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法治发展报告.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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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宁夏立法工作报告

2020年宁夏立法工作报告

朱 婷 李 杨

2020年,站在“两个百年”的交汇点上,宁夏地方立法工作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行动指南,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批示要求,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会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重点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领域立法工作,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提升地方立法质量为切入点,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方案,为宁夏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供法治保障。

一、宁夏立法工作基本概况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2020年,宁夏立法工作积极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民立法,注重回应人民的强烈要求,慎立多修,立改废并重,全年共审议通过自治区地方性法规18件,其中制定5件,修订2件,修改11件;通过法规性决定2件;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5件,其中批准废止银川市地方性法规1件,立法工作稳步推进。

作者简介 朱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二级主任科员;李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一级主任科员。

(一)坚持党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立场和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宁夏立法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讲政治作为立法工作的生命线,坚决扛起做好服务立法工作的政治责任。

1.始终坚持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贯彻到立法全过程

自觉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对标对表,同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对标对表,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大工作的重要指示对标对表,同习近平总书记对地方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对标对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立法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落实。

2.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紧扣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开展立法工作,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推动改革发展、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加强民生保障等重大决策部署,及时安排调整立法项目。

3.不断完善制度保障

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的工作要求,按照制度规定,将年度立法计划、立法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情况经常委会党组研究后及时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自觉将立法服务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为当好参谋助手,做好服务保障。

(二)坚持为民立法,回应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新期待

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2020年,宁夏地方立法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增进民生福祉、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为重点,为健全完善公共服务保障体系和惠民长效机制提供法治依据,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品质提升。

1.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立法

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会议,提出了“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明确要求。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自治区党委部署要求,2020年2月11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明确疫情防控工作机制,为防控指挥机构依法科学有序做好防控工作提供法治保障;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责任和工作要求,组织全社会开展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明确个人在疫情防控中的义务,配合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明确政府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为疫情防控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2.增进民生福祉立法

2020年,宁夏地方立法注重保障民生,规范医疗卫生领域法规制度。为了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让更多眼角膜病患者得到有效救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眼角膜捐献条例》,在全国开创了探索规范眼角膜捐献地方立法的先例。眼角膜捐献条例从实际出发,重点围绕如何鼓励和支持眼角膜捐献事业发展,着力解决当前眼角膜捐献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捐献登记、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并从人道救助、个人信息保护和缅怀纪念等方面给予眼角膜捐献者保障激励,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眼角膜捐献事业发展,对于推动宁夏眼科医疗事业发展和眼角膜捐献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此外,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大力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提升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获得感。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进行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要求,立足地方实际,明确了宁夏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方向,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强调中药的保护和发展,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加强中医药传承和文化传播,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保障力度,为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提供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制度供给和法治保障。

3.立足群众文化需求立法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这是西北地区首部、全国第四部促进全民阅读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充分发挥了地方立法的引领和促进作用。《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在制度设计时,将国家政策中较为稳定的措施和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法固定下来上升为地方法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优化资源配置和服务举措,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阅读需求,引导人民群众提升阅读兴趣、养成阅读习惯、提高阅读能力。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以健全完善工作体制机制为重点,在阅读产品供给、丰富阅读活动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为保障全民阅读活动开展提供了制度遵循。《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阅读促进条例》为全民阅读促进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进一步构筑全民阅读的社会风尚注入新的活力,为美丽新宁夏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三)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1.保护黄河立法,讲好“黄河宁夏故事”

宁夏依黄河而生,因黄河而兴。2017年10月10日,宁夏引黄古灌区成功列入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名录,填补了宁夏申遗空白,成为宁夏走向世界的又一张亮丽名片。2020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时特别强调,宁夏要更加珍惜黄河精心呵护黄河,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这是宁夏的政治责任,更是光荣的时代使命。为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首部为世界灌溉工程遗产所作出的专项地方立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引黄古灌区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这是自治区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精神,通过地方立法传承黄河文明、弘扬黄河文化、守好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的有力实践。《宁夏回族自治区引黄古灌区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对宁夏引黄古灌区世界灌溉工程遗产的概念进行了科学界定,明确适用主体和对象范围,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构建共同参与保护的大格局,确立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规划制度、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名录制度,以及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监测和预警机制,实现对引黄古灌区遗产全方位、深层次的系统保护。通过发挥引黄古灌区遗产的功能作用、历史价值、文化内涵以及品牌效应,延续黄河文化根脉,讲好“黄河宁夏故事”。

2.适应改革立法,推动辅警工作制度化

警务辅助人员是公安机关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协助民警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高度重视辅警管理工作,将规范辅警管理作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大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部署和安排。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岗位职责为核心,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职业保障为重点,为推动辅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提供了保障。

3.突出立改废并举,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按照国家关于对涉及机构改革法规、文件进行专项清理的决定要求,跟进国家法律制度变化,及时开展法规清理工作,对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机关职责调整事项和涉及证明事项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办法》等11件地方性法规分两次进行集中修改。通过对法规的修改,切实加强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举措,不断完善涉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等地方性法规的相关内容,积极适应改革需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为贯彻实施《民法典》,通过论证座谈、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学者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对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专项清理,提出了修改建议。

(四)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

地方立法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质量如何直接影响到地方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宁夏地方立法从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工作格局出发,把创新立法工作机制作为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抓手,在健全、完善立法机制方面积极探索和实践,逐步建立和完善与自身立法工作、立法需求、立法特点相适应的立法工作机制,不断增强立法工作的系统性、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1.改进立法项目立项及论证机制,增强立法选题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坚持把选准立法方向、选对立法项目作为做好立法工作的第一步,紧紧围绕自治区工作全局,特别是党委确立的中心任务统筹谋划立法项目,以是否为落实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所需,是否为自治区党委重大改革、重大决策急需立法作为评判的主要标准,按照突出重点、急用先立、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确定立法选题。拓宽选题途径,在加强向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征求立法项目的基础上,采取发布公告、委托基层联系点征求等多种方式加大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力度,畅通公众表达立法项目需求的渠道。扩大立法选项视野,结合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工作监督、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一府一委两院”在执法、司法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加强立项论证,对收集的立法项目建议,从立法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立法依据、主要思路、调整社会关系、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必要性、可行性方面进行论证,把立法项目论证作为立法程序的组成部分和必经环节,将论证结论作为立项的重要依据。法规立项后,制定立法责任表,将每件立法项目的工作环节细化分解,确定时间、落实责任、明确主体、规范工作程序,印发起草单位及相关部门,为按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打下坚实基础。

2.完善立法调研起草机制,提高法规文本起草质量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把立法调研作为立法基础性工作,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法规起草前,研究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学习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社会需求找准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增强具体制度设计的针对性。法规起草过程中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题调研,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行业或者领域,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特别是听取基层一线的声音。不断改进调研方法,扩大调研的广度和深度,综合运用蹲点调研、体验调研、跟踪典型案例、随机访谈、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多种方法,在调研过程中,调研人员有选择性地参与相关工作,更加深入细致地了解情况,掌握立法涉及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使法规起草符合实际和客观规律,强化立法预测,提高立法的前瞻性。在法规起草工作上不断尝试创新,建立开放的、多元化的法规起草机制,改变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单一起草模式,采用联合起草、委托起草、人大有关委员会直接牵头起草等形式,向多主体、多渠道转变。积极引入法律专家和高校、律师事务所、研究机构等第三方参与起草,发挥专家学者和第三方机构作用,在制度设计中平衡各方利益,克服部门起草法规的弊端。同时,注重法规起草组织协调配合,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前介入政府起草工作,通过参加起草部门组织的调研、论证等,了解各方诉求和分歧,提出制度设计意见建议,把握起草的进展和动态,及时跟进并做好协调和督促指导,确保法规草案按时提请审议。

3.完善法规审议发布机制,提高审议质量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认真研究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草案和兄弟省区法规草案审议实践经验与做法,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若干规定》,为提高法规审议质量提供制度保障。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常委会会议审议前,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深入基层了解实际情况,并在举行会议7日前将法规草案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前发言准备工作作出规定,要求在认真审阅法规草案了解相关内容的基础上,认真准备书面审议意见,确保审议发言质量,提高了会议审议效率。同时,重视对法规草案审议的主导,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对法规草案的专业性、操作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为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把严第一道关,常委会法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逐条研究修改,法制委认真履行统一审议职能,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和程序审议,力求制度设计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切实维护法制统一。法规出台后,积极用好各类媒体媒介进行发布、宣传、解读,综合运用报纸、刊物、网站等多种手段进行公布,与政府部门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提高公众知晓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4.完善社会有序参与立法机制,提高民主立法水平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推进民主立法新途径,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地方立法,使立法能够充分集中民智、反映民情、体现民意。重视发挥人大代表在地方立法中的重要作用,认真研究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充分吸收人大代表立法建议,2020年立法计划中有4件立法项目来自代表议案。进一步拓展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深度与广度,有计划地组织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时邀请人大代表列席,认真研究人大代表关于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特别是有专业特长的人大代表对涉及专业领域内容的建议。进一步健全立法咨询专家工作制度,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引入第三方评估研究工作规范》,实现专家参与立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从法规立项、调研起草、草案修改、法规审议、立法后评估等各个阶段都有专家参与,充分发挥专家在立法工作中的智力支持作用。每件法规草案安排至少2名专家,全面深度参与立法工作,开展重大问题理论研究,提供高质量立法咨询意见。为落实专家咨询经费保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还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费支付办法》,为专家咨询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完善和拓展基层立法联系点,进一步扩大联系点数量和覆盖领域,在原来10家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基础上又新增11家,进一步扩大机关、企事业单位覆盖范围,实现设区的市全覆盖。充分发挥立法联系点畅通民意反映渠道的作用,每件法规草案都向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逐步提高基层立法联系点参与立法的能力,让基层意见直达立法机关。坚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每件法规草案在自治区人大网站全文公开,对收集的社会公众意见认真进行汇总梳理、研究吸收,加大对立法过程的宣传报道力度,增强对公众参与立法的吸引力,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积极推进立法工作协商,完善健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等参与立法协商的工作机制,每年都有针对性地选择1到2件重点立法项目开展立法协商,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引黄古灌区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等多部法规草案与自治区政协开展立法协商,认真研究吸收协商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向政协有关方面反馈。加强立法研究交流合作,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等研究机构合作,签订了立法框架合作协议,共同开展立法课题研究。同时,还积极探索与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开展合作,搭建合作平台,发挥智力、人才优势,提高立法理论研究水平。2020年《民法典》颁布后,加强《民法典》宣传,联合宁夏广播电视台新闻广播共同举办《走进〈民法典〉》融媒体系列直播节目,解读《民法典》,宣传弘扬《民法典》精神,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5.健全立法后评估机制,促进法规实施和修订完善

立法法修改后,增加了立法评估条款。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积极推动立法后评估工作常态化,每年选择1至2件地方性法规开展立法后评估,对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跟踪问效,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通过开展立法后评估,及时总结立法经验,为修改完善法规打下良好基础。科学运用立法后评估成果,以立法后评估结果为重要依据,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完善工作,如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立法后评估结果,及时将这件法规列入修改法规项目。同时,针对立法后评估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不断改进工作,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推动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五)加强沟通指导,注重提升设区的市立法能力

2020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共审查批准5个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5件,其中制定4件,废止1件,这些法规的出台在促进各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与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沟通协调,创新指导方式、增强指导实效。

1.在法规立项方面

协助指导设区的市立足实际需要确定立法项目,不越权立法、不重复立法、不搞形象立法,以“小切口”为突破点,立法项目涉及环境卫生管理、文明行为促进、养犬管理等方面。

2.提前介入设区的市立法

提前介入设区的市法规草案的起草修改工作,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加强工作沟通,规范审查批准程序,通过日常沟通、内部审查、专家审查等多种形式,把可能存在的合法性及重大合理性、规范性问题解决在法规报批前,做到严格审查把关,确保设区的市法规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3.加强设区的市立法培训

支持设区的市立法能力建设,持续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人员培训,提高立法工作人员能力和素质。主动与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联系,通过召开实地培训、集中培训、专家培训等方式,在立法程序、立法技术和文本格式等方面进行了指导,进行有针对性的立法业务培训。

(六)扎实深入推进,备案审查工作见实效

对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是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扎实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切实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2020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报送地方性法规备案文件21件。对接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39件,及时进行了主动审查。

1.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

为实施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建立了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度,对规范性文件的转送、审查程序、处理意见等作出具体规定,细化和明确了职责分工,优化了工作流程,完善了制度规定,确保将备案审查全覆盖的要求全面落实到工作当中,做到规范性文件在哪里,备案审查工作就跟到哪里。2020年,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向常委会作了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并将自治区“两院”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了备案审查范围。

2.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

为进一步强化备案审查实效,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进设区的市政府规章纳入备案审查平台数据库,在银川市政府规章已全部数据入库的基础上,扩大入库范围,计划实现政府规章数据入库全覆盖。

3.加强备案审查队伍能力建设

指导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加强备案审查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强化工作职责,充实队伍力量,同时对各主体开展业务培训,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提高备案审查干部队伍专业素质和能力。

二、宁夏立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回顾过去的工作,宁夏地方立法积极探索完善立法机制,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对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起到显著促进作用。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宁夏地方立法工作还存在差距和不足。

(一)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立法工作协调沟通机制还不够灵活高效,推动立法工作计划执行的方式需要进一步创新;社会各方参与立法的积极性还没有充分调动起来,公众参与立法途径需要进一步拓展;重立法、轻实施的问题依然存在,对法规实施的监督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立法突出地方特色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探索还需进一步增强

从地方实际出发,解决突出问题,是习近平总书记对立法工作的要求。地方立法的观念还需进一步转变,从“大而全”“小而全”转向“小切口”“小快灵”,注重打通“最后一公里”,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此外,还需不断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在省级之间的协同立法和设区的市之间的协同立法方面还需进一步创新实践。

(三)法规清理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快

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构成的国家法律体系,既要相互补充、支持,又要协调统一。近两年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党委的要求,地方立法工作坚持立改废并举,对涉及机构改革和“放管服”立法,涉及生态环境、野生动物、药品食品立法,涉及《民法典》的实施等相关问题进行专项清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工作中还存在着清理不到位、不彻底、不全面的问题。

(四)地方立法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抓好立法队伍建设,加强立法人才培养是地方立法的基础。从实际情况来看,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两级人大常委会专门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不足、力量薄弱,一直是制约地方立法开展的重要因素,在加快立法人才培养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实施。

三、2021年宁夏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建议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宁夏地方立法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为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核心意识,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把坚持党的领导放到立法工作的首位,贯穿立法工作始终。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立法工作的要求,在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的统筹下做好立法服务工作,坚持和完善立法重大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年度立法计划经常委会党组研究报请党委批准后实施,重要法规项目、立法中涉及重大体制及重大政策调整的,按照有关程序请示报告常委会党组,严格执行党委立法决策,确保立法正确政治方向。

(二)科学编制年度立法项目建议

围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中心工作,围绕“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从地方实际出发,坚持急用先立、区分轻重缓急,认真谋划2021年立法项目,充分发挥立法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1.加强重点领域产业立法

按照自治区党委确定的九大重点特色产业,强化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制定、修改相应法规,为促进九大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同时围绕先行区建设做好立法调研论证工作。

2.强化生态环境立法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把“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的要求落到实处,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有序稳步推进。

3.强化民生领域的立法

坚持立法为民,继续把改善民生、社会关注和人民群众期盼的事项作为立法重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地方立法的新要求新期待。

4.加强基层治理领域立法

为基层依法治理提供法治保障,突出乡村治理、社区治理、宗教治理、校园治理、企业治理、社团治理等方面立法,不断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全面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

(三)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加快推进立法各阶段各流程工作机制的创新完善,把握好立项、调研起草、审议等关键环节,加强在立法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明确立法项目责任,对起草部门提出起草重点和要求,规范起草标准。改进法规起草机制,多方合作、提前介入、全程跟进,提高法规文本质量。重视发挥人大代表在地方立法中的重要作用,为代表深入参与立法实践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改进专家咨询工作,拓展专家参与深度,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功能拓展,畅通民意表达“最后一公里”。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提高法规草案意见征求的广度和深度。

(四)推动备案审查工作提质增效

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在推进备案审查工作的同时,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完善研究意见报告制度,审查研究过程中的集体研究、征求意见制度,以及审查建议接收、登记、归档制度等各项制度。严格执行《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加强主动审查和专项审查,进一步完善审查程序、细化审查标准,结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将合法性标准从制定主体、程序和内容等方面分类细化,为备案审查提供明确直接的指引。健全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功能,加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使用力度。加强备案审查队伍能力建设,要求各主体重视备案审查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强化工作职责。

(五)开展全面法规清理工作

按照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要求,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情况及宁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宁夏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决议进行集中清理。在自治区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的领导和统筹下,全力抓好清理工作,严格标准、严格要求、严格程序,全面对标对表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对与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一致、与现行上位法不相适应的法规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建立法规清理长效机制,加强法规清理工作制度建设,把法规清理纳入立法过程,实现法规清理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法规清理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六)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指导

加强与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沟通协调,创新指导方式、增强指导实效。协助指导设区的市立足实际需要,对适合地方立法解决的问题确定立法项目,以“小切口”为突破点开展立法。提前介入设区的市法规草案的起草修改工作,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加强工作沟通,规范审查批准,通过日常沟通、内部审查、专家审查等多种形式,把可能存在的合法性及重大合理性、规范性问题解决在法规报批前,做到严格审查把关。支持设区的市立法能力建设,持续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人员培训,提高立法工作人员能力和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