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风力发电场勘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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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海上风力发电场工程勘测应在收集资料的基础上,查明工程区的气象、水文和工程地质条件,分析评价主要工程地质问题。海上风力发电场工程勘测工作深度、勘测周期和勘测工作量应与相应设计阶段的工作要求相适应。

3.0.2 海上风力发电场工程勘测的工作范围应包括风力发电机组、海上升压站或陆域升压站、海缆路由、集控中心等各建(构)筑物相关的区域。

3.0.3 应根据海上风力发电场所在区域的气象、水文、地形地质条件和设计要求,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工程物探、工程钻探、岩土试验和原位测试相结合的勘探方法。

3.0.4 海上现场作业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展现场工作之前,应收集和分析工程勘测区域的基础资料,进行现场踏勘,了解自然条件和工作条件;应进行工作海域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制定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2 应健全海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详细的安全工作制度;安全设施和设备应完备;

3 作业人员应进行海上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海上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0.5 海上风力发电场勘测作业应对废弃浆液、油料等生产废弃物和生活垃圾进行处理。

3.0.6 各阶段应编制和提交工程勘测成果或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