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海洋水文调查与观测
5.2.1 海洋水文基本资料可通过调查、收集和观测获得,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海岸、河口概况及海底地貌等,工程附近的水文站或海洋站概况,以及针对本工程开展的海洋水文观测情况;
2 潮汐、海流、波浪资料;
3 含沙量、输沙率、颗粒级配与底质特性资料;
4 海底地形和演变特征资料;
5 水温、盐度、海冰资料。
5.2.2 海洋水文资料的调查与收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潮汐资料调查与收集应包括工程附近海域水文站、专用站、海洋站或工程海域专用潮位站的潮位过程和统计分析的潮汐特征值;历史最高和最低潮位、发生时间、当时的风况及灾害情况;工程海域或邻近海域基准面资料等;
2 波浪资料调查与收集应包括工程附近海域长期波浪站或工程海域专用波浪站的波高、波周期、波向分布、波型等波浪特征值,历史最大波高及其对应的周期、发生时间、当时的风况及灾害情况;
3 海流资料的调查与收集应包括工程海域的海流实测成果和分析资料,有河口影响的工程海区增加河流径流资料;
4 泥沙资料调查与收集应包括工程海域长期站或专用站的悬移质泥沙含沙量和输沙率、颗粒级配和历年各特征值的统计、分析资料;受径流影响较大海域,还应收集工程海域长期站或专用站的典型年洪、中、枯水期的输沙率、输沙量、颗粒级配;
5 海床演变分析应收集工程及附近海域泥沙来源,海床地形地貌特征、浅层覆盖层类型,岸滩类型,工程海域不同时期的水深测图和海图资料以及海床历史演变过程、原因与速率分析成果;
6 海冰资料调查与收集应包括工程海域历年封冻期的冰日、冰期、冰型、冰厚、覆盖率,流冰冰块大小、密度、漂流方向和速度;
7 其他资料调查与收集应主要包括工程海域水温、盐度资料。
5.2.3 海洋水文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海洋水文观测项目应主要包括水位、波浪、海流、悬移质含沙量、水温、盐度、海冰、水深、底质、风速、风向,具体观测要素应根据任务要求确定。
2 不少于一年的波浪、海流观测应与海上测风塔的风速、风向测量同步开展。
3 各海洋水文要素观测方式及时间要求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表5.2.3 各海洋水文要素观测方式及时间要求
4 水深、水位、海流、波浪、水温、盐度、海冰、悬移质含沙量观测应依据工程海域特点和工程需要确定观测站点数量和位置,观测方法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海洋调查规范 第2部分:海洋水文观测》GB/T 12763.2的有关规定。
5 海洋底质采样测点数量、位置应依据工程需要确定。观测方法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海洋调查规范 第8部分:海洋地质地球物理调查》GB/T 12763.8的有关规定。
5.2.4 资料整理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收集的水文资料应进行可靠性检查及代表性分析,其统计方法和精度、误差等应进行合理性检查;
2 当工程所在海域或邻近水文站、专用站、海洋站的自然条件发生变化或人类活动对水文要素造成影响时,应对不同时间的水文资料进行统一条件下的一致性检查和处理;
3 自建站的观测资料应进行可靠性和合理性分析;自建站的观测资料的整理和统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海洋调查规范 第2部分:海洋水文观测》GB/T 12763.2和《海洋调查规范 第8部分:海洋地质地球物理调查》GB/T 12763.8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