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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地 震
4.5.1 地震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区域历史上曾发生过的地震活动情况,以及近期的地震活动和征兆;
2 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环境评价、潜在震源区划分、地震动衰减关系、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
3 工程区域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及相应的地震基本烈度、特征周期等地震参数。
4.5.2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时,应进行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勘察,并满足下列规定:
1 应划分场地土的类型和场地类别,划分对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险地段;
2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9度时,应对冲刷深度以下20m范围内的饱和砂土、粉土或混合土层地基进行液化可能性判别;经初判为可液化土层时,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的实测试验击数进一步判别,划分地基土的液化等级和确定抗液化指数;
3 存在液化土层时,应探明各液化土层的深度和厚度;为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孔不应少于3个,孔深应大于液化判别的深度,探孔内标准贯入试验点竖向间距宜为1.0m~1.5m,每层土的试验点不宜少于6个;
4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时,塔基范围内有深厚软土分布的,宜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判别软土震陷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