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石灰焙烧工程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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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原料破碎、筛分、输送

6.4.1 原料破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破碎系统的生产能力应根据原料年需要量、年工作天数、破碎系统工作班制等因素确定;

2 破碎机选型应根据破碎物料量、物料性能、来料粒度及产品粒度要求等因素确定;

3 大型破碎机的基础宜与厂房分开,并宜直接布置在地面上;

4 破碎设备前应采取除铁措施;

5 破碎设备供料端应设置连续均匀给料设备;

6 破碎系统应设置除尘装置。

6.4.2 原料筛分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料入窑前应设筛分;

2 原料进入筛分设备的方向宜与原料在筛分设备上的运动方向一致,且二者不宜垂直布置;

3 筛分设备进料端应采取分料措施;

4 筛分设备应设密封罩,并应采取除尘措施。

6.4.3 原料输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送设备选型应根据输送物料性质、输送距离、输送高度及物料平衡计算确定的输送量确定;

2 输送设备的输送能力应高于最大输送量;

3 输送距离足够时宜选用普通带式输送机输送;提升高度大、运输距离短时,宜选用大倾角带式输送机或斗式提升机等运输设备;

4 多台运输设备联动运行时,应采用联锁控制;

5 下料溜槽应降低落差,块状物料的下料溜槽内应采取防磨和降噪措施;

6 输送过程中各落料点均应采取除尘措施。

6.4.4 带式输送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送原料的普通带式输送机倾角不宜大于16°;

2 钢结构带式输送机通廊在道路、铁路、水域、传动装置、建(构)筑物及绿化带上空穿过时,应在钢结构桁架梁上设挡料板;

3 带式输送机通廊与高压电力线路交叉或平行布置时,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的有关规定;

4 带式输送机通廊的净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GB 50431的有关规定;

5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带式输送机宜采用封闭式通廊,其他地区宜采用半封闭式通廊或敞开式通廊,敞开式通廊带式输送机上应设机罩;

6 带式输送机功率大于或等于45kW时,宜配置液力耦合器;

7 大倾角带式输送机应设置返回料收集设施。

6.4.5 带式输送机辅助设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安装的电子皮带秤宜设防雨棚,沿带式输送机两侧宜设防风挡板;

2 除铁器宜设在地面输送机的上方;

3 带式输送机长度大于15m时,应设拉绳事故开关;应根据需要,设纵向撕裂、逆转、跑偏、打滑、溜槽防堵塞装置等;

4 倾斜带式输送机应设防逆转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