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创世神话选注·自然现象与自然秩序起源卷(上、下共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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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为方便读者和神话研究者更好使用本书,编制《凡例》如下。

一、类型呈现

本书将创世神话之中的综合型创世、神的起源、世界万物起源、人类起源、动植物起源、自然现象与自然秩序起源等6个大类做了系统性划分和梳理。各类分册每个大类之下再分出若干下一级子类,并以这些类型名称标注各类开篇部分。

每篇文本的具体类型,参见该文本最后所附的“文本编码”。见本《凡例》第三项第3条。

二、原文辑录

正文包括神话作品题目、流传民族、作品文本。

1.本书每篇神话均使用原出版物标题。某些节选或摘录的作品无题目时,本书在所增拟的标题前加“*”表示。如:

*女娲补天造人,表示“女娲补天造人”为本书新拟的题目。

2.神话文本流传的民族,用民族名称加括号的形式标注在标题之下。原则上遵循原出版物的民族标注。若原文没有明确标注,则以讲述人的民族属别或神话内容为判断依据,将新加的民族属别以页下注的形式标注出来。

3.神话的正文内容部分,原则上尊重原文表述,仅对明显错误或疏漏作出必要修改。

4.原文的附记、说明等。以“【原文附记】”予以相应标注。

5.原文信息。在每篇作品之后保留原文标注的讲述人、采集人、流传地等信息。

此外,叙述同一个神话人物的若干神话,往往会因为讲述人或采集整理者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表述,为尊重原文和研究需要,本书不再统一处理。

三、本书评注

本书对每一篇作品均作出评注,这也是创世神话体系建构的重要内容。评注包括“作品信息”与“附注”两种类型。

1.作品信息

每篇文本的作品信息包括讲述者、采录整理、采集时间、流传地区、文本来源、阅读提示、基本母题等7项内容,放在每篇神话文本最后,统一予以标注。

(1)【讲述者】。该项注明原出版物中所标注的讲述人。如原文表述为“某某唱”或“某某演唱”则保留原文表述。如果原文无“讲述者”,则用“(无考)”表示。

讲述者基本信息以“()”的形式放在讲述人姓名之后,原则上按照民族、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及其他相关信息顺次排列,其中:

①民族。指原文中标注的讲述者民族身份,汉族不再特别注明。

②年龄。原文中标注具体岁数的,若能查到对应的纪年时间,则改为纪年表述,否则保留原文表述。

③职业。主要指农民、工人、教师、干部或民间艺人等具体身份。

④文化程度。一般采用原书中的表述,如小学、初中、私塾、大学等;原书中标注为“文盲”的,一律改为“不识字”;原书中标注为“识字”的,保留原文表述。

⑤原书中没有注明上述信息的,该项空缺。

(2)【采录整理】。该项包括文本采录者、整理者、翻译者等基本信息。采用“某某采录”“某某整理”“某某翻译”的基本表述格式;采录整理人若有基本信息介绍,参考“【讲述者】”相关表述。

(3)【采集时间】。

(4)【流传地区】。原书中有确定表述的,采用“省(市、自治区)·市(地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的格式表述,原文行政区域表述不完整或当今有名称变化时,本书做出相应增补或补充说明,增补内容用加“()”的形式标注。例如,“黑龙江省·黑河地区(黑河市)·孙吴县·(沿江满族达斡尔族乡)·四季屯(四季屯村)”中的“(黑河市)”“(沿江满族达斡尔族乡)”“(四季屯村)”为本书所增加。

(5)【文本来源】。选录文本的出处,主要标识出原文本出版物的编辑者、出版物名称、出版社所在地、出版时间、所选文本在该出版物中的页码等,以便使用者查找原文。

(6)【阅读提示】。该项为评注者围绕该文本的主题、意义、特点或与其他同类神话的比较等所做的提示。

(7)【基本母题】。每篇神话文本均提取若干母题,这些母题可以作为关键词,也可以作为神话分析研究或多类型神话关联的线索。

2.附注

神话文本的“附注”是评注者对该文本有关问题作出的解释和说明,放在原文本之后。主要是与本篇文本有关的说明文字,如所选录神话文本的其他版本情况、与文本有关的古文献及文本传承情况等等。

3.文本编码

为便于读者的阅读、检索与数据建设,编者在每篇文本之后均标注了该文本在书中的编码。编码包括“该文本的全书序列代码”“创世神话类型代码”“该文本在类型中的代码”3项信息。如:

《女娲创世》“ZCSW0048-021-001”

“0048”,表示《女娲创世》在全书所收神话中的排序是“48”。

“021”,第一位数字“0”,表示《女娲创世》属于第一大类“0综合型创世”;第二位数字“2”,表示该神话属于第一大类的第二层级类型中的第2个类型,即“0.2神的创世”;第三位数字“1”,表示该神话属于第一大类的第三层级类型中的第1个类型,即“0.2.1单一神的创世”。

“001”,表示《女娲创世》在“021”类型中的排序是“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