧砖瓦、采砂石、短途运输等,但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占比很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自治区党委、政府认真贯彻中央精神,放宽了乡镇企业发展政策,宁夏乡镇企业原来只有乡(人民公社)和村(大队)两级生产管理部门兴办,扩展为乡(镇)、村、民多个层次兴办,兴办乡镇企业的形式也呈现乡(镇)办、村办、乡村联办、村村联办、村户联办、户户联办、个体自办等多种类型,逐步形成了宁夏乡镇企业体系。

1985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提出,“发展乡镇企业是振兴我国农村经济的必由之路。指导乡镇企业发展的方针应该是: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各地兴办乡镇企业,应当主要依靠自身的资金积累,量力而行,稳步前进,减少盲目性。所有乡镇企业都要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改进生产技术,增进经济效益,并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中央政策的陆续出台,为宁夏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使乡镇企业的服务范围由单一的为农业服务发展变为为市场、为工业、为基本建设、为群众生活等多方面服务,经营范围扩展到40多个行业。乡镇企业的发展,打破了农村长期以农业为主的经济发展模式,形成了农、工、商、建、运和综合服务、全面发展的局面。

四、非公有制企业的建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国家限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由此,国家逐步转变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政策。1979年4月9日,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的报告》提出,“可以根据当地市场需要,在征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的个体劳动,但不准雇工。对他们要发给营业执照,会同街道和有关业务部门加强管理,并逐步引导他们走集体化的道路”,首次提出了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的政策。随着党和国家对个体私营经济政策的放开,宁夏开始出现了小摊点、小饭馆、小作坊等个体私营经济。

(一)允许城乡个体经济发展

1980年12月,自治区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要求,制定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办法》,放宽了城镇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全区城镇个体工商户有了一定的发展。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只有多种经济形式的合理配置和发展,才能繁荣城乡经济,方便人民生活”,由此拉开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大幕。1983年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次党代会报告提出:在充分发挥国营经济主导作用的同时,放手发展城乡集体所有制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以及商业、饮食服务业,放手发展农村社队企业,适当发展劳动者个体经济。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和劳动者的个体经济,都要热情支持,积极帮助,使其健康发展,这为宁夏个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1984年4月,自治区政府批转了自治区工商局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制定的《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由此放宽了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支持鼓励下,全区城乡个体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截至1984年9月底,全区个体工商户发展到20900多户,私营企业8家,从业人员有30000多人,其中三分之二是农民。①1987年1月,中共中央出台《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对农村各类自营专业户、个体经营者要实行长期稳定的方针,保护其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要尊重他们选择经营形式的自由,不可任意强制改变他们的生产方式”“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个体经济和少量私人企业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各个有关部门,应尽快对私人企业的经营范围做出规定,明确企业登记制度,制定调节分配、鼓励扩大生产的税则税法,提出劳动保护和保证各方合法权益的办法。这些制度和规定,应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同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进一步指出,“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必须尽快制定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它们的合法利益,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国务院1988年6月25日发布、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使私营企业的发展进入了规范化管理的新阶段,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加入到经商或创办企业的行列之中。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1984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五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在银川举行,会议传达了中共十二届三中会议精神,学习讨论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会议提出,宁夏地处内陆,经济技术落后,集体、个体经济比例很小,微利企业较多,自留资金较少,必须进一步放宽政策,并向区外和国外开放,要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把所属企业下放给中心城市管理,加快银川市改革步伐,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县城也要制订实施方案。1984年11月10日,宁夏第一个外商投资企业——宁加农业环境仪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发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此拉开了外商来宁投资办企业的序幕。到1991年底,宁夏共批准外商投资企业22家,协议外资金额1528万美元。1984—1991年,为宁夏引进利用外资的摸索起步阶段,所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生产型项目为主。

①宁夏通志编纂委员会编:《宁夏通志·经济管理卷(上)》,北京:方志出版社,2007年,第396页。

①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编:《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1999年,第854页。

①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宁夏对外开放报告》,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2页。

①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党史研究室,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夏中共党史学会编著:《宁夏工业经济改革与发展史研究》,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2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