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工程测量
7.1 一般规定
7.1.1 工程测量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水位控制和地形测量。
7.1.2 平面坐标系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坐标系统宜采用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
2 大比例尺地形测绘或施工测量,应建立和原有控制相联系的平面坐标系;
3 特殊条件下的坐标系统设计应通过专项论证确定;
4 同一工程不同阶段的测量工作宜采用同一坐标系;
5 中、小比例尺地形测量,宜采用高斯正形投影按3°分带。
7.1.3 高程基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现行国家高程基准;
2 远离国家水准点且引测困难时,可采用独立高程基准;
3 同一工程不同阶段的测量工作应采用同一高程基准。
7.1.4 深度基准应采用理论最低潮面,深度基准面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海道测量规范》GB 12327的有关规定。已确定深度基准面的区域应使用原有数据,未确定深度基准面的区域,应利用邻近长期验潮站的信息进行推算。并应建立深度基准与国家高程基准的转换关系。
7.1.5 1∶500海底地形图基本等高距应为0.5m,其余比例尺海底地形图基本等高距宜为1.0m。
7.1.6 1∶500~1∶50000比例尺地形图,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 13989的有关规定进行分幅和编号;比例尺大于1∶2000及采用独立坐标系的地形图,亦可采用正方形或矩形分幅并依测区顺序编号;带状不规则测区,可采用自由分幅。
7.1.7 海域地形图的图式和要素分类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国海图图式》GB 12319的有关规定;陆域地形图的图式和要素分类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2部分: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2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3部分:1∶25000、1∶50000、1∶100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3的有关规定。
7.1.8 已有地形图应先进行验证,根据验证结果视需要进行修测或重测。
7.1.9 测绘成果应执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检查验收与质量评定工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的有关规定。
7.1.10 资料整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任务书或测绘合同、技术要求、原始电子地形图、控制资料、相片、仪器的检验校准记录等资料;
2 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外业原始数据、电子手簿、平差计算资料、控制点成果、点之记、水位控制成果、地形图、水深图、专项测量成果、验收报告书及工程项目产生的其他相应电子文件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