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浆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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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质量检验

4.4.1 加固注浆应检验加固地基均匀性、加固体强度及范围。宜采用开挖、钻探、触探、标准贯入、载荷试验及强度试验等方法。加固地基均匀性及范围宜采用触探法或标准贯入试验评价,强度试验宜取试样进行无侧限抗压试验。

4.4.2 注浆检验孔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检验部位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

2 设在钻孔偏斜大、注浆异常部位,或认为对注浆质量有影响的部位;

3 检验孔间距应根据地基基础受力情况布置;

4 检验孔数量为注浆孔总数的2%~5%。

4.4.3 检验孔取样位置宜选在浆液有效扩散半径中点或沿扩散半径均匀布置,同一地层取样数量不应少于3组,每组试件不应少于6个。

4.4.4 水泥为主剂的注浆加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注浆检验应在注浆结束28d后进行;

2 加固范围内取样间距为1m,并进行加固体压缩试验和强度试验;

3 当检验点合格率小于80%时,应对不合格的注浆区域重新注浆,并进行检验。

4.4.5 硅化法注浆加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注浆检验应在注浆结束7d后进行;

2 当设计对变形有要求时,应在加固体全部深度范围每隔1m取土样,并进行压缩试验和湿陷性试验。

4.4.6 碱液法加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注浆检验应在注浆结束28d后进行;

2 对有代表性加固体进行开挖,检验有效加固半径和加固深度;

3 取样部位应在加固体中部,并进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和水稳性试验,28d龄期的无侧限抗压强度平均值不应低于设计值的90%,试样浸泡在水中应无崩解。

4.4.7 注浆加固处理后地基承载力应采用静力载荷试验检验,每个单体建筑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3点。

4.4.8 岩体加固注浆质量检验应进行压水试验,压水试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压水试验规程》YS 5216的规定。加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注浆检验宜在注浆结束14d后进行;

2 注浆后岩体波速和弹性模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压水试验宜在注浆结束3d后进行,岩体吸水量不应超过设计规定数值2倍;

4 当岩体加固有强度要求时,应取样进行强度试验或进行原位试验。

4.4.9 注浆加固效果应结合变形监测结果进行评价,变形监测时间不少于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