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露天矿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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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开拓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工程测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有关规定。

8.1.2 设计要求保留的挂帮矿体、矿柱、防排水设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应挖掘或破坏。

8.1.3 工程进度平面图和剖面图应逐月绘制,图纸比例尺平面图应为1∶500、1∶1000或1∶2000,剖面图应为1∶500或1∶1000。

8.1.4 矿山干线道路路基填筑材料在符合满足要求条件下应优先利用剥离物。

8.1.5 工程涉及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 50653及《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1036的有关规定。

8.1.6 因大雾、炮烟、尘雾或夜间照度不足而能见度低,或遇暴风雨、雪和雷击危险不能正常施工时,应停止作业,施工人员和重要设备应转移到安全地点。

8.1.7 开拓工程的防排水、边坡、爆破等工程施工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第7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