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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地形、地貌条件
4.3.1 工程勘测应按照设计阶段的要求,搜集或测绘地形图、相关地貌调查资料及地下障碍物调查资料等。
4.3.2 地形测量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量应采用国家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采用其他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应与国家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进行联测,建立转换关系;
2 线路需在海中立塔时,应对立塔地段施测水下地形和水下断面,测图比例尺根据测量类别和阶段可按表4.3.2确定,基本等高距、测点间距等应与测图比例尺相适应;
表4.3.2 测图比例尺
注:1 施工图设计阶段,海中塔位的水下地形图比例尺应为1∶200或1∶500,其他要求施测区域的水下地形比例尺可为1∶500、1∶1000或1∶2000。
2 施工图设计阶段,对需护坡、护堤、岸边防冲刷处理的区域,地形图比例尺为1∶500、1∶1000或1∶2000。
3 水下地形测量及制图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S 131的相关规定。
4.3.3 对工程区域,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探测,查明与线路相关的海洋功能区划分、已建和规划的航道、军事设施、光(电)缆、地下管线、抛石及其他水下建(构)筑物等的情况,并应在地形测量资料上标示其位置、分布和高程。
4.3.4 地貌环境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搜集工程区域内地貌形成、历史成因、地形演变、环境泥砂等历史资料;
2 调查地貌特性、大地构造、不良地质的分布范围、岸线及滩涂的地貌形态、海域冲淤变化及泥砂来源情况等;
3 搜集和分析海岸动力作用,建筑物和人为活动对地形、地貌等环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