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石灰焙烧工程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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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总图运输

5.1 总平面布置

5.1.1 独立的冶金石灰工程,厂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5.1.2 冶金石灰企业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2部分:石灰制造业》GB 18068.2的有关规定。

5.1.3 冶金石灰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1.4 工业区内的冶金石灰工程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工业区的总体规划,并宜利用工业区内的基础设施。

5.1.5 钢铁企业厂区内的冶金石灰工程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冶金联合企业总体布置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联合企业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宜靠近炼钢区或烧结区布置;

3 宜位于冶金联合企业厂区边缘;

4 破粉碎装置、窑炉及石灰成品仓宜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1.6 焙烧窑炉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冶金石灰工程应以焙烧窑为主体配套布置;

2 含有多条回转窑或多座竖窑时,回转窑或竖窑应联合集中布置;

3 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结合现有布局及生产特点,建设与生产相互协调。

5.1.7 石灰石的水洗、破碎及筛分布置,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基础上,从原料仓库至焙烧窑体的生产线宜短捷、顺畅。

5.1.8 石灰成品从窑体至成品仓宜减少转运次数及输送距离。

5.1.9 原料仓库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且运输便利的地段。

5.1.10 铁路线路与仓储设施的布置宜相对集中,并应避免或减少铁路线路在厂区内形成三角地带。

5.1.11 燃料系统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气体燃料时,加压机室宜靠近窑区布置,并宜与进厂燃气管道衔接顺畅;

2 采用煤粉作为燃料时,煤粉制备设施宜靠近窑区布置,煤库靠近煤粉制备布置,上煤系统宜短捷便利;

3 采用液体燃料时,液体贮罐宜靠近窑区且运输方便地段布置。

5.1.12 除尘系统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窑体除尘系统应按工艺要求与窑体组合布置;

2 贮运设施除尘系统宜靠近服务对象布置。

5.1.13 公辅设施宜集中成区布置在生产区与生产管理区之间,或分别靠近主要服务对象布置。

5.1.14 生产管理及生活设施宜集中成区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宜靠近厂区人流出入口。

5.1.15 生产管理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大于厂区总用地面积的7%。

5.1.16 竖向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603的有关规定。